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内容开始

立法会事务

市区重建局须按商业原则运作的事宜

Member asking : LI WAH-MING, FRED


      主席,根据《市区重建局条例》(第563章),市区重建局(“市建局”)在拟备其业务纲领时,须遵循由规划地政局局长制订的《市区重建策略》(“《策略》”)。《策略》的《规划参数和财务指引》订明市建局须按商业原则运作;但据报市建局的首个5年发展计划所涉及的重建项目,尤其是土地发展公司未完成的25个重建项目,预计大部分会出现财政亏损的情况。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上述商业原则有否规定市建局须透过重建项目赚取利润;若然,在预计多个重建项目出现财政亏损的情况下,市建局如何符合须按商业原则运作的规定;及

      (二) 市建局如何能够在按商业原则运作的前提下,达致《策略》所定的保存文物古迹及保留地区历史特色的目标?

Public Officer Replying : SECRETARY FOR PLANNING AND LANDS


      主席,《策略》的《规划参数和财务指引》附件订明,市建局在进行个别重建项目时,须按商业原则运作。该附件亦订明,市建局如拟进行财政上预计不可行的重建项目,须在有关项目开始实施前,先行征得财政司司长批准。上述程序的目的,是确保市建局能有足够的资源推行个别项目,以及不会承担过高的业务风险。

      市建局须按商业原则运作,不等于市建局不可以推行任何预计将无利可图的项目,而是指市建局须以应有的谨慎和尽其应尽的努力处理其财政。我们并不是要市建局谋利,但市建局应以能够财政自给为其长远目标。

      《策略》订明,市建局应保存重建项目范围内的历史建筑物。在符合商业原则的情况下,市建局可以利用有关项目内重建部分的利润,补贴保存文物古迹的开支。

      政府正在考虑引入一项转移发展权益计划,以保存历史建筑物和文物古迹区。如果该计划得以落实,市建局将可把保存文物古迹项目馀下未用的发展权益,转移至该局在同一或相连的分区计划大纲图范围内,而土地用途相同的重建项目。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