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自置居所津贴上诉委员会为非法定组织,负责考虑有关地政总署署长(下称署长) 就自置居所津贴的决定而提出的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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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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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上诉委员团由发展局局长(局长)委任,成员共有10人,包括一名主席及两名副主席。上诉委员团的成员来自社会各界,他们并不是公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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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上诉委员团的主席在接到上诉个案后,便会组成上诉委员会。每个上诉委员会包括一名主席和两名成员,前者由上诉委员团的主席或副主席担任,后者则为上诉委员团的成员。上诉委员团及上诉委员会的秘书由一名政府人员担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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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及程序 自置居所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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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凡政府收回住宅物业,业主可获法定补偿,金额相当于物业的公开市值。此外,自住业主还可获特惠自置居所津贴,以便购买同区内较新而面积相若的重置单位,而重置单位的呎价则以同区的假设7年楼龄物业作计算基准。自置居所津贴的金额是假设重置单位楼价和法定补偿(被收回物业的公开市值)的差额。空置或出租单位的业主可获部分自置居所津贴,作为额外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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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每宗个案发放的自置居所津贴及额外津贴金额由署长评定。地政总署发出的“收回市区土地及补偿安排–供业主、占用人及测量师参考的指引”载有补偿政策的简单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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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委员会的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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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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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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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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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讯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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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为考虑上诉个案而组成的上诉委员会,可在接到上诉通知书后30天内,要求上诉人提供进一步的书面资料。上诉人须在随后的30天内提供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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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上诉的聆讯日期会编定于在接到上诉通知书后的60天内,或如适用,于接获上诉委员会所要求的进一步资料后的21天内。上诉人及署长会在聆讯前不少于14天得到通知。上诉人提交的一切有关文件连同上诉通知书,将由秘书安排送交上诉委员会主席与成员及署长。上诉聆讯举行前,上诉人可随时向秘书发出书面通知,撤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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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聆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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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上诉人可亲自出席聆讯或以书面形式授权代表出席聆讯。上诉人或其代表如决定不出席聆讯,上诉委员会可如期举行上诉聆讯,并考虑上诉人提交的文件。地政总署代表可出席聆讯,解释署长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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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上诉人须确保聆讯时他/她拟传召的所有证人出席聆讯及证据文件全已备妥。上诉人须于聆讯日期前不少于7天,把随他/她出席聆讯的证人姓名以书面形式通知秘书。此外,同样在聆讯日期前不少于7天,上诉人须把所有证据文件交给秘书,由秘书安排送交上诉委员会及署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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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除非各有关方面达成共识,上诉聆讯须公开举行。聆讯形式不限,期间上诉人可陈述上诉理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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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上诉委员会的决定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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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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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若署长接纳上诉委员会的决定,秘书会在5个工作天内书面通知上诉人。若署长不接纳上诉委员会的决定,他须在收到该决定的5个工作天内通知局长。局长会在随后的7 个工作天内就有关上诉作出最后决定,然后秘书会把最后决定通知上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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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有关假设重置单位呎价的上诉,由地政总署署长考虑。详情见地政总署发出的“收回市区土地及补偿安排–供业主、占用人及测量师参考的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