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骨灰龛资料

说明页

序言
《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第630章)(《条例》)于2017年6月30日刊宪并生效,设立发牌制度规管私营骨灰安置所的营办。有关《条例》详情,可参阅食物环境卫生署有关规管私营骨灰安置所的网页(www.rpc.gov.hk)。

此网页向公众提供有关地政总署及/或规划署已获悉的私营骨灰龛的土地/契约及规划资料(资料)。然而,资料并非发牌指标,亦不代表被列出的任何私营骨灰龛符合《条例》下的发牌要求。资料仅供一般参考。

重要备注

  1. 如第一部分内第六栏的土地/契约资料所载符合土地契约内的用途限制;
  2. 如第一部分内第五栏的规划资料所载符合法定城市规划规定;或
  3. 未有非法占用政府土地。

第一部分: 符合土地契约内的用途限制及法定城市规划规定及未有非法占用政府土地的私营骨灰龛

第一部分列出符合土地契约内的用途限制及法定城市规划规定及未有非法占用政府土地的私营骨灰龛。

在土地契约方面,第一部分内骨灰龛的土地用途如文所及并无违反土地契约内的用途限制,亦未有非法占用政府土地。而在法定城市规划规定方面,有关的骨灰龛:

  1. 在相关的法定图则上属经常准许用途;或
  2. 取得城规会批出的相关规划许可;或
  3. 已证实属于现有用途(即在相关中期发展审批地区图、发展审批地区图或分区计划大纲图(视何者适用而定)首次刊宪之前已存在的用途而该项用途由展开以来一直持续进行)。

第二部分: 规划署及/或地政总署已获悉而不属第一部分的其他私营骨灰龛二

第二部分内的私营骨灰龛:

  1. 已被地政总署及/或规划署得悉,并有理由相信为骨灰龛用途的处所;及
  2. 以下两项的其中一项-
  1. 尚未被核实为符合第一部分要求的私营骨灰龛;或
  2. 已确定并不符合土地契约内的用途限制及/或法定城市规划规定及/或非法占用政府土地。

免责声明

资料只供一般参考。政府并无就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或在任何特定情况下的适用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隐含的陈述、申述或保证。政府不会就资料任何部份的任何错误、遗漏、或错误陈述或失实陈述(不论明示或隐示的)承担任何责任。对任何因使用、不当使用、不能使用或依据有关资料而引致或所涉及的任何损失、毁坏或损害,包括相应而生的任何损失、毁坏或损害,政府概不承担任何有关的法律责任、义务或责任。

政府保留权利,可随时运用其绝对酌情决定权,更改、删除、停载或修改资料,而无须给予任何理由或事先通知。使用者有责任自行评估资料。政府并不保证资料已收录全港任何或所有私营骨灰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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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局
2018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