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今日(七月四日)立法會會議上潘佩璆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麥齊光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期,社會大眾廣泛關注土地供應的問題,政府亦就在維多利亞港(維港)以外填海提出二十五處選址建議,並進行公眾諮詢,引起社會討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以十八個區議會分區(十八區)劃分,各區被劃為各類別的土地(住宅、商業、工業、政府、機構或社區設施、休憩用地、運輸、其他都市或已建設土地及農業)分別有多少公頃;
(二)以十八區劃分,目前正在閒置的各類別的土地(住宅、商業、工業、政府、機構或社區設施及休憩用地)分別有多少公頃;
(三)第(二)項所述各幅閒置土地的平均閒置期為何;閒置期達三年或以上及五年以上的土地各有多少公頃,以及分布在那裏;
(四)過去三年,每年政府透過更改土地用途而增加的住宅用地分別有多少公頃,以及位於哪些地區;及
(五)對於一些已有具體發展規劃、亦獲地區及區議會支持發展規劃的用地(例如小西灣道及富欣道交界的政府、機構或社區設施用地),當局會否為該些用地定下發展時限,以免有關土地長期閒置?
答覆:
主席:
政府致力開拓土地資源,多管齊下,為香港建立土地儲備,以應付房屋、社會和經濟發展需求。我們採用一個靈活具彈性的供應模式組合,以提供足夠的可用土地。二○一一至一二年度施政報告提出除了開拓新發展區土地外,會同時採取六項措施開拓房屋土地資源。
其中,政府於去年十一月展開「優化土地供應策略」第一階段公眾參與活動,就維港以外進行適度填海和發展岩洞進行研究諮詢。土木工程拓展署在今年一月公佈二十五個可供考慮的填海地點,旨在利便公眾更實質地討論選址的準則。政府尚未決定在維港以外填海與否,以及填海時的選址準則,而可考慮的填海類別及地點亦可因應公眾意見作出增減。
我們明白地盡其用的重要。大部分用作公共及社區設施的用地都屬「政府、機構或社區」地帶,政府一直有定期檢討預留及現有作有關用途的土地,以避免一些長期被預留,卻沒有明確發展計劃的土地未被善用。若原定的擬議設施再無需要或可與其他「政府、機構或社區」設施共同設於同一用地上,因而釋放出來的用地便可改作其他適合用途,包括房屋發展。
就問題的五個部分,我的回覆如下:
(一)有關十八個區議會分區內已規劃作不同種類用途地帶的土地,其面積按用途地帶類別載於附件一。
(二)及(三) 我們沒有未有發展的私人土地的相關資料。就已規劃而未批租或未撥用的政府土地而言,根據地政總署的土地信息系統所存有的土地界線及規劃署的分區計劃大綱圖等記錄,有關空置政府土地面積的資料,按類別區分載於附件二。這些土地涵蓋了部份規劃署現正進行或已完成的土地用途研究和檢討的土地。我們並無空置年期方面的資料。
(四)由二○○九年一月至二○一二年六月底,透過修改分區計劃大綱圖所增加的住宅用地面積約共75.6公頃。有關的詳細分類列於附件三。雖然這些土地已規劃作房屋用途,但仍須面對或處理不少問題(例如業權分散、須修改土地契約、須徵收私人土地作公共用途等),有關土地才可用作房屋發展。
(五)在一般情況下,對於已規劃作「政府、機構或社區」及「休憩用地」用途的用地,相關的政策局/部門會按照相關設施的需求情況、當區人口的變化及興建和營運經費所需資源等因素,決定落實發展計劃的時間表。如適合的話,地政處會把已規劃但工程尚未展開的用地以短期租約方式租出作臨時用途,以地盡其用。
至於已規劃作發展用途(例如住宅及商業等用地)的政府土地,我們一貫的做法是當有關的土地準備就緒可作發展時,便會將它們納入該年度的勾地表,並按供應土地政策和當年的賣地計劃安排部份作主動出售。至於已出售的土地,發展商須按照契約條件所載的「建築規約」期限內完成發展,以確保土地不會被囤積或長期空置。
完
2012年7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