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耀忠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黃偉綸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於一九九九年以興建西鐵為由,引用《鐵路條例》(第519章)的條文收回荃灣華基工業中心(華基)所在土地,有逾500個廠戶受影響。據報,政府其後將該用地的部分地段出售予私人發展商以供興建住宅樓宇,而部分住宅單位的售價高達每平方呎8,500元至10,000元,相當於華基廠戶當年所獲賠償額的28至30倍(每平方呎計)。近日有華基廠戶表示,他們至今仍未與政府達成賠償協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至今收到多少宗華基廠戶提出的索償,並按賠償類別(即業權賠償及商業損失賠償)以表列出屬下列情況的個案宗數:
(i)已達成賠償協議並已全數支付賠償;
(ii)已達成賠償協議但尚未全數支付賠償;
(iii)尚待達成賠償協議;及
(iv)因不合資格而不獲賠償;
(二)就業權賠償及商業損失賠償兩類賠償分別而言,當局(i)至今批出的賠償總額、(ii)處理索償個案時採用的準則、(iii)至今未能與部分個案的申索人達成賠償協議的原因,以及(iv)把另一部分個案的申索人評定為不合資格獲得賠償的原因;
(三)當局會如何處理現時仍未達成賠償協議的個案;現時有否專責小組負責跟進該等個案;如有,該小組的成員組合及職責為何;
(四)當局出售有關地段予私人發展商所得的收入及分項數字(包括賣地收入、土地補價及其他收益)為何;及
(五)當局及九廣鐵路公司就處理上述收地、賠償等相關事宜,在下列期間直接及間接地支付予顧問公司及其他私人機構的費用總額及其分項數字分別為何(以表列出):
(i)一九九九年六月或以前;
(ii)一九九九年七月至二○○○年四月三日;
(iii)二○○○年四月四日至九月二十五日;以及
(iv)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或之後?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各部分,我回覆如下:
(一)政府於一九九九年根據《鐵路條例》(第519章)的有關條文收回華基工業中心。截至二○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地政總署處理該有關項目賠償個案的情況表列如下:
已達成賠償協議的個案(註一) | 賠償額未獲完全接納的個案 | |
業權 賠償個案 |
514宗 | 63宗 (61宗已收取暫支補償款項(註二)) |
商業損失 賠償個案 |
327宗 | 50宗 (48宗已收取暫支補償款項 (註三)) |
註一:所有已達成賠償協議的個案均已作出全數賠償。
註二:其餘兩宗個案的申索人未有與地政總署接觸以領取已批出的暫支補償款項。
註三:其餘兩宗個案的申索人未有與地政總署接觸以領取已批出的暫支補償款項。
政府只就可獲賠償的個案(包括已達成賠償協議及尚待達成賠償協議的個案)備有現成統計。至於因不合資格而不獲賠償個案的數字,政府未有就歷年的個案備存現成統計數字。
(二)截至二○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政府就收回華基工業中心而作出的賠償金額及有關費用合共約為7億7千萬元。
受影響的廠戶就被收回土地業權提出申索,須提交有關資料證明其因被收地而蒙受或招致的損失或損害。收到申索個案後,地政總署會根據《鐵路條例》(第519章)附表的條文處理。該附表列明可供申索補償的事項、評定補償的基準(如公開市場價值)及申索須送達運輸及房屋局局長的期限。附表亦載有關於可就其損失(如商業損失)申索補償人的條文,不符合該附表第II部第1事項第3欄規定的申索人並無申索的權利。
地政總署在考慮申索人及其專業代表所遞交之索償報告後會評定及審批賠償額。賠償額是根據申索人的損失而評定,而非根據在已復歸政府的土地上隨後所進行發展的價值而評定。一般來說,至今賠償額未獲完全接納的主要原因是申索人未有提供可讓地政總署信納其申索賠償額為合理數額的憑據。申索人若不接納政府評定的賠償額,可透過其專業代表與政府繼續磋商。即使未完全接納賠償額,政府一般亦會向可獲補償的申索人發放暫支補償款項。另外,申索人亦可選擇把申索提交土地審裁處作最終裁決。
(三)地政總署鐵路發展組是專責處理新鐵路發展有關土地工作的組別,由總產業測量師(鐵路發展)帶領,成員包括測量會計專業、行政及支援人員。華基工業中心的賠償個案屬鐵路發展組的工作範圍。
就尚待達成賠償協議的個案,鐵路發展組與申索人及其代表律師或測量師會繼續保持聯絡,處理提交的賠償申索及資料,要求相關人士提供所需進一步詳情以考慮其申索,呈交個案予地政總署總部審批,以及與申索人及其專業代表作出跟進工作等。鐵路發展組亦負責處理就未能達成賠償協議而轉介土地審裁處解決的申請。
(四)有關地段由九鐵公司發展上蓋物業,政府沒有參與該公司出售有關地段予私人發展商。
(五)截至二○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政府聘請顧問處理華基工業中心的賠償個案,已支出的顧問費用約為130萬元。政府沒有為已支出的顧問費用以時間次序作出統計。
完
2017年11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