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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事务

立法会六题:批地政策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洪雯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甯汉豪的答复:
 
问题:
 
  关于批地政策,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目前政府用短期租约(STT)批出的土地数目、涉及土地的面积和使用情况(包括用途和实际租期)为何;
 
(二)鉴于据悉,政府会把期满的STT土地收回并重新招标,或按季续租给同一租户,而有约四成STT租户经多次续租后已租用有关土地逾20年,最长达55‍年,有意见指出,不断续租予相同租客令STT变成长期租约,政府会否理顺目前的STT政策,减少不断为现有土地重新招标或不停按季续租的情况,为有需求、投资大、回本期长的产业,提供例如10至20年的中长期土地租约,以方便企业作出长远规划及投资,并为政府增加地租收入和潜在税收;及
 
(三)鉴于政府会在具备充分理据,并切合本港经济、社会和社区需要的个别情况下,以私人协约方式批出较长期的土地作指定用途,因应目前推动产业多元化和再工业化的目标,政府会否增加以该方式批地,为有关产业的发展提供更具确定性的经营场地?
 
答复:
 
主席:
 
  政府会透过不同方式批拨土地以支援经济发展。
   
  其中,对于适合作长远发展的商业或工业用地,政府一般会公开招标批出地契年期为50年的土地;另一方式是私人协约批地,在有利推动个别政策和社会发展的前提下,无须经过招标而直接批地予指定企业或机构,以落实获政策支持的特定用途,私人协约批地大部分都是特殊用途地契,视乎政策考虑年期或会少于50年。无论是透过招标或私人协约批地,上述两款均以地契形式批拨土地,为承租人带来更大确定性,有利作出长远规划及投资。在享有地契确定性的好处下,承租人亦须于地契签立前一笔过缴付地价。
   
  另一方面,政府亦会通过招标或直接批租的方式,批出短期租约。短期租约可支援各项与经济民生有关的活动,并为政府带来定期的租金收入。根据多年来的土地政策,短期租约的固定租期通常不超过七年,固定租期届满后可按情况获续租。短期租约的固定年期一般虽然相对地契年期较短,但在土地使用方面为政府提供较大灵活性,对于那些暂未需用作长远发展或有待确立长远规划用途的政府土地尤其适合;而租户亦无须预先缴付一笔大额地价,只须定期缴交租金及在租约有效期内接受政府定期按市况调整租金,所以对租户亦有优点。
   
  就洪议员的提问的各部分,我回复如下:
 
(一)截至二○二五年二月底,地政总署管理逾5 800份短期租约(涉及共约3 000公顷土地),涵盖很多不同用途,民生相关的约占六成,包括公众收费停车场、教育、社会福利、宗教、休憩康乐等;与商业及经济活动相关的约占四成,包括商铺、工场、货柜处理、露天或有盖存放、船厂等。
 
(二)若短期租约的固定租期届满后未来几年土地仍未需作长远发展,地政总署一般会重新招标,让市场上其他有意经营者获得平等竞投用地的机会,维持良性竞争。不过,很多与商业及经济活动用途相关而直接批租的租约,在政策支持下或基于特殊历史因素,会在固定租期届满后按季续租一段较长的时间。根据地政总署的统计,有关直接批租租约经多次续租后,累计年期超过10年的约1 600宗,全部均有其特定原因,当中绝大部分(超过1 400宗)属于几个主要情况,包括为受公共工程影响而需重置业务所批出的短期租约(例如早年的船厂);由早年的政府土地牌照陆续转换而成的租约(通常为商铺或工场);以及一些公共事业或专营权利的业务用地(例如专营巴士车厂)。
 
  现时的批地政策选项主要为年期可长达50年的地契或固定租期最长七年的短期租约,我们认同就短期租约而言,有空间检视能否以长于七年的固定租期批出,鼓励业界作更长远的规划和投资,满足多元化的经济用地需求。在这方面,发展局会接触不同的政策局以了解不同行业及经济活动的特性和需要,研究可否在批出短期租约方面提供更具弹性的安排。如前述所言,短期租约的租户在租约下虽然无须预先缴付地价,但如租期较长,他们便需要面对较长的租期内定期租金调整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因此不同业务经营者可能持不同看法。另一方面,政府倘若以较长租期的方式批租土地而不采用预先收取地价的地契模式,亦需要考虑对政府财政的影响。不过,我们乐意在检视的过程听取议员和业界的意见。
 
(三)配合发展创科和其他新兴产业的政策目标,以及北部都会区强调的「产业主导」土地规划,发展局从土地管理政策的角度,支持各有关政策局探讨并采用不同的批地模式,包括考虑公开招标、局限性招标或私人协约批拨产业用地,吸引海内外龙头企业落户香港,引进新资金及技术和创造就业机会,为香港经济带来新增长点。我们相信各有关政策局会因应其政策范畴的产业适时公布合适的安排。
 

2025年3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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