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六題︰全港棕地的分布及用途調查

以下是今日(二月八日)立法會會議上姚松炎議員的提問和署理發展局局長馬紹祥的書面答覆︰
 
問題:
 
現時棕地涵蓋多種不同的土地用途,一般指位於新界鄉郊的荒廢或已被破壞並已轉為其他用途的農地。去年十月有報章報道,政府將會參考一九八二年進行全港寮屋登記的做法,為目前棕地的使用狀況進行凍結登記,並就收地、賠償、安置等制訂一套政策。時任發展局局長於去年十一月表示,政府會就棕地進行普查。雖然上月發表的《施政報告》第121段提到:「規劃署亦會於今年就全港棕地的分布及用途展開調查」,但政府至今仍未公布何時會展開棕地普查,亦沒有採取措施凍結棕地面積。有評論指出,政府只說不做棕地普查令農地擁有人有時間在棕地普查進行前,把農地改為棕地,以博取日後政府收地時領取以棕地計算的較高賠償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進行棕地普查的時間表為何;
 
(二)何時會凍結棕地面積;及
 
(三)有何政策避免農地擁有人為了博取日後領取較高賠償金而把農地改為棕地,以致有關土地的生態環境遭破壞?
 
答覆:
 
主席:
 
容我首先釐清「寮屋」和「棕地」的不同背景,以及「凍結登記」的目的。
 
「寮屋」一般是指位於私人農地或政府土地上任何未經批准興建,分別屬違反地契條款及違反《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的構築物,原則上可根據有關條款或條文進行執管或取締。政府於一九八二年進行寮屋登記,根據寮屋政策獲發寮屋編號的構築物,非法性質不變,只獲「暫准存在」;然而,如構築物的位置、尺寸、建築物料及用途與一九八二年寮屋登記紀錄相同,便可獲暫准存在,直至因發展計劃、環境改善或安全理由而須予以清拆,或直至自然流失(例如構築物無人佔用或不再存在)而被取締。
 
已登記寮屋獲暫准存在的安排,並無訂立任何法律權利或權益或義務,亦不授予任何人佔用土地的權利。已登記寮屋不許擴建、新建、加建、改變用途或改用與寮屋管制登記紀錄不符的物料。如有擴建、新建、加建、改變用途或改用與一九八二年寮屋登記紀錄不符的物料,已登記寮屋會喪失登記資格,寮屋管制登記紀錄亦會被取消,地政總署會立刻採取管制行動。需留意的是,一九八二年寮屋登記與下文所述的因應發展計劃而進行的「清拆前登記」(又稱「凍結登記」)的目的及性質並不相同。
 
至於「棕地」,現時並未有正式或標準的定義,一般是指位於新界的某些農地或鄉郊土地,該等土地大多由私人擁有,並已荒廢及改作其他與周邊環境不協調的土地用途,包括貨櫃場、停車場、修車工場、物流作業、鄉郊工場、露天貯物、廢料回收場、建造機械及物料貯存等。這些農地或鄉郊土地大多呈不規則形狀及大小,當中夾雜了不少村落、寮屋、常耕或休耕農地、植被群或山丘等。
 
棕地的演變可追溯至新界鄉郊土地發展的歷史。新界大部分土地均屬載於集體政府租契(前稱「集體官契」)內由私人持有並被分類為「農地」的「舊批約地段」。有關分類是反映一九○五年訂立集體政府租契時的農耕情況。根據上訴法院於一九八三年就「生發案」作出的判決,除有關避免從事「發出惡臭或令人厭惡的行業」的條文外,根據集體政府租契批出的地段並沒有土地用途限制。換句話說,只要發展不包括任何建築物,地段擁有人可以把土地用作農業以外的用途。
 
於一九九一年修訂的《城市規劃條例》(城規條例)賦權予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 為新界鄉郊地區劃定發展審批地區,並為該等地區擬備法定圖則,賦權規劃事務監督就發展審批地區內的違例發展採取執行管制行動,除非有關發展屬「現有用途」、或在相關的法定圖則是經常准許的用途,或已取得有效的規劃許可。在憲報首次刊登有關發展審批地區圖前已經存在的土地用途(包括棕地作業),會被視作城規條例下的「現有用途」,不屬違例發展。
 
對於棕地上非法的土地使用,包括違反地契條款的構築物、違反城規條例的違例發展、非法霸佔政府土地、非法傾倒泥頭等,政府的立場是一經發現,相關部門必定會嚴正按照現行法例及機制進行執管。政府現時並無任何政策容許違法違契的棕地暫准存在,因此棕地與寮屋不同,並不存在政府需要就棕地進行與一九八二年寮屋登記類似的登記。對於現時已存在或將來可能出現違法違契的棕地,政府會繼續進行執管。然而基於上述的歷史背景,現時不少在私人農地上的棕地作業並不違反地契條款,亦並無違反法定規劃管制。對於這些棕地,如果並不涉及非法佔用官地,政府並無權力進行執管或取締。
 
至於因應發展計劃而進行的「凍結登記」,一般是指當政府就個別工務工程或公共發展項目需要進行收地和清拆時,在收地和清拆前所進行的其中一個標準程序,目的是收集發展範圍內現有構築物的資料及登記現時的佔用情況。經登記取得的資料會用作評估安置及/或領取特惠津貼(如適用)資格準則的基礎。當中的一般原則是,未經「凍結登記」登記的構築物及佔用人,其申索將不會獲得考慮。一般而言,「凍結登記」是因應個別需要進行收地和清拆的項目而進行,時間上亦會配合有關發展計劃。
 
姚松炎議員問題提及的「棕地普查」,相信是指規劃署將展開的新界棕地使用及作業現況研究。該研究的目的是要更全面地掌握新界棕地的整體分布及用途,以協助政府制定處理棕地的適當政策,包括為不同地區的棕地制定適當的規劃和整合策略,及探討可行的方案以容納區內仍有需要的棕地作業,以達致善用土地、釋放棕地潛力和改善鄉郊環境的目標。有關調查與上文所提及的一九八二年寮屋登記及因應個別發展項目而作的「凍結登記」,無論在目的上和性質上均存在根本上的差異。至於違法違契的棕地,正如上述政府立場是一經發現,會嚴正按照現行法例及機制進行執管,我們認為並不適合以規劃署將展開的新界棕地使用及作業現況研究,作為執管基礎或取代執管工作。而將執管納入作為研究目標之一,亦會影響研究和調查取得的資料,繼而妨礙制定處理棕地策略的工作。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我現回覆如下:
 
(一)規劃署正就新界棕地使用及作業現況研究進行委託顧問的工作,有關研究預計於二○一七年上半年展開,期望可於二○一八年底前完成。
 
(二)如上文所述,與寮屋不同,政府現時並無任何政策容許違法違契的棕地暫准存在,因此並不存在政府需要就棕地進行與一九八二年寮屋登記類似的登記。對於現時已存在或將來可能出現違法違契的棕地,政府會繼續進行執管。
 
若有棕地位於個別工務工程或公共發展項目的發展範圍,需要進行收地和清拆,政府會按既定程序,為發展範圍內棕地構築物的資料及佔用情況進行「凍結登記」。
 
至於日後政府為不同地區的棕地制定適當的規劃和整合策略時,會一併考慮如何處理已存在的棕地,以達致善用土地、釋放棕地潛力和改善鄉郊環境的目標。
 
(三)若因個別工務工程或公共發展項目而需要進行收地和清拆,政府會根據現行的機制及程序處理有關的補償事宜。如上文所述,對於棕地上非法的土地使用,包括違反地契條款的構築物、違反城規條例的違例發展、非法霸佔政府土地、非法傾倒泥頭等,一經發現,相關部門必定會嚴正按照現行法例及機制進行執管。

2017年2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00分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