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本人接獲市民投訴,指承建商須按政府規定就工務工程項目聘請駐地盤勞資關係主任,但有不少該等職位懸空多時及出現同工不同酬的情況。本人曾於本年九月十八日與發展局的官員舉行會議,但未能解決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發展局於本年十月十六日回覆本會發展事務委員會時表示,就工務部門自行管理的工程合約而言,承建商在聘請及解僱勞資關係主任前,必須取得工務部門工程師/建築師的批准,以確保勞資關係主任的工作不會受承建商影響,但本人知悉仍有承建商在未獲工程師/建築師同意下解僱勞資關係主任,過去五年,當局接獲該類投訴的個案數目,以及現時有何規管行動或懲罰方法以防止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二)鑑於發展局在本年十月八日給本會的回覆中表示,當時有十五個勞資關係主任的職位空缺,並表示擬強化措施,規定顧問公司/承建商必須於工程展開後的訂明時間內提名合適的人選出任勞資關係主任,並由負責的工務部門審批,該訂明時間為多久;政府將如何懲罰未能按規定作出聘請安排的顧問公司/承建商;及
(三)有否檢控該等沒有按政府訂下的薪酬及福利規定聘請勞資關係主任,以致引起同工不同酬及未能保障勞工權益的情況的顧問公司/承建商;如果有,由二○○六年五月一日至本年八月三十一日,共有多少宗檢控個案;如果沒有,原因為何?
答覆 :
主席:
為加強對建造業工人的工資保障,政府自二○○六年五月一日起逐步在工務工程合約內,加入一系列措施,包括聘用勞資關係主任協助駐地盤工程師/建築師監察工人出勤與支薪記錄,以防止工人被拖欠薪金。有關措施應能有效避免欠薪問題和預早察覺可能出現的勞資糾紛。
就勞資關係主任的聘任安排,我們有明確的規定。如工務工程合約已交與外判工程顧問公司負責管理,顧問公司會在駐工地人員隊伍內加入勞資關係主任。在這情況下聘用的勞資關係主任,會依照有關工程顧問聘用駐工地人員的安排,薪金幅度按年資及經驗定於政府總薪級表第三點至第十五點。如工程合約由工務部門自行管理,勞資關係主任的聘任則透過工程合約上的規定交由承建商負責。在這情況下,勞資關係主任的薪酬是由承建商按人力市場情況來決定,而工務工程合約內並沒有明文規定。現時,合共有二百一十八份工務工程合約採用防止欠薪措施,當中一百五十一份(約70%)為工程顧問公司負責管理,其餘六十七份(約30%)由工務部門自行管理。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我回覆如下:
(一)就承建商解僱勞資關係主任事宜,在過去五年,在六十多份由承建商聘請勞資關係主任的工務工程合約中,只有兩宗涉及承建商未取得工程師/建築師的批准便解僱勞資關係主任的個案。
就該兩宗個案而言,承建商在解僱勞資關係主任後,均隨即向駐地盤工程師/建築師呈交解僱原因,亦為工程師/建築師所接納。不過,由於承建商並未按合約規定,在解僱勞資關係主任前徵求工程師/建築師的同意,工程師/建築師遂向承建商發出書面警告,表示對事件的關注,並要求承建商不應讓類似事件重演。
根據現行規定,如承建商未有在解僱勞資關係主任前徵求駐地盤工程師/建築師的批准,除了受到書面警告外,他們在這方面的工作表現會在季度表現評核報告中反映,從而可能影響他們日後競投政府工程合約的機會。
(二)工務部門一直以來都密切監察工程顧問公司及承建商聘任勞資關係主任的情況。當空缺出現時,有關部門會要求工程顧問公司及總承建商盡快招聘合適人選,填補空缺,並確保有合適的駐地盤監工人員暫代勞資關係主任一職,履行其職責。至於梁議員提及截至十月八日時的十五個空缺,其中十一個空缺已在過去一個月內聘得合適人選填補;而餘下的四個空缺,其招聘工作仍在進行中。
為了確保盡快聘任勞資關係主任,協助實施防止欠薪措施,本局擬於新推出的顧問合約/工務工程合約上,規定顧問公司/承建商必須於工程展開後十四天內提名合適人選,出任勞資關係主任一職,由負責工務部門審批。同時,工務部門亦會提醒顧問公司/承建商,必須依照上述時間規定安排聘任勞資關係主任。否則,他們的工作表現會反映在季度評核表現報告中,可能影響他們日後競投政府工程合約的機會。
(三)就問題的第三部分,簡單回應是沒有作出檢控,因為實際上聘用勞資關係主任不是法律的事情,是合約的安排。正如上文所述,在現行合約安排制度下,勞資關係主任的聘任及薪酬存在兩種不同的安排,由顧問公司聘請的勞資關係主任,須依照指引,把其薪金幅度定於政府總薪級表第三點至第十五點,所以全部都是按規定指引進行,並無違規。透過承建商聘用的,則會按人力市場的情況來決定其薪酬,政府並無規定,所以亦不存在有違規的情況。不過,考慮到勞資關係主任在工程執行上的獨特功能,我們打算在新合約上就勞資關係主任的聘用引入較一致的做法。
完
2009年11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