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八题:寮屋及农用构筑物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何俊贤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黄伟纶的书面答复:

问题:

地政总署辖下七个分区寮屋管制办事处(寮管处)负责执行管制寮屋政策。此外,该署负责审批在私人农地兴建农用构筑物的申请。就寮屋及农用构筑物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每年全港(i)私人农地及(ii)政府土地上的已登记寮屋总数分别为何,并按负责的寮管处及寮屋用途(即住用、农用及其他用途)以表列出分项数字;

(二)过去五年,每年地政总署分别(i)接获、(ii)批准及(iii)拒绝多少宗有关对(a)私人农地及(b)政府土地上已登记寮屋进行修葺工程的申请,并按负责的寮管处及寮屋用途列出分项数字;如有申请被拒绝,原因为何;

(三)过去五年,每年政府分别清拆了多少间违规的已登记(i)住用及(ii)非住用寮屋,并按负责的寮管处以表列出分项数字;

(四)鉴于政府于二○一八年十一月推出“寮屋住户自愿登记计划”,以配合为受政府发展清拆行动影响的寮屋住户而设的修订特惠补偿及安置安排,政府(i)最初预计接获的登记数目、(ii)至今接获的登记数目,以及(iii)估计合资格但尚未登记的寮屋住户数目;会否考虑再次延后登记限期,并放宽领取特惠补偿及获安置的资格;

(五)是否知悉,过去五年(i)已登记寮屋中(a)农用和(b)非农用的寮屋,以及(ii)在私人农地上的农用构筑物,因日久失修或台风而倒塌并造成伤亡的个案数目分别为何;有否研究申请重建和修葺该等构筑物的困难与它们倒塌的关系;

(六)过去五年,每年地政总署分别(i)接获、(ii)批准及(iii)拒绝多少宗农用构筑物批准书的申请;该署处理有关申请的平均及最长所需时间;除申请批准书外,现时农户有哪些其他途径申请兴建该等构筑物;及

(七)鉴于政府现时规定,如拟建农用构筑物超过某个高度及面积,申请人须(i)提交经屋宇署批核的兴建图则,以及(ii)聘请合资格技术人员证明构筑物结构安全,该两项规定开始实施的日期;鉴于有农户反映难以负担该等规定所涉的高昂费用,政府会否检讨及适度放宽该等规定?

答复:

主席:

寮屋一般是指非法占用政府土地,或位于私人农地上的违契构筑物。政府于一九八二年为全港寮屋进行登记,记录了寮屋的位置、尺寸(即长度、阔度和高度)、建筑物料及用途,作为日后寮屋管制的基线。根据现行寮屋管制政策,在一九八二年寮屋管制登记中已登记的寮屋会获发寮屋编号,构筑物的位置、尺寸、建筑物料及用途如与一九八二年寮屋登记记录相同,便可获暂准存在(但其非法或违契性质不变),直至因发展计划、环境改善或安全理由而须予以清拆,或直至自然流失(例如构筑物无人占用或不再存在)而被取缔。

已登记寮屋如未经许可下扩建或重建、改变用途,或在原登记为临时物料的情况下改用永久物料,地政总署会按照寮屋管制政策进行执管。考虑到寮屋管制政策旨在暂准已登记寮屋存在,绝非鼓励违规扩建,地政总署于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收紧执管安排,具体而言,在该日以后落成的扩建,一经发现,地政总署会即时取消寮屋登记编号和安排清拆,不再给予纠正机会。

地政总署辖下设有七个分区寮屋管制办事处(寮管处),分别为(i)港岛及鲤鱼门办事处,(ii)九龙、荃湾及葵青办事处,(iii)离岛办事处,(iv)新界东(一)办事处,(v)新界东(二)办事处,(vi)新界西(一)办事处和(vii)新界西(二)办事处,负责寮屋管制事宜。

经谘询食物及卫生局(就(七)的部分),就何议员的问题各个部分,我现回复如下:

(一)过去五年(二○一五至二○一九年),已登记作住用用途的寮屋数目表列如下:
 

过去五年(二○一五至二○一九年),已登记作非住用用途的寮屋数目,表列如下:
 

(二)过去五年(二○一五至二○一九年),有关已登记寮屋修葺申请的相关资料,表列如下:

注一:同一年内获批和不获批准/撤回的申请,未必对应同期接获的申请。
注二:不获批准的原因包括申请人未能提交文件证明是已登记寮屋住户、申请人未能获得私人农地注册业权人同意修葺已登记寮屋等。

(三)如寮屋已被取消寮屋登记编号,或未获政府发出的牌照或其他形式的批准书,即属违例构筑物。政府会按相关法例或地契采取执管行动,包括清拆位于政府土地上的违规构筑物,或就私人土地上的个案采取执行契约条款行动。

过去五年(二○一五至二○一九年),寮管处拆卸政府土地上违例构筑物(不限于已登记寮屋)的数目,表列如下:
 

(四)“寮屋住户自愿登记计划”由二○一八年十一月一日起实施,属一次过性质,旨在配合政府同年五月十日公布,为受政府发展清拆行动影响的寮屋住户而设的优化特惠补偿及安置安排。具体而言,居于持牌非住用构筑物或已登记作非住用用途的寮屋(以下统称“非住用寮屋”)的人士,如果在此登记计划下向地政总署作出登记,日后如果该等非住用寮屋因政府进行发展而须清拆,他们便符合基本条件申请安置及特惠津贴。非住用寮屋本不应用作居住用途,有关登记计划旨在建立登记册,一方面确认已登记的住户已入住该等非住用寮屋,保障他们日后倘受政府发展清拆影响时有机会申请安置及特惠津贴,另一方面减少其他人士迁入非住用寮屋作居住用途的动机及相关的炒卖活动。政府并没有为登记数字预设指标。截至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地政总署共收到约1 450份自愿登记申请。

考虑到有基层住户过去未必掌握登记计划的目的,加上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影响了政府的宣传工作,地政总署已于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公布延长“寮屋住户自愿登记计划”接受申请的期限至二○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并同时放宽登记资格──居于非住用寮屋的人士如能证明自二○一八年五月十日(即政府公布加强特惠补偿及安置资格当日)或以前,已一直居于该构筑物,便可符合计划的登记资格。过去,申请人必须证明自二○一六年五月十日或以前一直居于该构筑物方符合资格。

(五)政府没有已登记寮屋及农用构筑物因日久失修或台风而倒塌并造成伤亡的统计数字及就有关事宜作研究。已登记寮屋及农用构筑物要进行修葺,可分别向地政总署申请或根据批准书的条款进行,地政总署会按机制尽快处理和尽量协助。

(六)及(七)在私人农地上兴建农用构筑物(如温室、禽畜舍、孵化室、养鱼池、储物室等),主要途径是向地政总署申请农用构筑物批准书。批准书会按相关部门的意见订明批准条款及条件。处理时间视乎个案情况,复杂个案(例如涉及土地业权事宜或界线问题)的所需时间会较长。

过去五年(二○一五至二○一九年),有关私人农地上兴建农用构筑物批准书申请的资料,表列如下:
 

注三:同一年内获批和不获批准/撤回的申请,未必对应同期接获的申请。
注四:不获批准的原因包括申请人未能提交足够资料、申请地段上有违规构筑物,或申请人未能符合规划要求等。

根据现行法例,位于新界且属多层或高于4.57米的农用构筑物,受《建筑物条例》(第123章)规管。至于位于新界的单层且不高于4.57米的农用构筑物,虽然它们不受《建筑物条例》规管,但为面积大于1 000平方呎的农用构筑物所签发的批准书,政府多年来要求申请人向政府提交图则,而为进一步确保构筑物安全,政府自近年起亦要求申请人聘请合资格技术人员证明构筑物的结构安全。有关要求是考虑到面积较大的构筑物的建筑结构设计及技术要求较高,因此需要有相应措施确保安全。政府会继续与业界保持沟通,按需要不时检视农用构筑物批准书的审批要求。



2020年11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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