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发展局局长动议二读《2024年保护海港(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发展局局长甯汉豪今日(十二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动议二读《2024年保护海港(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24年保护海港(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现行《保护海港条例》(《条例》)于一九九七年通过,只有四项条文,订有在维港范围内「不准填海推定」(推定),但《条例》并无列出任何具体机制,以确定某项目是否能满足「凌驾性公众需要」以推翻该推定。此外,有关推定目前一刀切适用于所有海港填海工程,不利于在维港内进行以改善维港为目的的填海工程。随着维港两岸的海滨长廊逐渐成形,社会普遍期望在海滨有更好的设施和体验,我们现在提出修订《条例》有助满全这期望。

  政府早前已表明并无计划在维港内进行填海以便造地作房屋、商业或工业发展。今次提出《条例草案》的目的是透过修订现有法例,一方面订明更清晰机制规管于维港进行的填海工程,以保护维港;另一方面是为改善维港而进行的小规模填海工程,引入简化机制,拆墙松绑,便利促进优化海滨供市民享用和加强海港功能。经简化的机制亦适用于在维港内进行的非永久填海工程。这类非永久填海工程通常与交通基建有关,填海工程完成后会将海港还原,不会对海港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
  
  ​考虑到以上目的,《条例草案》中的建议修订主要有两大方向:

  第一个大方向,是在《条例草案》下简化相关机制,在维港内推展为改善海港的小规模填海工程,或非永久填海工程,如符合某些特定准则,可以按照经简化的程序获财政司司长批予豁免不受推定规限。

  ​要符合的特定准则包括:有关填海工程是为了建造在《条例草案》附表内所指定的海港填海工程,例如建造码头、观景台、防波堤等;而且该建造的构筑物、设施或装置占有或复盖的维港总面积不得超过0.8公顷。另外,就拟于维港进行的非永久填海工程,亦要符合特定的准则,包括有关填海工程在维港形成的土地于工程进行期间的任何时间都不超过三公顷,以及该工程预计不超过七年。

  财政司司长在决定是否就上述两类填海工程批出豁免时,必须信纳有关工程是符合公众利益的,包括能带来公众裨益及对维港造成有限影响。另外,财政司司长亦会参考按照行政要求进行谘询时所收到的意见。
  
  ​《条例草案》建议修订的第二个大方向,是引入一套法定机制,规管其他不获豁免而在维港内进行的填海工程。除非是我刚才提及获财政司司长批予豁免不受推定规限的填海工程,其他拟于维港进行的所有填海工程均会继续受现行严谨的推定规限,并须经过修例后订明的法定程序,确定是否符合足以推翻推定的「凌驾性公众需要」测试,以提升明确性和透明度。

  ​《条例草案》主要把过往法院判决中就推翻有关推定须考虑的三个因素订明于条文内,即(i)进行该项不获豁免的海港填海工程有凌驾性公众需要,而该项需要属当前迫切的;(ii)填海工程没有合理的替代方案;及(iii)该项填海工程的范围不超逾该项凌驾性公众需要所要求的最低限度。另外,根据《条例草案》拟议订明的法定机制,将来项目倡议人须就填海工程是否符合「凌驾性公众需要」拟备报告铺陈理据,而该报告须公开并供公众在60日期间提出意见。项目倡议人须按指定期限,将该报告及所收集的意见呈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以裁断是否推翻现行条例所述不准填海的推定。

  ​我们于去年三月和今年六月两度征询立法会发展事务委员会及海滨事务委员会的意见,亦在去年进行了为期五个月的公众参与活动。在公众参与期间,不同的持份者,包括专业团体、水上活动机构、渔民团体、与海港作业相关的使用者、区议会、地区代表和市民大众均有参与。建议大致获立法会跨党派支持,并得到海滨事务委员会大部分委员的支持,公众亦大致支持建议的修例框架。我们经参考意见后,已调整部分修例建议,例如调整非永久填海工程的法定时间上限。
  
  ​拟议修订将会为推进改善维港而涉及的小规模填海工程给予更大的灵活性,并令政府得以推进一些公众期待已久的改善海港工程,为市民带来更好的海滨体验。我们会全力配合立法会的审议工作,让《条例草案》尽早获得通过和实施。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24年12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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