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今日(五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啟明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黃偉綸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月發生數宗升降機故障引致傷亡的事故,令人關注升降機的安全及維修保養事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全港升降機的總數並按機齡(以每五年為一組別)列出分項數字;
(二)過去三年,每年有多少宗引致傷亡的升降機事故,以及當中註冊升降機承辦商(承辦商)因涉嫌違反《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第618章)而被檢控的個案宗數(按機齡列出分項數字);
(三)現時全港升降機的數目與註冊升降機/自動梯工程人員的比例;是否知悉該等人員平均每人每日需維修保養的升降機數目;
(四)鑑於有不少工程人員反映,他們往往在進行升降機定期保養工作期間,被僱主指派往別處進行緊急維修升降機的工作,以致影響到定期保養升降機工作的質素,當局會否考慮(i)訂定升降機定期保養工作的最低時數,以及(ii)規定承辦商須指派不同員工進行升降機的緊急維修和定期保養工作;
(五)鑑於有不少舊式升降機沒有防止機廂不正常移動的夾纜裝置,當局會否考慮(i)在短期內修訂法例,規定承辦商須為該等升降機加裝此裝置,以及(ii)資助有經濟困難的業主進行該工程;及
(六)長遠而言,當局會否考慮推行資助計劃,協助業主更換機齡30年或以上的升降機,以期減少升降機事故的發生?
答覆:
主席:
香港的升降機運作受《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第618章)(《條例》)規管。《條例》於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實施以取代已予廢除的《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條例》(第327章),並引入了一系列全新及加強的規管措施,當中包括訂明負責人(即升降機/自動梯的擁有人及任何對該升降機/自動梯有管理權或控制權的人)、註冊承辦商、註冊工程師和註冊工程人員的責任。自《條例》實施以後,涉及升降機及自動梯機件故障的每年平均宗數(註)較《條例》推行前已明顯減少,由二○一○至二○一二年的每年平均28宗減至由二○一三至二○一七年的每年平均7.8宗,減幅為72%。機電工程署(機電署)會繼續嚴格執行《條例》,並致力推出各項措施提升舊式升降機的安全水平,確保公眾能享用安全的升降機服務。
就何議員的提問,現回覆如下:
(一)截至二○一七年底,全港共有66 291部升降機,其機齡(升降機投入運作的年期)分布如下:
機齡(年) 升降機數目
>=51 3 557
46-50 1 844
41-46 3 475
36-40 5 617
31-35 5 937
26-30 7 545
21-25 7 304
16-20 10 855
11-15 7 631
6-10 5 598
<=5 6 928
總數 66 291
(二)機電署於二○一五至一七年接獲有關涉及機件故障引致乘客傷亡的事故數目如下:
二○一五年 | 二○一六年 | 二○一七年 | |
涉及機件故障引致乘客傷亡的事故數目 | 10(受傷) | 9(受傷) | 7(受傷) |
0(死亡) | 0(死亡) | 0(死亡) |
截至二○一七年底,全港約有66 200多部升降機,當中約八成的配備未達至現今最新的安全裝置水平。由於優化升降機屬自願性,自二○一一年起至今,約有5 200部升降機進行了不同程度的優化工程,進度並不顯著。
基於上述情況,發展局及機電署正積極擬定短、中及稍為遠期的新措施以提升舊式升降機的安全,進一步保障公眾安全。
註:根據《條例》,升降機負責人須就以下升降機事故通知機電署署長:
(i)有人受傷或死亡,而傷亡涉及升降機或其任何部分相聯設備或機械;
(ii)升降機主要驅動系統發生故障;
(iii)升降機任何懸吊纜索斷裂;
(iv)升降機制動器、超載裝置、安全部件或安全設備發生故障;或
(v)升降機門的聯鎖裝置發生故障。
就上述升降機事故的通知,機電署會按實際情況安排當值人員到場進行調查。
完
2018年5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