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私人發展商/房屋委員會/建築署自行聘用承建商承接與私人發展計劃/房屋發展計劃/建築署工程項目有關的渠務工程、供水接駁工程、出入口行車通道建造工程以及受損行人徑的重鋪工程的安排

1. 在以下情況可以作出上述安排

1.1 私人發展計劃

如發展商同意遵守以下條件,政府可容許發展商1自行聘用承建商進行與其發展計劃有關的渠務工程、供水接駁工程、出入口行車通道建造工程以及受損行人徑重鋪工程。不過,政府不會容許發展商進行三叉接駁工程接駁水務署的供水管,只有水務署才可以進行這類工程。

  1. 私人發展商的工程須視乎情況,由發展商本身或代表發展商的認可人士安排、管理和監督。
  2. 如工程涉及在行車道進行挖掘工程,發展商便須聘用政府認可的承建商。認可公共工程承建商名冊內負責道路及渠務工程的甲、乙及丙組承建商均為認可承建商,可以進行渠務接駁工程、出入口行車通道建造工程/行人徑修補工程。同樣,同一名冊內的甲、乙及丙組水務工程承建商亦是認可承建商,可以進行供水接駁工程。至於不涉及在行車道進行挖掘工程的渠務工程、出入口行車通道建造工程或行人徑修補工程,發展商可以聘用認可公共工程承建商名冊以外的承建商負責有關工程。此外,不涉及在行車道進行挖掘的供水接駁工程,發展商則可以聘用持牌水喉匠進行有關工程。
  3. 發展商除須就供水接駁工程向政府繳交標準供水接駁費用外,亦須繳付有關工程的技術審核費用(審核費用見附件1)。
  4. 認可人士必須監督渠務接駁工程,確保其符合核准圖則和渠務署標準。出入口行車通道和行人徑重鋪工程須按照路政署最新版本的《標準圖則》(尤其是圖則第H1104、H1113、H1114、H1115、H1116、H1117、H1118、H1119、H1120、H1127、H1128、H1129、H1130和H1131號)和香港特區政府出版的《土木工程一般規格》(以下簡稱《一般規格》) 進行,尤其是有關行車道的第9條︰路底基層物料和瀝青物料;有關混凝土行車道的第10條;以及關於建造行人徑和鋪築區的第11條第5至第7部分。供水接駁工程須按照本文第3.3段及一般規格第22條的規定進行。有關規格可從土木工程署的網址(http://www.cedd.gov.hk/eng/publications/standards_handbooks
    _cost/stan_gs.html
    )下載。
  5. 認可人士展開工程之前,須視乎情況,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10C條,向路政署或地政總署申領挖掘准許證2。如施工地點屬公共街道,挖掘准許證會由路政署發給發展商亦即持證人。至於公共街道以外的未獲分配用途政府土地,挖掘准許證將由地政總署發給持證人。持證人必須按照准許證的條文進行工程。
  6. 由於出入口行車通道以及行人徑的鋪砌路磚工程所需的技術水平,較諸使用混凝土為高,故此如工程涉及鋪路磚,則發展商所聘用的承建商,必須是名列認可公共工程承建商名冊、屬道路及渠務工程類別的甲組、乙組或丙組承建商。

1.2 房屋委員會與建築署的工程項目

由1999年7月1日起,房屋署與建築署須負責轄下發展計劃毗鄰範圍內的排水管接駁工程、供水接駁工程、出入口行車通道建造工程以及受損行人徑的重鋪工程。至於房屋署或建築署承建商須負責的接駁工程和出入口行車通道/行人徑工程的範圍,載於附件6。除以下兩項外,上文第1.1段所列條件均適用於房屋署及建築署:

  1. 如屬房屋委員會(房委會)的發展計劃,本指引所指的發展商是房委會;如屬建築署的工程項目,則指政府。房屋署與建築署無須經由認可人士代表。房屋署可由發展計劃的工程合約經理代表,而建築署則由工程項目的建築師代表。簡單而言,如屬房委會的發展計劃,本指引內的認可人士指房屋署的工程合約經理,如屬建築署的工程項目,則指工程項目建築師。
  2. 房屋署須支付其工程技術審核工作的審核費。
    1. 路政署負責的公共街道
      發展商在公共街道進行工程之前,須取得路政署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10C條發出的挖掘准許證。發展商申請挖掘准許證時,須為工程提供理由。在沒有指定持證人的情況下,持證人本身須遵守挖掘准許證的各項條件。倘若有指定持證人,則持證人本身以及承建商,亦即其指定持證人,均須遵守該准許證的各項條件。在工程移交政府起計的12個月保養期內,如發現任何欠妥之處,持證人及其指定持證人須負責進行補救工程。
    2. 公共街道以外的未撥用政府土地
      承建商在公共街道以外的未撥用政府土地進行工程之前,須取得地政總署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10C條發出的挖掘准許證。承建商申請挖掘准許證時,須同時付上發展商的書面支持為工程提供理由。在沒有指定持證人的情況下,持證人本身須遵守挖掘准許證的各項條件。倘若有指定持證人,則持證人本身以及承建商,亦即其指定持證人,均須遵守該許可證的各項條件。在工程移交政府起計的12個月保養期內,如發現任何欠妥之處,持證人及其指定持證人須負責進行補救工程。

2. 程序

附件2 PDF所載的流程圖載列各類工程的程序摘要,下文詳載各種程序。發展商可就建議挖掘範圍內的工程透過挖掘准許證管理系統或以書面申請一個挖掘准許證,簡化的申請程序於以下路政署網頁記載:https://www.hyd.gov.hk/en/technical_references/technical_document/xppm/related_documents/simplified_guidelines/index.html路政署收到挖掘准許證申請及訂明費用後,會於5個工作天(透過挖掘准許證管理系統的申請及採用電子繳費)或17個工作天(透過書面的申請)內完成處理工作3,並向發展商發出挖掘准許證。在工地展開任何類別的工程前,發展商或其認可人士應就工程建議發信給有關公用事業機構,進行諮詢4,並且徵詢運輸署和警務處交通部的意見;如有需要,亦應徵詢其他部門的意見。如果這幾方面出現意見分歧,須要調解,渠務署、路政署和水務署會指派分區總工程師,協助認可人士進行聯絡和提供所需支援。發展商/認可人士必須遵照掘路許可証就擬訂動工通知書(AN)的要求的條款,進行工程。在竣工後的12個月保養期內,政府如發現有任何欠妥之處,可要求認可人士進行補救工程,除非認可人士能確切證明有關欠妥之處是由第三者所引致的,才另作別論。

2.1 排水管接駁工程

步驟 1 對於受《建築物條例》管制的發展計劃,排水管接駁圖則和細節宜併入渠務圖則,然後提交給建築事務監督審批。至於房委會的發展計劃、建築署的工程項目,以及其他發展計劃,有關人士在申請掘路許可證前,須先把接駁圖則和細節提交給渠務署審批。工程進行期間,如地段外的工程須要作出改動,發展商/認可人士應將建議詳情提交渠務署審批;輕微改動只要得到渠務署人員在工地當場同意,便可執行。
步驟 2 發展商/認可人士必須向路政署或地政總署申請挖掘准許證
步驟 3 發展商/認可人士必須最少在渠務署展開技術審核的兩個星期前,提交HBP1表格(附件4 PDF)。當所有排水管接駁工程完成,可移交給渠務署時,便可進行審核。
步驟 4 渠務署在收到申請表的14天內,便會進行視察。如有關工程未能在上述期內供視察,渠務署會與認可人士或業主/發展商另定日期。
步驟 5 認可人士需提供物料品質記錄,驗收測試記錄,和用以核察喉管內部情況的彩色閉路電視勘察報告給渠務署。
步驟 6 認可人士必須盡快向渠務署提交竣工記錄圖則,該署才會發出滿意書。地段範圍外和公共道路上的排水管工程,完成後均須交由渠務署維修。
步驟 7 工程圓滿移交渠務署後,即展開為期12個月的保養期。保養期內如發現任何欠妥之處,認可人士、項目擁有人或發展商須予以補救,而補救工程的質素須達到渠務署滿意的水平。

2.2 出入口行車通道建造工程及行人徑重鋪工程

步驟 1 發展商/認可人士應於挖掘准許證管理系統或透過書面申請挖掘准證。
步驟 2 發展商/認可人士應徵詢運輸署和警務處交通部的意見;如有需要,亦應徵詢其他政府部門的意見。
步驟 3 假如路政署認為擬議工程與其30米範圍內的其他工程有牴觸,擬議工程會被歸類為“不協調”個案。發展商/認可人士應與“不協調”個案內的其他各方合作,以制定協調計劃。
步驟 4 完成步驟2和步驟3後,發展商/認可人士應完成下列程序,以申請挖掘准許證:
  1. 於挖掘准許證管理系完成申請手續;以書面提交已簽妥的HYD14挖掘准許證申請表格;以及
  2. 繳交由路政署發出的訂明費用發票或以電子繳費方式繳交(透過挖掘准許證管理系統的申請);提交一張劃線支票,款額相等於申請表格上計算所得的訂明費用,抬頭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透過書面的申請)。

路政署一般會於5個工作天(透過挖掘准許證管理系統的申請及採用電子繳費)或17個工作天(透過書面的申請)內發出挖掘准許證。

步驟 5 認可人須遵照掘路許可証就擬訂動工通知書(AN)的要求的條款,進行工程。
步驟 6 認可人士須安排進行下文第3.2段所述的泥土壓實度測試及混凝土測試。路政署可要求認可人士拍攝記錄照片。
步驟 7 認可人士須向路政署提供竣工圖則及測試報告副本,並安排與路政署進行聯合移交視察。詳情請參閱挖掘准許證處理手冊第五章第一部份第11段所載述的規定(此手冊可於路政署網站觀看或下載)。此外,認可人士亦須負責就路政署在進行視察期間所發現的問題,進行有關的補救工程。如原有的挖掘准許證已過期,認可人士亦可能需要就補救工程申請新的挖掘准許證
步驟 8 如已竣工的工程證實符合規格,路政署便會接收有關工程。

2.3 供水接駁工程

須採取的行動 負責人
步驟 1 向水務署查詢供水安排時,應就供水系統接駁口的位置徵詢該部門的意見。 發展商/認可人士
步驟 2 向水務署提交HBP1表格(附件4 PDF),請求批准聘用承建商(須說明承建商名稱)在有關地段以外施工。申請時並須夾附以下資料。(註: 可在向屋宇署提交樓宇圖則同時向水務署提交HPB1表格。)
  1. 顯示擬建接駁水管路線的圖則;
  2. 內部供水/消防供水系統建議;及
  3. 已填妥的WWO542表格( 載於附件5 PDF )。
(須在原定進行步驟7所述三叉接駁工程之日的最少3個月前5,將上述申請信及資料提交水務署。)
發展商/認可人士
步驟 3 在20個工作天內,向發展商/認可人士發出批准信及繳款通知單,以收取接駁費和額外的審核費用。 水務署
步驟 4 繳付繳款通知單上的款額,並將收據副本交水務署。 發展商
步驟 5 向路政署申請挖掘准許證,以便認可人士所僱用的承建商可以進行供水系統接駁工程,而水務署的承建商亦可進行三叉接駁工程。 發展商
步驟 6 在建議的三叉接駁位挖掘,直至露出供水管為止。此外,並在最少7個工作天前,以傳真方式通知水務署(經認可人士)視察外露的供水管。水務署接獲要求視察的傳真後,通常會在7個工作天內視察外露的供水管。 認可人士所僱用的承建商
步驟 7 申請任何必需的建築噪音許可證,向受影響的用戶預先發出通知,並在供水管外露後的15個工作日內,提供接駁三叉管,包括三叉閥及閥井。 水務署
步驟 8
  1. 敷設接駁水管及將其延長至有關地段(喉管應敷設至適當的位置為止,並在其末端封蓋,以便“完成”步驟11(b)所述的”接駁"工程)。
  2. 在進行回填工程之前,通知水務署(經認可人士)與認可人士一同視察已完成敷設的喉管。水務署通常會在接獲通知後兩個工作天內,與認可人士共同進行視察。
  3. 在水管敷設完成後,將喉坑回填(認可人士須向水務署提交壓實度測試的結果,以供查核。)
  4. 在水務署人員及認可人士見證下:
    1. 在整條喉坑回填及壓實後,按照《一般規格》第22.81條的規定,進行水管壓力測試;
    2. 清潔接駁水管及進行消毒;以及
    3. 完成在地段外接駁水管及三叉閥的接駁工作。
  5. 進行永久的道路修復工程,包括在接駁三叉管周圍的路面進行修復,使能達到路政署滿意的水平。
  6. 通知水務署(經認可人士)與認可人士一同視察接駁三叉管的閥井6
認可人士所僱用的承建商
步驟 9 在水管工程完成後的兩個星期內,向水務署提交竣工記錄圖則,標明接駁水管的路線及水平。 認可人士
步驟 10 在所有內部供水/消防供水系統建造工程完成後,向水務署提交WWO46表格的第IV部分和WWO132表格的第二部份,要求水務署進行視察和簽發供水證明。水務署通常會在接獲通知後7個工作天內,到工地視察,當水務監督完成檢查及滿意水管工程,就會簽發供水證明書。 認可人士所僱用的持牌水喉匠
步驟 11 在水務署檢查所有內部供水/ 消防供水系統建造工程後,如證實已達滿意水平,可在水務署人員及認可人士見證下:
  1. 沖洗接駁水管;及
  2. 將地段內的水管與接駁水管完成最後接駁。
認可人士所僱用的承建商
步驟 12 在地段範圍以外的接駁水管工程完工後,將有關水管移交水務署。水務署通常會在接獲通知後7個工作天內,進行移交手續。 認可人士
步驟 13 工程圓滿移交水務署後,即展開為期12個月的保養期。保養期內如發現任何欠妥之處,認可人士須予以補救,而補救工程的質素亦須達到水務署滿意的水平。 認可人士

(註︰如要求進行步驟8(b)、(d)、(f)及步驟11所指的聯合視察,認可人士須在可供視察日期的最少兩個工作天前,以傳真方式通知水務署。)

3. 品質控制和審核檢查

3.1 渠務接駁工程

  1. 認可人士須按照規格提供物料品質記錄(牌子名稱、級別、組別等) 及驗收測試(水測試等) 記錄,供渠務署於初步實地視察時審查。如未能安排初步實地視察,認可人士須向渠務署提交一份排水管接駁工程的彩色閉路電視勘察報告,以便該署可以確定喉管內部情況令人滿意。
  2. 渠務接駁工程的設計須符合現時渠務署的《污水收集系統手冊》及/或《雨水排放系統手冊》的規定;而喉管和沙井則須符合《一般規格》和渠務署的《標準圖則》的規定。
  3. 排水喉管的直徑最少應為200毫米,並須由以下物料或渠務署批准的其他物料所造成:
    1. 污水渠-缸瓦管、球墨鑄鐵管、非塑化聚氯乙稀喉管、聚乙烯喉管
    2. 雨水渠-混凝土管、球墨鑄鐵管、非塑化聚氯乙稀喉管
  4. 污水渠的設計應使流速超過可以經常自行清洗水渠的速度。以下為污水渠最少斜度的一般指引︰
    喉管直徑 最少斜度
    200毫米 1: 200
    225毫米 1: 225
    250毫米 1: 250
    300毫米 1: 300
  5. 沙井應為渠務署標準圖則所顯示的標準沙井。發展商將私人擁有的或受管制的地段內的污水渠及雨水渠接駁至公共排水系統,須按照《如何進行渠道接駁》小冊子所載的程序及規定進行。

3.2 出入口行車通道建造工程及行人徑重鋪工程

《一般規格》已詳細說明出入口行車通道建造工程及損毀行人徑修補工程的接納準則。

認可人士須安排香港實驗所認可計劃的認可獨立實驗所進行下述測試,並在移交視察前向路政署提交測試報告。

  1. 行人徑和出入口行車通道地底下的路基物料的相對壓實度須符合《一般規格》第6.81條的規定。
  2. 出入口行車通道地底下的路底基層物料的相對壓實度須符合《一般規格》第9.48條的規定。
  3. 混凝土的抗壓強度須符合《一般規格》第16.58條至16.62條的規定。
  4. 行車通道路面須根據《一般規格》第9.62條至9.65條進行瀝青物料土芯抽樣測試,而比率則為每500平方米或不足500平方米的面積取一土芯。
  5. 鋪路磚的抗壓強度須符合《一般規格》第11.82條至11.85條的規定。

3.3 供水接駁工程

a) 有關文件 這些指引必須連同《一般規格》2006年版本第22條一併閱讀。
b) 喉管與配件 接駁水管必須採用以下適當的喉管物料︰
  1. 球墨鑄鐵管和配件須達BS EN545-2002級標準,及襯墊須達BS EN681-1.WA類型及BS EN545-2002的4.1.3條款。
  2. 低碳鋼管和配件須達BS EN10224-2002及BS EN10220-2002級標準。
  3. 有內搪層鍍鋅管須具備聚乙烯或氯化聚氯乙烯內搪層(分別達JWWA K132- 1986或JWWA K116- 1987標準),而有關配件裝置則須達JISB2301- 1988標準。
  4. 聚乙烯管PE80或PE100和配件須達有關的BS或WIS標準。

關於喉管和配件的供應,與上述BS或特定標準相等的其他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亦可以獲得接納。所有食水及鹹水接駁水管及配件必須採用以下物料:

食水源 鹹水源
無遮蔽的 埋藏的 無遮蔽的 埋藏的
低碳鋼 低碳鋼 低碳鋼 低碳鋼
球墨鑄鐵 球墨鑄鐵 球墨鑄鐵 球墨鑄鐵
有內搪層鍍鋅鋼 聚乙烯 聚乙烯 (黑) 聚乙烯
c) 喉坑的闊度 敷設於地下不超逾1.5米深的喉管,喉坑闊度須為︰
  1. 喉管直徑為DN100及以下者-0.45米
  2. 喉管直徑(D) 超逾100毫米者- (D+ 2 x 0.225米)
d) 水管標記膠帶 在沿着接駁水管之上,須鋪放連續的水管標記膠帶,並將印有標記的一面向上。水管標記膠帶須如水務署1. 31號圖則所示的樣本。
e) 地下非金屬接駁水管上面鋪放顯眼的警告膠帶 地下非金屬接駁水管除須鋪放水管標記膠帶外,還須沿管連續鋪放顯眼的警告膠帶。膠帶須按水務署1.37號圖則(附件7)PDF 只有英文版所示,直接鋪放於非金屬接駁水管管身之上,加以固定,而印有標記的一面亦須向上。膠帶的末端須外露於接駁三叉管閥井內,並須固定於閥井壁上,詳情載於上述圖則。
f) 回填喉坑
  1. 回填喉坑的物料,含水量須為最適當含水量的±3%。物料須不含黏土塊,而所含石頭亦必須能夠通過20毫米的濾網,才屬適當。
  2. 喉管對上300毫米範圍內的填料,須以每層厚100毫米分層填放,並以樁錘壓實,以便全部填料達到最少95%的相對壓實度。
  3. 喉管對上300毫米以外範圍的填料須分層填放及壓實,以便︰
    1. 道路平整層150毫米範圍內的填料最低限度具有98%的相對壓實度。
    2. 其他部分則須有95%的相對壓實度。
g) 止推座及錨定塊 止推座及錨定塊的設計須能抵受全部推力,並以20/20級的混凝土建造。
h) 清洗及消毒食水接駁喉管
  1. 須用含有石灰氯化物的清水來灌滿全段接駁水管,進行消毒,水中的石灰氯化物濃度須不低於百萬分之三十(30ppm)。
  2. 沖洗最少30分鐘後,把喉管的消毒水沖走,然後再用食水沖洗喉管,直至水務署人員認為情況令人滿意,才可進行最後接駁。

4. 支援及協助

有關本指引所述的各項安排,如在執行方面遇到困難,認可人士可向附件8 Word所列人員尋求協助。

5. 一站式貨倉建築牌照中心

效率促進組(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一日命名為效率促進辦公室)成立的一站式貨倉建築牌照中心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一日正式啟用。此中心負責接收與兩層高貨倉有關的建築牌照申請及安排聯合檢驗,詳情請瀏覽效率促進辦公室的網頁:https://www.effo.gov.hk/tc/our-work/citizen-centric-services/one-stop-warehouse-construction-permits.html

渠務署
路政署
水務署

2008年2月

註:

1 在適當時,發展商須由認可人士代表執行有關工作。至於渠務接駁工程,這項條件適用於受《建築物條例》管制的發展項目。
  2 挖掘准許證申請表格可從網址︰https://www.hyd.gov.hk/tc/service_enquiries/public_forms/index.html下載。表格填妥後須由發展商提交。
  3 申請准許證的人士必須首先向路政署提交以下文件,才會獲得路政署發出挖掘准許證︰
(a) 就附近所有受影響的公用事業設施工程,提交協調計劃;及
(b) 能證明公用事業公司不反對其申請的文件。

不過,即使其他公用事業機機過去3個月曾在擬施工地點附近掘路,申請者亦無須修訂其建議的工程圖則。如附近已在進行公用事業設施工程,或將會進行公用事業設施工程,申請者的認可人士便須聯絡有關公用事業機構,以便協調雙方的工程,並在協調計劃加以說明。

  4 發給公用事業機構傳閱的信件樣本載於附件3 Word,以供參考。
  5 盡早將工程建議提交水務署,以供查核是否符合水務工程的規定。有關建議必須符合水務工程的規定,才會獲得批准,因此,水務署必要時可能要求重新提交建議。
  6 認可人士如對其工程施工質素有信心,可選擇在進行步驟第11項的最後視察時,邀請水務署檢查閥井。認可人士亦須確保能夠適當地調校閥井蓋的高度,而閥井內亦沒有堆積沙石。閥井建造工程如有不妥,將會妨礙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