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便營商計劃
授權私人發展商及認可人士
承辦渠務工程、供水接駁工程、車輛出入口通道建造工程
以及損毀行人徑的修補工程
擴展上述計劃以涵蓋建築署和房屋署的工程項目
房屋署或建築署承建商負責接駁工程的範圍指引
- 房屋署∕建築署承建商須負責將屋邨∕地段邊界的水管或排水管分別接駁至總水管∕公共排水系統(包括污水渠)等。
- 新市鎮發展計劃的公共道路,由拓展署或路政署負責興建,以接駁屋邨道路或有關地段的邊界。在這些公共道路地底下的總水管,須由水務署負責鋪設,但也可納入拓展署或路政署所簽訂的道路工程合約內一併施工。同樣地,這些道路地底下的公共排水系統工程,一般亦會納入拓展署或路政署所簽訂的道路工程合約內。由於這些道路只鋪設至屋邨∕地段的邊界,所以路面下總供水管及公共排水系統亦只會鋪設至上述邊界。因此,水務署∕拓展署∕路政署在公共道路鋪設總水管和公共排水系統的範圍,相對於未將上述計劃擴展至涵蓋房屋署/ 建築署工程項目之前,應是相同,不會減少。
- 現有總水管的改善∕修葺工程,須由水務署負責。
- 現有公共排水系統的改善∕修葺工程,須由渠務署負責。
房屋署或建築署承建商負責的車輛出入口通道∕行人徑工程的範圍指引
- 房屋署∕建築署的承建商須負責興建毗連發展計劃的車輛出入口通道;又如房屋署∕建築署的發展工程或圍板工程引致附近的行人徑有所損毀,亦須負責進行重鋪工程。
附件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