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三題︰開放軍用碼頭範圍供公眾使用

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二日)立法會會議上許智峯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馬紹祥的書面答覆︰

問題:

二○一三年,當局展開修訂《中區(擴展部分)分區計劃大綱圖》的法定程序,藉以把中環海濱長廊一幅150米長、面積約0.3公頃的用地,由「休憩用地」地帶改劃為「其他指定用途」註明「軍事用地(1)」地帶,以便撥歸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駐港部隊)作軍用碼頭之用。然而,上述法定程序其後因遭到以司法覆核方式挑戰而至今仍未完成。政府曾表示,駐港部隊已承諾當軍用碼頭不作軍事用途時,會開放碼頭範圍作為海濱長廊的一部分,供公眾使用。現時該用地尚未移交駐港部隊,雜草叢生,並被鐵絲網圍封,令市民不能進入或使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當局表示軍用碼頭為軍事設施,有關用地在交予駐港部隊前不宜開放作任何公眾活動,當局提出該說法的理據為何;
 
(二)當局有否就暫時開放該用地供公眾使用一事與駐港部隊進行商討;如有,商討的日期及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當局有否考慮把該用地用於臨時用途(例如交由政府部門使用);如有,詳情為何;
 
(四)當局預計改劃該用地用途的法定程序何時完成;及
 
(五)自軍用碼頭落成以來,每年各項涉及該用地的開支金額分別為何;二○一七至二○一八年度各項有關的預算開支金額分別為何?

答覆:
 
主席:

問題提述的用地為中區軍用碼頭(軍用碼頭),按原定計劃政府將於完成建造工程及一切所需程序後,把軍用碼頭交予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駐軍)。碼頭的建造工程項目亦已於二○一三年大致完成。然而,將軍用碼頭用地的土地用途改劃為「其他指定用途」註明「軍事用地(1)」的法定規劃程序,於二○一四年受到司法覆核,有關司法覆核程序到現時尚未完結。

就有關司法覆核,有組織於二○一四年五月就城市規劃委員會把軍用碼頭劃為「其他指定用途」註明「軍事用途(1)」地帶的決定,向原訟庭提出司法覆核申請許可。原訟庭並於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批出該許可。該組織亦於二○一四年七月向原訟庭申請「訟費保護令」,有關司法覆核申請須待「訟費保護令」申請有結果後方繼續進行。原訟庭已在二○一五年四月三十日拒絕該組織「訟費保護令」的申請。該組織其後於二○一五年五月十四日就「訟費保護令」申請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上訴。上訴庭剛於二○一七年二月十六日裁定該組織敗訴。就該司法覆核申請的主體聆訊,到現時為止尚未展開。現時無法預計相關程序何時可以完成。

軍用碼頭屬軍事設施。在軍用碼頭用地尚未交予駐軍前,地政總署負責該地的日常管理。政府認為在把軍用碼頭用地交予駐軍前,不宜開放該用地作任何公眾活動。為有效管理,地政總署已將所管理而尚未交予相關方面的政府土地圍封。有關開支約為每年175,000元,其中主要為僱用保安服務。保養及維修的開支則約為每年100,000元。政府將繼續密切留意有關司法覆核的進展,並於適當時候完成軍用碼頭移交程序所需的跟進工作。

2017年2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45分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