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局局長和保安局局長就工業大廈安全事宜會見傳媒談話內容

以下是發展局局長陳茂波、保安局局長黎棟國、地政總署副署長(專業事務)林惠霞和署理消防處助理處長(消防安全)曾永鴻今日(七月十五日)就工業大廈安全事宜會見傳媒的談話內容:
 
記者:局長,過去巡查時發現有多少工廈有危險品牌照,又有很多人出入,大概全港有多少幢?為何選擇這六幢,是否人流特別多?另外,過去執法是否不力?為何有事發生,現在選擇這六幢工廈,是否有殺一儆百的作用?這六幢工廈的位置在哪裏?業主有沒有刑責?
 
發展局局長:在這些工業大廈中有違規的用途,而這些違規的用途又吸引大量的人流,譬如有補習社、學習中心、教會用地和娛樂場所。在這些大廈內同時間有其他單位得到消防處發出的牌照,可以生產或貯存危險品。據我們所掌握,目前全港有六幢這類大廈。因此,這六幢大廈是我們首期執法的目標。在過去一段日子,屋宇署和消防處的同事均巡查了不少工業大廈。就以這兩、三年來說,屋宇署巡查了99幢大廈,發出不同的要求,如停止某些用途或糾正劏房情況,並就29個個案提出了檢控。
 
記者:今次的六幢大廈,就政府看來有多危險?消防處可否解釋那些是甚麼類型的危險品?現在給予14日糾正,是由今天起計,於14日內糾正問題嗎?另外想問黎棟國局長,你剛剛提及巡查250個迷你倉後,發現不少違規情況,當中大約有多少違規,或是250個都違規?如不進行剛剛提及的改善措施,相關人士會負上甚麼刑罰?處方有甚麼可以做?
 
發展局局長:剛才所提及的六幢大廈,我們稍後在新聞公布中會向大家說清楚大廈的名稱。就第二點,我請消防處同事補充。
 
署理消防處助理處長(消防安全):我們和地政總署在研究首輪執法行動的時候,我們研究在這六幢大廈裏,它有合法貯存危險品牌照的(倉庫)。因為大廈裏有其他會吸引大量人流的其他未獲批准的用途,包括是學習中心或是宗教的聚集場所,我們看到在有危險品倉的工業大廈裏,火警危險是會比一般的工業大廈為高。第二,在這些危險品倉,很多時都會有危險品的進出、入貨等情況;同時,在這些大廈的一些地方,例如與小朋友共用同一個升降機大堂或樓梯,這時會對公眾、小朋友造成很大的風險。所以我們和地政總署研究將這六幢大廈納入首輪的取締行動中。
 
記者:何時會開始巡查工作?署方是否有足夠人手巡查和執法?剛才所針對的都是違反地契的迷你倉,但在消防方面,會否修例去改善這些倉庫或工廈的消防安全?因為樓齡超過一定年數的工廈都沒有灑水系統,今次修例會否考慮?
 
署理消防處助理處長(消防安全):我們剛才提及的危險品倉庫,其實是領有消防處發出的牌照,它本身是符合要求。現時地政總署所進行的規管行動是要求(有關處所)能盡快糾正有關大廈內未經批准的用途,並非是危險品倉庫的問題。
 
保安局局長:或者我回答一下《消防條例》方面,較早前我已經說過,舊式工業大廈的消防設備是需要提升的。因此,現在我領導的工作小組,正密鑼緊鼓在這方面進行工作。我們很期望在新一屆立法會開始的時候,可以盡快向立法會相關委員會提出我們工作的進展,以及到時提出一些建議。我們預計需要朝着修改現行《消防條例》方面,使我們的同事可以增加一些權力,和要求業主增加某一種消防設備,以提升消防安全的水平。
 
記者:想問曾sir有多少個有關倉庫?是否處方已經巡查過所有的持牌地點,發現只有六幢?怎樣界定大量的人流?是否一幢工業大廈內有危險品牌照而又有有關的處所就已列入巡查名單?
 
署理消防處助理處長(消防安全):現時約有200幢工業大廈有危險品倉庫的牌照。我們現時與地政總署研究此六幢工業大廈,他們同時擁有危險品倉庫的牌照,但亦有一些違契的使用。有關違契的使用會吸引大量的人流,有些是學習中心,有些是宗教聚集的場所,所以我們認為這六幢大廈應為地政總署在執行首輪(行動)時的取締目標。
 
記者:是否確認其他190多幢大廈都沒有此類活動?
 
署理消防處助理處長(消防安全):這六幢大廈的貯存危險品倉庫,我再一次說,它們是擁有牌照,可能牽涉一些易燃物品或壓縮氣樽等。
 
記者:除了這六幢大廈之外,今次大眾比較關心的是迷你倉內同時有劏房存在,這是否也在該六幢大廈中發現?另外,屋宇署過往四年,剛才局長指當局已巡查99幢劏房,執法的進度是否比較緩慢?是否有甚麼困難存在,導致至今只巡查了約100幢大廈?
 
發展局局長:就過去巡查的工作,屋宇署遇到一定的困難,例如因為要發出法例上的通知,甚至檢控時需要進入相關處所取證,過往進入時曾遇到個別業主不合作,因此在未來一段時間,我們準備開展以下幾項工作。
 
第一,是否可以授權相當職級的屋宇署同事,在進入處所時不需要一定經法庭申請。如果可加強進入相關處所執法的能力,一定會有幫助;第二是刑事檢控;第三,在工業大廈劏房住人的問題。昨日行政長官也再次提及,我們認為這些行為須予以刑事化;這也是剛才保安局黎棟國局長所說,由他領導的跨部門小組積極研究和跟進的目標。
 
此外,就這些違法的用途,地政總署亦可以採取契約執管的行動,包括將相關單位收回。
 
記者:是否有第二輪的執法行動針對該200多幢違規工廈?
 
地政總署副署長(專業事務):我們會因應第一輪的行動作出檢討,看看第二輪的情況如何。
 
(請同時參閱談話內容的英文部分。)

2016年7月15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9時30分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