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慧琼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黃偉綸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年六月,紅磡一幢舊樓一個單位的部分露台倒塌。屋宇署於上月就該事故發表的調查報告指出,涉事露台一條懸臂樑日久失修,加上護牆改動及地台被加高,導致懸臂樑不勝負荷而觸發露台倒塌。據報,現時該區有不少舊樓的單位被改建成多個分間單位(俗稱「劏房」),但該等樓宇的大部分業權已被發展商收購以待重建,以致該等樓宇的業主難以集資進行樓宇維修工程。另一方面,私人樓宇業主如擬在其單位進行某些小型建築工程,須按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監管制度)的規定事先向屋宇署呈交通知書。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每年屋宇署收到多少份根據監管制度就小型工程提交的通知書;
(二)過去三年,每年屋宇署得悉多少宗按監管制度須呈交通知書但未有呈交下進行小型工程的個案,並按得悉途徑(即(i)市民舉報、(ii)其他政府部門轉介及(iii)該部門主動調查)列出分項數字;有關人士因而被定罪的個案宗數,以及他們一般被判處的判罰為何;及
(三)鑑於把單位分間成多間「劏房」容易引致滲水問題及增加樓宇負荷,當局如何確保有關的小型工程不會對樓宇的結構安全構成影響?
答覆:
主席:
業主為單位進行任何改建工程,須確保有關工程符合《建築物條例》(第123章)(《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的相關規定。為了方便市民透過簡化的法定程序,進行小規模的建築工程,政府在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小型工程監管制度」。業主可根據《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香港法例第123N章)(《規例》)下的簡易程序,按小型工程的個別類別,委任訂明建築專業人士及註冊承建商進行工程,並向屋宇署提交有關文件。
經徵詢屋宇署後,發展局現就問題回覆如下:
(一)屋宇署於二○一四年、二○一五年及二○一六年分別收到約107 000份、116 000份及135 000份有關進行小型工程的呈交文件。這些文件包括進行第I級別及第II級別(註)小型工程前須向屋宇署提交的工程展開通知書及完成所有級別小型工程後通知該署的完工證明書。該署沒有就該些呈交文件的數目作出分類及編製相關統計數字。
註︰小型工程按其性質、規模、複雜程度和安全風險分為I、II及III三個級別。第I級別屬於較為複雜的小型工程,需要較專業的技術知識和較嚴格的監督,及委任訂明建築專業人士及註冊承建商處理。第II級別的小型工程複雜程度較第I級別為低,業主只需委任訂明註冊承建商處理。而第III級別則屬小規模及常見於家居的小型工程。
(二)除《條例》下豁免的建築工程和「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下的小型工程外,所有建築工程在展開前均須獲得屋宇署的事先批准和同意。若該建築工程未經屋宇署的事先批准及同意而進行,則屬僭建物。
就僭建物的執法,不論屬於市民舉報、其他政府部門轉介或屋宇署主動調查,屋宇署均會根據現行的僭建物執法政策,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包括按《條例》向物業擁有人發出法定命令要求拆除僭建物。任何人如沒有合理辯解而未能於法定命令期限前遵從該命令,即屬犯罪。根據《條例》,一經定罪,可被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一年,並在其不遵行命令期間,每天另處罰款20,000元。
屋宇署於二○一四年、二○一五年及二○一六年分別收到約41 000宗、41 000宗及37 000宗有關僭建物的舉報。此外,屋宇署亦會進行大規模行動,視察目標樓宇須予取締的僭建物,再向有關業主發出法定清拆命令。於二○一四年、二○一五年及二○一六年,屋宇署分別揀選了200幢、190幢及80幢目標樓宇進行大規模行動。
屋宇署並沒有就當中那些屬未有呈交小型工程展開通知書的僭建物另行作出詳細分類及編製相關統計數字。
(三)根據《規例》,涉及分間樓宇單位內有關的小型工程,如豎設單位間隔牆、鋪設實心樓面地台、或豎設或改動地底以上的排水渠等,須交由訂明建築專業人士或註冊承建商進行,從而確保工程質素。屋宇署已就分間樓宇單位涉及的工程提供技術指引,包括詳細說明與分間單位相關的小型工程項目,並提醒訂明建築專業人士及註冊承建商在進行相關小型工程時須考慮的因素,及符合《建築物條例》及相關規例。
同時,屋宇署會進行抽樣查核,以確保小型工程符合法例規定,及達到一定質素和水準。如發現有欠妥之處,例如分間單位令樓板負荷過重,該署會要求訂明建築專業人士及註冊承建商糾正有關問題,並在需要時按現行法例採取執管行動。屋宇署於過去三年,每年抽查約6 800宗由建築專業人士及註冊承建商向該署提交的小型工程文件,當中有10宗涉及違規個案的有關人士被定罪。
完
2017年11月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