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發展商同意遵守以下條件,政府可容許發展商1自行聘用承建商進行與其發展計劃有關的渠務工程、供水接駁工程、出入口行車通道建造工程以及受損行人徑重鋪工程。不過,政府不會容許發展商進行三叉接駁工程接駁水務署的供水管,只有水務署才可以進行這類工程。
由1999年7月1日起,房屋署與建築署須負責轄下發展計劃毗鄰範圍內的排水管接駁工程、供水接駁工程、出入口行車通道建造工程以及受損行人徑的重鋪工程。至於房屋署或建築署承建商須負責的接駁工程和出入口行車通道/行人徑工程的範圍,載於附件6。除以下兩項外,上文第1.1段所列條件均適用於房屋署及建築署:
附件2 所載的流程圖載列各類工程的程序摘要,下文詳載各種程序。發展商可就建議挖掘範圍內的工程透過挖掘准許證管理系統或以書面申請一個挖掘准許證,簡化的申請程序於以下路政署網頁記載:https://www.hyd.gov.hk/en/technical_references/technical_document/xppm/related_documents/simplified_guidelines/index.html路政署收到挖掘准許證申請及訂明費用後,會於5個工作天(透過挖掘准許證管理系統的申請及採用電子繳費)或17個工作天(透過書面的申請)內完成處理工作3,並向發展商發出挖掘准許證。在工地展開任何類別的工程前,發展商或其認可人士應就工程建議發信給有關公用事業機構,進行諮詢4,並且徵詢運輸署和警務處交通部的意見;如有需要,亦應徵詢其他部門的意見。如果這幾方面出現意見分歧,須要調解,渠務署、路政署和水務署會指派分區總工程師,協助認可人士進行聯絡和提供所需支援。發展商/認可人士必須遵照掘路許可証就擬訂動工通知書(AN)的要求的條款,進行工程。在竣工後的12個月保養期內,政府如發現有任何欠妥之處,可要求認可人士進行補救工程,除非認可人士能確切證明有關欠妥之處是由第三者所引致的,才另作別論。
步驟 1 | 對於受《建築物條例》管制的發展計劃,排水管接駁圖則和細節宜併入渠務圖則,然後提交給建築事務監督審批。至於房委會的發展計劃、建築署的工程項目,以及其他發展計劃,有關人士在申請掘路許可證前,須先把接駁圖則和細節提交給渠務署審批。工程進行期間,如地段外的工程須要作出改動,發展商/認可人士應將建議詳情提交渠務署審批;輕微改動只要得到渠務署人員在工地當場同意,便可執行。 |
步驟 2 | 發展商/認可人士必須向路政署或地政總署申請挖掘准許證。 |
步驟 3 | 發展商/認可人士必須最少在渠務署展開技術審核的兩個星期前,提交HBP1表格(附件4 )。當所有排水管接駁工程完成,可移交給渠務署時,便可進行審核。 |
步驟 4 | 渠務署在收到申請表的14天內,便會進行視察。如有關工程未能在上述期內供視察,渠務署會與認可人士或業主/發展商另定日期。 |
步驟 5 | 認可人士需提供物料品質記錄,驗收測試記錄,和用以核察喉管內部情況的彩色閉路電視勘察報告給渠務署。 |
步驟 6 | 認可人士必須盡快向渠務署提交竣工記錄圖則,該署才會發出滿意書。地段範圍外和公共道路上的排水管工程,完成後均須交由渠務署維修。 |
步驟 7 | 工程圓滿移交渠務署後,即展開為期12個月的保養期。保養期內如發現任何欠妥之處,認可人士、項目擁有人或發展商須予以補救,而補救工程的質素須達到渠務署滿意的水平。 |
步驟 1 | 發展商/認可人士應於挖掘准許證管理系統或透過書面申請挖掘准證。 |
步驟 2 | 發展商/認可人士應徵詢運輸署和警務處交通部的意見;如有需要,亦應徵詢其他政府部門的意見。 |
步驟 3 | 假如路政署認為擬議工程與其30米範圍內的其他工程有牴觸,擬議工程會被歸類為“不協調”個案。發展商/認可人士應與“不協調”個案內的其他各方合作,以制定協調計劃。 |
步驟 4 | 完成步驟2和步驟3後,發展商/認可人士應完成下列程序,以申請挖掘准許證:
路政署一般會於5個工作天(透過挖掘准許證管理系統的申請及採用電子繳費)或17個工作天(透過書面的申請)內發出挖掘准許證。 |
步驟 5 | 認可人須遵照掘路許可証就擬訂動工通知書(AN)的要求的條款,進行工程。 |
步驟 6 | 認可人士須安排進行下文第3.2段所述的泥土壓實度測試及混凝土測試。路政署可要求認可人士拍攝記錄照片。 |
步驟 7 | 認可人士須向路政署提供竣工圖則及測試報告副本,並安排與路政署進行聯合移交視察。詳情請參閱挖掘准許證處理手冊第五章第一部份第11段所載述的規定(此手冊可於路政署網站觀看或下載)。此外,認可人士亦須負責就路政署在進行視察期間所發現的問題,進行有關的補救工程。如原有的挖掘准許證已過期,認可人士亦可能需要就補救工程申請新的挖掘准許證。 |
步驟 8 | 如已竣工的工程證實符合規格,路政署便會接收有關工程。 |
須採取的行動 | 負責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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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 1 | 向水務署查詢供水安排時,應就供水系統接駁口的位置徵詢該部門的意見。 | 發展商/認可人士 |
步驟 2 | 向水務署提交HBP1表格(附件4 ),請求批准聘用承建商(須說明承建商名稱)在有關地段以外施工。申請時並須夾附以下資料。(註: 可在向屋宇署提交樓宇圖則同時向水務署提交HPB1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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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商/認可人士 |
步驟 3 | 在20個工作天內,向發展商/認可人士發出批准信及繳款通知單,以收取接駁費和額外的審核費用。 | 水務署 |
步驟 4 | 繳付繳款通知單上的款額,並將收據副本交水務署。 | 發展商 |
步驟 5 | 向路政署申請挖掘准許證,以便認可人士所僱用的承建商可以進行供水系統接駁工程,而水務署的承建商亦可進行三叉接駁工程。 | 發展商 |
步驟 6 | 在建議的三叉接駁位挖掘,直至露出供水管為止。此外,並在最少7個工作天前,以傳真方式通知水務署(經認可人士)視察外露的供水管。水務署接獲要求視察的傳真後,通常會在7個工作天內視察外露的供水管。 | 認可人士所僱用的承建商 |
步驟 7 | 申請任何必需的建築噪音許可證,向受影響的用戶預先發出通知,並在供水管外露後的15個工作日內,提供接駁三叉管,包括三叉閥及閥井。 | 水務署 |
步驟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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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可人士所僱用的承建商 |
步驟 9 | 在水管工程完成後的兩個星期內,向水務署提交竣工記錄圖則,標明接駁水管的路線及水平。 | 認可人士 |
步驟 10 | 在所有內部供水/消防供水系統建造工程完成後,向水務署提交WWO46表格的第IV部分和WWO132表格的第二部份,要求水務署進行視察和簽發供水證明。水務署通常會在接獲通知後7個工作天內,到工地視察,當水務監督完成檢查及滿意水管工程,就會簽發供水證明書。 | 認可人士所僱用的持牌水喉匠 |
步驟 11 | 在水務署檢查所有內部供水/ 消防供水系統建造工程後,如證實已達滿意水平,可在水務署人員及認可人士見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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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可人士所僱用的承建商 |
步驟 12 | 在地段範圍以外的接駁水管工程完工後,將有關水管移交水務署。水務署通常會在接獲通知後7個工作天內,進行移交手續。 | 認可人士 |
步驟 13 | 工程圓滿移交水務署後,即展開為期12個月的保養期。保養期內如發現任何欠妥之處,認可人士須予以補救,而補救工程的質素亦須達到水務署滿意的水平。 | 認可人士 |
(註︰如要求進行步驟8(b)、(d)、(f)及步驟11所指的聯合視察,認可人士須在可供視察日期的最少兩個工作天前,以傳真方式通知水務署。)
喉管直徑 | 最少斜度 |
200毫米 | 1: 200 |
225毫米 | 1: 225 |
250毫米 | 1: 250 |
300毫米 | 1: 300 |
《一般規格》已詳細說明出入口行車通道建造工程及損毀行人徑修補工程的接納準則。
認可人士須安排香港實驗所認可計劃的認可獨立實驗所進行下述測試,並在移交視察前向路政署提交測試報告。
a) | 有關文件 | 這些指引必須連同《一般規格》2006年版本第22條一併閱讀。 | ||||||||||||||||||||
b) | 喉管與配件 | 接駁水管必須採用以下適當的喉管物料︰
關於喉管和配件的供應,與上述BS或特定標準相等的其他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亦可以獲得接納。所有食水及鹹水接駁水管及配件必須採用以下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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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喉坑的闊度 | 敷設於地下不超逾1.5米深的喉管,喉坑闊度須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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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水管標記膠帶 | 在沿着接駁水管之上,須鋪放連續的水管標記膠帶,並將印有標記的一面向上。水管標記膠帶須如水務署1. 31號圖則所示的樣本。 | ||||||||||||||||||||
e) | 地下非金屬接駁水管上面鋪放顯眼的警告膠帶 | 地下非金屬接駁水管除須鋪放水管標記膠帶外,還須沿管連續鋪放顯眼的警告膠帶。膠帶須按水務署1.37號圖則(附件7) 所示,直接鋪放於非金屬接駁水管管身之上,加以固定,而印有標記的一面亦須向上。膠帶的末端須外露於接駁三叉管閥井內,並須固定於閥井壁上,詳情載於上述圖則。 | ||||||||||||||||||||
f) | 回填喉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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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止推座及錨定塊 | 止推座及錨定塊的設計須能抵受全部推力,並以20/20級的混凝土建造。 | ||||||||||||||||||||
h) | 清洗及消毒食水接駁喉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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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指引所述的各項安排,如在執行方面遇到困難,認可人士可向附件8 所列人員尋求協助。
效率促進組(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一日命名為效率促進辦公室)成立的一站式貨倉建築牌照中心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一日正式啟用。此中心負責接收與兩層高貨倉有關的建築牌照申請及安排聯合檢驗,詳情請瀏覽效率促進辦公室的網頁:https://www.effo.gov.hk/tc/our-work/citizen-centric-services/one-stop-warehouse-construction-permits.html
渠務署
路政署
水務署
2008年2月
註: |
1 | 在適當時,發展商須由認可人士代表執行有關工作。至於渠務接駁工程,這項條件適用於受《建築物條例》管制的發展項目。 | ||||
2 | 挖掘准許證申請表格可從網址︰https://www.hyd.gov.hk/tc/service_enquiries/public_forms/index.html下載。表格填妥後須由發展商提交。 | |||||
3 | 申請准許證的人士必須首先向路政署提交以下文件,才會獲得路政署發出挖掘准許證︰
不過,即使其他公用事業機機過去3個月曾在擬施工地點附近掘路,申請者亦無須修訂其建議的工程圖則。如附近已在進行公用事業設施工程,或將會進行公用事業設施工程,申請者的認可人士便須聯絡有關公用事業機構,以便協調雙方的工程,並在協調計劃加以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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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發給公用事業機構傳閱的信件樣本載於附件3 ,以供參考。 | |||||
5 | 盡早將工程建議提交水務署,以供查核是否符合水務工程的規定。有關建議必須符合水務工程的規定,才會獲得批准,因此,水務署必要時可能要求重新提交建議。 | |||||
6 | 認可人士如對其工程施工質素有信心,可選擇在進行步驟第11項的最後視察時,邀請水務署檢查閥井。認可人士亦須確保能夠適當地調校閥井蓋的高度,而閥井內亦沒有堆積沙石。閥井建造工程如有不妥,將會妨礙供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