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八題︰對擴建寮屋及興建農用構築物作農業用途的限制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俊賢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黃偉綸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不少農友向本人反映,現時農戶極需要有適當的設施(例如農用構築物)作農業生產用途。然而,根據現行的寮屋管制政策,已登記寮屋不許擴建、新建、加建、改變用途或改用與寮屋管制登記紀錄不符的物料。另一方面,有農友表示,現時他們經常不獲當局簽發批准書及相關的豁免證明書(批准書),以在農地上興建作更寮、儲物室或其他農業相關用途的農用構築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全港農地上已登記寮屋的數目為何,並按區議會分區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二)過去五年,每年當局分別接獲、批准及拒絕多少宗修葺農地上已登記寮屋的申請;若有申請被拒,原因為何;

(三)當局會否改善現行寮屋管制政策,考慮基於某些具建設性的因素(例如對農業生產有實際需要及可提高生產力,以及具保育意義並與周遭環境相配合),批准修葺或擴建已登記寮屋的申請;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過去五年,每年地政總署分別接獲、批出及拒絕多少宗要求簽發批准書的申請;若有申請被拒,原因為何;現時有否其他途徑可供農戶申請興建農用構築物?

答覆︰

主席:

根據現行寮屋管制政策,於一九八二年進行寮屋登記中獲登記的寮屋,會獲發寮屋編號,但其非法性質不變,只獲「暫准存在」。關於政府土地及私人農地上的任何已登記寮屋,政府所持的立場是這些登記寮屋分別違例佔用政府土地及屬於私人農地上的違契構築物。然而,如構築物的位置、尺寸、建築物料及用途與一九八二年寮屋管制登記紀錄相符,便可獲「暫准存在」,直至因發展計劃、環境改善或安全理由而須予以清拆,或直至自然流失而被取締。這類獲「暫准存在」的安排,並無訂立任何法律權利或權益或義務,亦不授予任何人佔用土地的權利。

在寮屋管制政策下,已登記寮屋不許擴建、改變用途、未經批准重建或改用與一九八二年寮屋管制登記紀錄不符的物料。如有違反上述要求,已登記寮屋會喪失登記資格,其寮屋管制登記紀錄亦會被取消。鑑於公眾對違規寮屋的關注,並考慮到寮屋管制政策表明違規寮屋須予以取締,地政總署於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公布收緊酌情安排的執行。具體而言,若有證據證實擴建是該日後新落成的擴建,一經發現,地政總署會採取行動,不再給予糾正機會,即時取消寮屋登記編號,清拆整間位於政府土地上的違規構築物;同樣,若新完成擴建的寮屋座落在私人土地上並違反該私人農地的契約條款,地政總署會即時採取契約執行行動。

當年獲登記作農業相關用途的寮屋,受同一套寮屋管制政策所約束,而修葺亦須事先申請批准。有關限制並非針對農業用途,亦與政府農業政策無關。

另一方面,如農戶需要在私人農地上設置有關農業用途的構築物(如溫室、禽畜舍、孵化室、養魚池、儲物室等),現時機制容許農戶申請農用構築物批准書。為方便農戶,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會接收及初步處理有關申請。漁護署會評估申請所涉及的構築物是否務農所必需,並且把有關個案及其評估轉介地政總署,以便地政總署按既定程序處理有關農用構築物批准書的申請。與寮屋不同,有關農用構築物批准書屬正規安排,亦確保只供申請作農業用途。

就問題的四個部分,我回覆如下:

(一)地政總署備有轄下全港七個分區寮屋管制辦事處的登記寮屋分區紀錄,而並沒有另按區議會分區而統計的數字,當中涉及私人農地上的登記寮屋的數目表列如下:
 
(二)地政總署於二○一二年至二○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期間辦理在私人農地上已登記寮屋申請修葺的資料如下:
 
(三)正如在回覆開端指出,根據現行寮屋管制政策,已登記寮屋的非法性質不變,只獲「暫准存在」,並一概不得擴建或改變用途。

若農戶有實際需要加設農用構築物,現時已有機制容許農戶申請農用構築物批准書(詳情見回覆開端引言部分)或短期豁免書(詳情見以下第(四)部分)在私人農地上興建有關的設施。

(四)地政總署於二○一二年至二○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期間,接獲就私人農地上農用構築物批准書的申請宗數、獲批宗數、不獲批准宗數和原因表列如下:
 
註:由於處理每宗申請需時,上述期間批准和不獲批准的申請未必對應同期接獲的申請。根據紀錄,有50多宗申請仍在處理階段。當中大部分個案正待申請人提供補充資料後,分區地政處方可繼續處理。

除回覆開端引言部分提及的農用構築物批准書外,土地業權人亦可向地政總署申請以短期豁免書形式在私人農地上興建其他非住用設施。當地政總署接獲有關申請後,會諮詢相關政府部門的意見和在有關地點張貼告示。倘若有關短期豁免書申請獲得批准,申請人需要向政府繳付相關費用。
2017年11月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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