以下是今日(四月二十日)立法會會議上郭家麒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的書面答覆︰
問題:
現時,市區重建局(市建局)會在重建項目的開始實施日期(即就該項目在憲報首次刊登公告的日期)進行凍結人口調查,並在完成該項目的所有必須規劃程序後向建議重建項目範圍內的業主提出收購建議。若市建局未能就收購價格和業權歸屬等問題與有關業主達成協議,該局可根據《市區重建局條例》(第563章)向政府提出申請,由政府根據《收回土地條例》(第124章)收回有關業權以復歸政府所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二○一○年至今每個市建局重建項目的下述資料(按項目名稱於附件一列出):
(i)項目開始實施日期;
(ii)凍結人口調查時的租戶數目;
(iii)在有關物業業權由市建局完成收購或復歸政府前已遷出的已登記租戶數目;
(iv)市建局向業主提出收購建議的日期;
(v)市建局在收購建議提出後的六個月內完成收購的物業所涉已登記租戶數目;
(vi)市建局收購建議提出後第七個月起至第十二個月內完成收購的物業所涉已登記租戶數目;
(vii)市建局收購建議提出後第十三個月起至第二十四個月內完成收購的物業所涉已登記租戶數目;
(viii)有關物業業權復歸政府的日期(如適用);及
(ix)有關物業業權復歸政府的物業所涉已登記租戶數目;及
(二)鑑於建議重建項目範圍內的物業業權由市建局完成收購或政府收回往往耗時甚久,但在此之前市建局不會正式審批受影響的租戶可獲的補償/特惠津貼和安置安排,政府有否評估此情況對有關租戶造成的困擾,以及有否建議市建局作出改善,盡早審批受影響住宅及非住宅租戶可獲得的補償/特惠津貼和安置安排?
答覆:
主席:
(一)自二○一○年至今,市區重建局(市建局)根據《市區重建局條例》(第563章)提出申請,由政府按照《收回土地條例》(第124章)收回了土地業權,一共有十一個重建項目,詳情載於附件二。
在十一個重建項目中,於提出收購建議後二十四個月內完成收購的物業,涉及約1 000個住宅租戶和80個非住宅租戶;而重建項目土地業權「復歸」政府後,涉及約250個住宅租戶和50個非住宅租戶。鑑於在凍結人口調查期間,市建局未能進入部分單位內作登記或有部分住戶於有關調查後才搬進受影響項目的單位內居住,故市建局在重建項目所處理的租戶總數一般會較在凍結人口登記時的租戶數目為多。在該十一個項目中,有四個項目於提出收購建議後一年半內「復歸」政府,有五個於兩年內,一個於兩年半內及一個於三年內。
(二)市建局會就重建項目進行社會影響評估,以評估重建項目對該區的影響和受影響住戶的需要及建議相關的紓緩措施。
在重建項目開始實施後,市建局會向項目內的租戶派發有關的簡章及舉行公眾簡報會,而市區重建社區服務隊的社工隊伍亦會即時為有需要的住戶提供適切的協助,包括租務問題、長者支援及情緒支援/輔導等,使他們更深入了解收購物業的詳情及減低他們對重建的憂慮。
在重建項目得以授權落實推行後,市建局會盡快向重建區內的物業業主提出收購建議。在市建局成功收購並成為單位業主後,會立刻進行有關的審批程序,為合資格的租戶提供安置安排如入住公營出租房屋單位或市建局的安置大廈單位,或特惠金補償以協助搬遷。如市建局未能成功收購重建項目內的土地業權,該局會根據《市區重建局條例》(第563章)提出申請,由政府按照《收回土地條例》(第124章)收回土地業權。在有關土地業權「復歸」政府後,市建局便會以政府代理人的身分,盡快處理之前未能收購的單位內的租戶的安置及相關補償安排。
由於個別單位在完成收購前,市建局未擁有有關物業業權,因此難以就單位內的租戶的安置及補償安排進行審批。此外,倘若有關租戶可提早獲安置或收取特惠金補償因而遷出有關單位,業主可再將已騰空部分再租予其他租戶。根據現行安排,有關新租戶亦可獲發放特惠津貼。因此,有可能出現同一單位佔用部分會獲發放多於一次補償的情況,這並非公平合理和善用公共資源的做法。
完
2016年4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