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今日(五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譚文豪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馬紹祥的書面答覆:
問題:
自二○一五年起,當局修訂了數個地區的分區計劃大綱圖,把「藝術工作室(直接提供服務或貨品者除外)」列入「工業」,「商貿」和「住宅(戊類)」地帶內工業——辦公室樓宇的經常准許用途(「放寬措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採用的「藝術工作室」的定義為何,以及當中涉及的考慮因素;
(二)有否評估放寬措施對協助藝術工作者成功租用工業大廈(「工廈」)單位的成效;若有,詳情及有關量化指標為何;
(三)主要用於排練或創作的工作室(例如畫室和劇團及舞蹈團的工作室),會否因部分時間用於舉行教學活動而被視為「直接提供服務」,因而不能受惠於放寬措施;若然,當局會否考慮把該類藝術工作室納入放寬措施涵蓋的用途;若不會考慮,原因為何;及
(四)鑑於地政總署自二○一六年八月起就工廈違反地契條款(「違契」)改變用途的情況展開以風險為本的執管行動,該署至今分別就多少宗違契個案發出警告信、進行調查及以從嚴方式處理(例如重收單位業權),以及有關業權人已作出糾正的個案宗數;該等個案當中,涉及藝術工作室的個案宗數為何?
答覆:
主席:
經諮詢民政事務局及保安局後,我就問題的四個部分答覆如下:
(一)有見及本地藝術家對藝術空間的需求,民政事務局曾與各相關部門研究如何可進一步協助業界利用工業大廈(工廈)及其他空間從事藝術創作及相關活動,包括讓藝術家在工廈進行藝術製作的可行性。經磋商後,相關部門已同意把「藝術工作室」(直接提供服務或貨品者除外)列入「工業」、「其他指定用途」註明「商貿」和「住宅(戊類)」地帶內工業─辦公室樓宇的經常准許用途。
「藝術工作室」(直接提供服務或貨品除外)所容許用途,是指一般不會因為須向公眾訪客直接提供服務或貨品,以致吸引訪客前來的藝術工作室,例如不可涉及興趣班、講座及售貨用途。根據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 用以詮釋法定圖則所用規劃詞彙的詞彙釋義,「藝術工作室」指純粹用作繪畫、雕塑、陶藝及其他藝術畫和藝術品等創作的工作場地,以及藝術表演的排練場地,有關用途並不包括用於教授藝術科目的處所(該類用途視作學校或住用用途)。上述「藝術工作室」的定義,參考了一般用作此類用途處所的運作模式、樓宇安全,以及相關活動的消防風險及對其他用戶可能構成的滋擾程度。
(二)截至二○一七年四月底,城規會已根據上述第(一)部分的建議,修訂共14 份的分區計劃大綱圖。其他分區計劃大綱圖會適時作出相同修訂。
擴闊「工業」、「其他指定用途」註明「 商貿」和「住宅(戊類)」地帶內工業——辦公室樓宇在法定規劃制度下的經常准許用途,旨在放寬有關用途於相關樓宇內運作的法定規劃限制。工廈的實際用途須視乎商業及市場運作而定。政府並沒有就藝術工作者租用工廈的情況作出統計。
(三)主要用於創作的藝術工作室,例如畫室,若部分時間用於舉行教學活動,會被視為「直接提供服務」,而提供予不同劇團或舞蹈團等團體排練的場所,亦會被視為「直接提供服務」,不可在工廈內進行。
在考慮如何更有效地運用香港土地資源,包括放寬工廈的用途限制時,其中一項重要的考慮是有關措施會否構成嚴重的消防風險。許多工廈均有工業活動進行,而工業活動引致火警及其他意外事故的風險,遠較商業及其他活動為高。此外,工業活動往往涉及裝卸、貯存和使用危險品,進一步增加火警風險。如果在工廈內進行涉及公眾人流的活動,由於活動參與者未必明白工廈的潛在危險,也未必懂得如何在工廈逃生,當工廈發生火警及緊急事故時,生命便可能受到嚴重威脅。因此,在工廈內進行直接提供服務或貨品的活動,包括教學活動,在消防安全角度上是不能接受的。
在顧及公眾安全的前提下,政府會繼續研究如何可進一步善用現有的工廈進行不同活動,以及如何可進一步增加可用作藝術、文化及體育活動用途的空間。
(四)截至二○一七年四月底,地政總署各分區地政處合共發現94個處所(分佈於15幢工廈)屬首輪風險為本執管目標的個案。在這94宗個案中,有66宗個案在發出警告信前,有關業權人已自行糾正違契用途;分區地政處已就其餘28宗個案向有關工廈單位的業權人發出警告信,要求有關業權人於14天內糾正違契用途。對於28宗已發出警告信的個案,其中25宗在警告期屆滿前已完成糾正;另外三宗則在地政總署完成重收該違契單位的手續之前向署方證明已完成糾正工作,因此地政總署無需繼續採取重收行動。上述確定違契個案涉及的用途包括學習中心、娛樂及康樂場所、商店和宗教聚會場所。對於譚議員關心的藝術工作室用途,如果根據所屬地契乃違契用途但並不涉及公眾人流,例如文化創意人士自用的工作室,目前並非地政總署要從嚴處理的目標。
完
2017年5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