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五題:「港人港地」措施的實施情況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姚松炎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馬紹祥的書面答覆:
 
問題:
 
上月十二日,當局在回覆本會議員提出的質詢時指出,在「港人港地」措施下,有關的地契載有特別條件第(16)(a)條,限制由地契日期起計30年期限屆滿前,買家(即發展商及其後每名業主)除非事先取得地政總署署長(署長)書面同意(同意書),否則不得轉讓其住宅單位。同意書的其中一項限制,是有關的住宅單位須售予持有有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人士。另一方面,根據地政總署網站的資料,署長有權同意或拒絕批出同意書,並在同意的情況下,在同意書上附加任何條款和條件。此外,署長有權不時修訂買家須就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作出法定聲明的相關表格。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根據甚麼法律條文和機制制訂上述同意書和表格的內容;
 
(二)署長會按甚麼機制及基於甚麼理據,在同意書上附加條款和條件,以及不時修訂表格;
 
(三)鑑於在一些特別情況下,受「港人港地」措施規限的住宅單位可能有確實需要由非香港永久性居民持有,而署長會按每宗申請的個別情況予以考慮批出特別同意書,讓並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人士持有有關單位,署長至今有否向位於啟德的首個「港人港地」項目的買家批出特別同意書;若有,數目為何;及
 
(四)有否評估當受「港人港地」規限的住宅單位的業權人沒有事先取得署長同意書而把有關單位轉讓予一名並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買家,有關的買賣協議可否按《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219章)第41條的規定獲強制執行,以及政府可根據甚麼法律條文和程序終止該項轉讓和處理該物業的業權?
 
答覆:
 
主席:
 
「港人港地」措施的政策目的,是在物業市場出現供求緊張的情況下,在運用珍貴的住宅土地資源時,優先照顧香港永久性居民。政府在二○一三年三月公布「港人港地」措施的實施詳情時,已明確闡明將透過個別合適用地的土地契約條款,實施有關只准售予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限制。
 
我就問題的四部分答覆如下:

(一)在「港人港地」措施下,有關地契載有特別條件第(16)(a)條,限制由地契日期起計30年期限屆滿前,除非事先取得地政總署署長書面同意,並符合署長施加的任何條件,否則買家(即發展商及其後每名業主)不得就其住宅單位進行讓與。同意書和法定聲明的訂明表格內容,旨在確保住宅單位必須售予香港永久性居民。

(二)「港人港地」措施的主要規定,載列於地政總署網站內「港人港地」的欄目(www.landsd.gov.hk/tc/hkpp/hkpp.htm)。同意書所附加的條件視乎申請同意書的種類及個別情況。同意書訂明買家必須以附連於同意書的訂明表格作出法定聲明。已附連於同意書的訂明表格不會加以修訂,但地政總署署長可不時修訂日後申請同意書時的法定聲明的表格。

(三)有關私人住宅發展仍在售賣樓花階段,地政總署署長未有收到任何特別同意書的申請。
 
(四)同意書是按土地契約條款發出。因此,若有人違反同意書的條件,即未有按地契條款取得有效同意。地政總署會考慮採取適當的執行地契條款行動,包括依據《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把有關住宅單位的權益轉歸財政司司長法團。

2017年5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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