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發展局局長動議二讀《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發展局局長甯漢豪今日(五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動議二讀《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改善建造業供應鏈上持份者之間存在已久的合約拖延付款的情況,同時希望藉此減少工人被拖欠薪酬的機會。
建造工作涵蓋範圍廣泛,涉及的專業或工種繁多且各具獨特性,難以由單一承建商或顧問承擔整項工程。為增加工程項目採購的彈性,本地建造業普遍採用分包安排。參與建造工程項目的各合約方包括業主、承建商、分包商、供應商、顧問公司等,倘若任何一方拖延付款,會對組成供應鏈的各持份者構成財政壓力,尤其對財政風險承受力較低的中小型企業的影響更大。付款問題亦有機會令工程項目受到阻延,亦可能令建造工人被拖欠工資。
為深入了解本地建造業的付款情況,發展局分別於二○一一年及二○二三年聘請專業顧問進行廣泛的業界調查及跟進研究。結果顯示,業界估計每年平均未償付款額,大概佔供應鏈上不同持份者的業務總收益百分之五至十二不等,拖欠款額的時間普遍超過六個月,一些嚴重個案欠款時間可長達兩至三年。拖延付款問題似乎在過去10年沒有明顯改善。
現時不少國家(包括新加坡、英國、澳洲等)都已經訂立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而我們今次建議的《條例草案》大致採用這些海外國家的做法,亦考慮了本地業界持份者的意見。發展局聯同業界主要持份者於二○一六年成立專責小組,經過多年討論,現時《條例草案》已經得到業界的廣泛支持。我們亦於去年十一月就建議的立法要點諮詢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委員大致支持建議,各方都期望我們盡快立法。
我們建議的《條例草案》主要包括以下三個範疇:
(一)改善合約付款條款
有關改善是禁止把「先收款、後付款」等不公平付款條款寫進合約,亦規定付款方(上家)須於法例指定時間內就申索方(下家)提出的付款申索,按法例要求的時間表回應,以及付清已承認到期支付的款項。只要不違反建議法例所提及的一些基本要求,雙方仍可在合約中自由議定申索的時間表和計算方法。
(二)解決爭議的審裁機制
我們希望藉着這《條例》,引入審裁機制解決這些爭議。如《條例》獲得通過,當付款爭議出現時,下家將有權按《條例》啓動審裁,合約雙方須透過在《條例》下註冊的審裁員提名團體委任具合適資格及相關經驗的獨立審裁員解決付款爭議。而審裁員必須在獲委任後55個工作天內作出裁決;下家即申索方可於裁決的付款期限屆滿後向法庭申請強制執行審裁裁決。
我們建議中的審裁主要以事實為基礎,當中包括相關合約條款、發票、工地測量紀錄、專家報告等,並不側重於爭拗法律理據或觀點。我們希望審裁程序所需時間較仲裁短,費用亦較低。一般情況下,由提起審裁程序到收到欠款約需三個月時間。另外,《條例草案》設有機制防止下家濫用審裁機制,例如若下家未有合理勝算而胡亂提請審裁,審裁員可裁決他們支付較高比例的審裁費用;我們亦會制定實務指引,建議審裁員在評估爭議的理據時,需適切考慮合約管理人(如工程師、建築師或測量師)所作出的專業評估。
(三)暫停或減慢進度
我們會在《條例草案》容許申索方暫停或減慢工程進度。倘若出現《條例草案》指定的情況,包括(一)上家在下家提出申索後已承諾會付款,但仍然沒有在限期前付清;或(二)上家沒有在限期前支付經審裁機制決定的款額。在這些指明情況,我們建議下家有權行使停工或減慢工程進度的權利,並須於行使此權利的最少五個工作天前通知上家及業主,目的是敦促他們跟進。當然,如日後收到相關欠款後,下家必須於五個工作天內全面復工。
至於《條例草案》的適用範圍,除了指明情況,《條例草案》適用於在香港進行的公營和私營建造工程合約,以及供應相關貨品(例如物料及機械)或其他服務合約,但要求主合約金額不少於指定金額門檻。現時我們建議建造工程合約門檻為港幣500萬元,服務及供應合約門檻為港幣50萬元。如主合約被涵蓋,同一供應鏈的分包合約(不論金額多少)都會受《條例草案》約束。考慮到一般市民未必熟悉建造合約和相關法例,而我們針對的欠款情況一般不涉及較小型工程,所以為避免擾民,我們建議的《條例草案》不適用於為現有住宅樓宇進行例如室內裝修、樓宇維修等工程而訂立的私人建造合約;亦不適用於為現有非住宅建築物進行相對較小型的工程而訂立的私人建造合約,即那些無須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及同意的工程,例如屋宇設備保養維修、商鋪翻新等。
香港未來的工程量將會維持在高水平,現時立法正是適切的時機。建造業界亦已經就《條例草案》主要內容達成廣泛共識,並希望盡快立法。我們預計在《條例草案》實施後,隨着建造業拖欠付款的情況得以改善,投標者因顧慮被拖欠付款的風險而提高標價的情況亦會逐漸減少,讓工程項目的採購成本隨着時間下降。政府會全力配合立法會的審議工作,讓《條例草案》盡早獲得通過及實施,為建造業各持份者就他們已完成的工作收取其應得的款項提供更好的保障,讓建造業能健康、可持續地發展。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完
2024年5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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