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總署今日(三月十九日)公布,將公開招標出售在二○一二至一三年度賣地計劃內的兩幅住宅用地。政府早前已公布會在該兩幅用地實施「港人港地」措施。
兩幅用地為位於九龍啟德地盤1H1上的新九龍內地段第6516號及地盤1H2上的新九龍內地段第6517號。兩幅土地將於三月二十八日開始招標,截標日期為五月三十一日。
新九龍內地段第6516號的地盤面積約為7 771平方米,指定作非工業(不包括辦公室、倉庫、酒店及加油站)用途;最低及最高的樓面總面積分別為23 313平方米及38 855平方米,其中不超過38 077平方米的樓面面積可作私人住宅用途。發展項目的住宅單位總數不得少於545個。
新九龍內地段第6517號的地盤面積約為8 585平方米,指定作非工業(不包括辦公室、倉庫、酒店及加油站)用途;最低及最高的樓面總面積分別為25 755平方米及42 925平方米,其中不超過42 066平方米的樓面面積可作私人住宅用途。發展項目的住宅單位總數不得少於600個。
兩幅土地的賣地條件將由三月二十八日起供公眾人士索閱,並會上載至地政總署網頁(http://www.landsd.gov.hk/),招標詳情亦會於同日刊登憲報。
「港人港地」措施的目的是在運用珍貴的土地資源作住宅發展時,優先照顧香港永久性居民。正如政府去年九月宣布,擬售的上述兩幅用地須受這項措施規限,在這些用地上興建的單位只可售予香港永久性居民。
在「港人港地」措施下,上述兩幅用地的契約會指明,從相關批地文件的日期起計30年內,購買人(發展商及其後每名業主)在讓與於用地上興建的住宅單位前,須事先取得地政總署署長的書面同意。
有關同意書的主要特點如下:
* 單位只可售予持有有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人士;
* 如單位售予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和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聯合購買人,這些購買人須為近親(即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姊妹);
* 單位不得售予法團或公司;
* 為避免藉信貸違約而轉讓物業予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購買人或業主如需安排按揭,須向指明機構承造,包括《銀行業條例》第2條所指的認可機構、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與認可機構合夥經營的按揭保險公司及財政司司長法團;
* 發展商不得分租單位,以確保住宅單位會推出市場發售;
* 個別業主可分租單位(租戶的背景不設限制,可以是香港永久性居民、非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公司),但每份租約的租賃年期(包括任何續期權利)不得超過五年,而租戶不得繳付任何土地補價、罰款、頂手費或類似款項。這項規定旨在避免住宅單位藉長期租契不當地轉讓予非香港永久性居民。
為免影響一般日常轉易服務,並確保程序簡單,購買人有責任據實提供資料。為此,香港永久性居民及聯同有關香港永久性居民購買該物業的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如有的話),必須分別就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及近親關係作出法定聲明。
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受「港人港地」措施規限的住宅單位可能有確實需要由一名非香港永久性居民持有。地政總署會按個別情況,考慮這些情況特殊的同意書申請。例如,在因業主去世而合法受益人獲得允許書,以及因離婚或分居而依據法庭命令把業權轉讓予配偶等情況下,如可出示證明文件,地政總署通常會考慮發出同意書,容許把業權轉讓予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任何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若在有關特殊情況下取得正式同意並持有該物業,如在該30年內讓與有關物業,仍須受同一「港人港地」措施規限。
至於受「港人港地」措施規限的住宅單位是否用作自住,當局不會設任何限制。
一般物業轉易程序可納入申請及批出同意書的安排。就此,地政總署已開始與轉易各方人士商討實施細節。有關的發展商只會在數年後當在取得所需同意發售未建成的住宅單位時才開始實際讓與住宅單位,在此之前,當局會繼續與轉易各方人士商討並按需要調整實施細節。
完
2013年3月19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