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林卓廷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黃偉綸的書面答覆:
問題︰
一般來說,「認可鄉村範圍」是指在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一日實施小型屋宇政策之前,在該認可鄉村興建的最後一所鄉村屋之邊沿起計300呎的範圍。地政總署的資料顯示,在現時全港642條認可鄉村當中,有73條鄉村未有劃定認可鄉村範圍界線(劃定村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i)每條已劃定村界的認可鄉村的土地面積及尚餘可作鄉村式發展用途的土地面積,以及(ii)曾擴展村界的認可鄉村名稱(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及
(二)當局於今年九月表示已物色到的210幅用地當中,有多少幅包含(i)規劃作鄉村式發展用途的土地或(ii)擬供擴展村界的土地?
答覆︰
主席:
「認可鄉村」是指地政總署為推行小型屋宇政策制訂的《認可鄉村名冊》內的所載鄉村。根據小型屋宇政策,一般來說,年滿18歲,父系源自一八九八年時為香港新界認可鄉村居民的男性原居村民,得以一生人一次向當局申請,在其所屬鄉村內的合適土地上建造一所小型屋宇自住。目前全港獲核准的認可鄉村共642條。從新界歷史發展來說,認可鄉村大致反映新界各個於十九世紀或之前已開始聚居的原居村落的位置及分布。
「認可鄉村範圍」是指在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一日實施小型屋宇政策之前,在該認可鄉村興建的最後一所鄉村屋之邊沿起計300呎的範圍。在642條認可鄉村中,現時有569條鄉村已劃定了「認可鄉村範圍」。
就問題的兩部分,我回覆如下:
(一)就已劃定「認可鄉村範圍」的569條鄉村,有關的界線圖於地政總署測量處供公眾購買和查閱,地政總署並無就界線圖所覆蓋的面積進行統計。實際上,「認可鄉村範圍」內並非所有土地均可視為適合發展,例如位於現有村屋之間的地方、現有鄉村通道或其他零碎空間等。而其餘位於「認可鄉村範圍」內的土地是否適宜發展及最終是否獲批小型屋宇,亦須視乎申請建屋的位置及其地段的面積、地形、環境、交通等因素而定。基於這些變數,政府並無就「認可鄉村範圍」內可供發展的土地面積作出估算。
根據地政總署現有紀錄,在已劃定「認可鄉村範圍」的認可鄉村中,有兩條鄉村(分別為元朗區永隆圍及楊屋村)曾於七十年代經修改其「認可鄉村範圍」的界線後而面積略為增加。
(二)作為多管齊下增加土地供應策略的一部分,政府透過持續的土地用途檢討,物色到約210幅具短中期房屋發展潛力的用地。該約210幅的土地將用以提供公營房屋及私營房屋單位,正如早前於十一月八日和十一月二十九日回應議員提問時所提供的資料顯示,該等用地中有一幅涉及部分現為鄉村式發展用途的土地。
完
2017年12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