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局今天(十二月十三日)发出立法会文件,建议循为加快楼宇检验和修葺、理顺处理僭建物政策,以及提升建筑安全三方面,修订《建筑物条例》(《条例》),目标是于二○二六年上半年提交条例草案。
发言人表示:「我们的检讨和建议建基于四项指导原则:第一,保养和维修物业是业主的基本责任;第二,软硬兼施,既支援业主遵办法定命令和通知,又施加法律责任和惩处制度,催使业主履行命令和通知。第三,执法时宽严有度,按类调较执法力度。第四,政策原则和目标要清晰,而执行则从务实角度出发。」
加快楼宇检验和修葺
发言人表示:「在多管齐下策略下,对有心做好楼宇维修的业主,政府会继续透过『楼宇更新大行动2.0』(「2.0行动」)等提供财政和技术支援。对『三无大厦』和其他无能力筹组的业主,政府会按需要进行代办工程。惟须留意公共资源绝非无限,过度介入会带来道德风险,因此政府介入必须具针对性和关乎公众利益。至于漠视楼宇维修责任的业主,我们会严正执法。」
自今年五月起,发展局和市区重建局(市建局)推出改善措施,加强对「2.0行动」业主的支援,包括由市建局预审检验人员和承建商的投标资格;市建局必要时代业主发出招标文件;以及标准化的评标程序方便业主跟循。此外,发展局去年第三季成立多方协作平台,成员包括屋宇署、市建局、民政事务总署等,走入旧区举行简介会,直接解答有关遵办验楼和验窗通知的疑难。另屋宇署自今年起恒常化外墙勘察计划,利用无人机巡查高风险楼宇外墙,并按需要先进行紧急工程,目标对象亦包括「三无大厦」。
由于强制验楼及验窗计划的遵办率有欠理想(例如涉及公用部分的验楼通知遵办率只有四成),为促使业主遵办各种命令及通知,我们建议——
(a)引入定额罚款:对不遵办验楼通知引入6,000元的定额罚款,另将不遵办验窗通知的定额罚款由1,500元提升至3,000元。
(b)提高罚则:对不遵办验楼、验窗等通知和命令而被检控的个案,提高法庭可判最高罚则。涉及外墙或其伸出物部分的强制验楼通知,建议将最高罚则增加四倍,由50,000元提高至200,000元,监禁维持一年;不遵办验窗通知则由25,000元增至100,000元,监禁维持三个月。此外,不合作业主妨碍楼宇检验或维修的罚则会由10,000元提升至25,000元。
(c)引入新罪行:对逾期未有遵办验楼、验窗通知或法定命令,而楼宇外墙或其伸出物、窗户有损坏而导致伤亡或财物损毁,最高罚款300,000元及监禁一年,加强阻吓性。
法例以外,我们会考虑更好地支援法团和业主的建议,包括借镜市建局经验考虑如何协助业主和物管公司制定维修手册、为日后维修工程做好财政规划等。
理顺处理僭建物政策
在现行《条例》下,除若干豁免工程外,其他建筑工程须事先向屋宇署呈交图则并获得批准,或根据「小型工程监管制度」的简化程序进行。一旦违反上述规管要求会被视为僭建物。换言之,小如晾衫架、冷气机支架或簷篷这类与市民日常生活相关的设施,大至围封天台、僭建地库,如相关工程未有按《条例》进行,均是违规工程或僭建物,可被指令清拆。
发言人表示:「社会有意见认为部分小型违规建筑物属与市民日常生活相关的需要,而且安全风险较低,如进行执管或会扰民;相反,现行罚则未能有效对严重违反《条例》的建筑工程起阻吓作用,有个别业主从建造大型僭建物获取可观经济或个人利益但却未被处以相应的法律责任。为平衡与市民日常生活需要和「小型僭建物」风险,以及善用有限执法资源,我们会以务实便民方式处理「小型僭建物」,聚焦打击严重僭建物的执法效能。具体来说,我们会将现行框架下的违例建筑工程分为两大类处理。」
与市民日常生活相关的小型僭建物
针对现存并属「小型工程」范围的「小型僭建物」(即未有按「小型工程监管制度」规定建造),考虑到有关搭建物的规模可能较小、与市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我们会以体恤态度合情合法处理与市民日常生活相关的工程,建议如下——
(a)新增更多「指定豁免工程」种类,或放宽现有种类的要求,让更多可无须屋宇署审批的工程种类能进行。现存的此类工程将不会再被视为「僭建物」。例子包括指定高度以下的可收合遮篷和晾衣架等。
(b)将现行三项市区检核计划整合为一个综合计划,并扩大可检核范围,容许业主就修订法例生效前已搭建的「小型僭建物」,例如符合指定尺吋的簷篷、冷气机支架、围封露台、招牌等,由注册建筑专业人士或注册承建商进行一次性或定期检核后予以保留(除招牌外,其他只须一次性检核)。推展综合检核计划头三年会设立宽限期,期间不会采取执法行动,促使业主早日参与计划。三年过后,屋宇署会逐步对未检核的「小型僭建物」采取执法行动。
至于新建工程,在修订法例生效后进行上文(a)段所述新增的「指定豁免工程」将不须受屋宇署规管。我们也会增加「小型工程」的种类或放宽现有种类的要求,让一些与市民日常生活相关而风险低的工程(包括竖设或改动冷气机支架和伸出外墙支柱),能循简化程序进行。
执法方面,建议 -
(a)引入定额罚款:针对未有按规管而进行的新「小型工程」或未经检核的现存「小型僭建物」,就不遵办清拆令引入10,000元定额罚款。
(b)新增再次定罪罚则:如施加定额罚款后仍不遵办清拆令,可提出检控,首次定罪的最高罚则维持200,000元及监禁一年;加入新条文,如再次定罪,最高罚则会增至罚款400,000元及监禁一年,以加强阻吓力。
「严重僭建物」
对威胁公众安全或严重违法的僭建物(例如僭建地库、围封天台、搭建平台╱后巷构筑物等),社会普遍认为从保障安全和政策公平角度不应容忍,必须予以取缔,并应通过立法执法清楚传递这讯息。为此,我们建议——
(a)提高罚则:不遵办清拆令的最高罚款则会由200,000元及监禁一年提高至300,000元及监禁两年,如仍不遵办和再次定罪则提高至600,000元及监禁两年。
(b)降低检控门槛:根据现行《条例》,如业主、注册建筑専业人士或注册承建商等「明知」未获屋宇署批准而搭建构筑物,政府可提出检控。为降低检控门槛,我们建议删除「明知」字眼。换言之,对于未经屋宇署批准便展开的僭建工程,只要屋宇署有合理怀疑该情况与某业主及╱或专业人士有关,便可提出检控。我们同时建议提高罚则,由最高罚款400,000元提高至2,000,000元,监禁则维持两年。我们会请法庭在考虑量刑时参考有关僭建物的大小、物业的位置或应课差饷租值等因素,以在刑罚反映例如豪宅独立屋和旧楼天台僭建物所带来经济利益的分别。
(c)引入新罪行和可公诉程序定罪安排:过去有业主辩称自己只是接手前业主搭建的僭建物,以规避法律责任。为堵塞此漏洞,建议订立新罪行,如业主在修订《条例》生效后的若干指明时间后获得的物业有严重僭建物,不论僭建物是否由该业主搭建,均属违法。如循简易程序由裁判法院定罪,最高罚款为300,000元及监禁两年;如循公诉程序由区域法院或更高级法院定罪,建议最高罚款应比循简易程序定罪或现时《条例》最高罚款(1,000,000元)为高。
(d)协助违法等同犯罪:建议修订现行条文,如明知而协助业主触犯上文(c)项新罪行的人士(例如涉及物业买卖的律师或地产代理,于修订《条例》生效后的若干指明时间后协助某业主获得存在严重僭建物的物业),则等同干犯该罪行,须负上同样责任,并可处该罪行的相同罚则。
另外,政府于二○一二年为新界村屋僭建物推行了一次性的行政申报计划,申报期已于二○一二年十二月完结。为回应村民和立法会议员意见,我们建议重启申报计划,让当年没有申报的业主作出申报,但沿用计划所有旧有安排,包括只适用于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前已搭建的僭建物,以及申报僭建物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提升建筑安全
为提升建筑安全,对于直接涉及工程的注册建筑専业人士或注册承建商进行工程而导致严重伤亡事故,我们建议参考《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引入可公诉罪行,并将最高罚则由1,000,000元提升至10,000,000元,与《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看齐,监禁则维持三年。我们亦建议赋权屋宇署要求会面进行搜查和根据手令扣押文件等,并就拒绝会面或提供工程监管文件等引入新罪行,让屋宇署有足够调查搜证权力。
此外,政府建议优化注册承建商的注册和纪律处分制度,包括将续期年期由三年延长至最多五年,回应业界希望有更长的经营期以鼓励长远投资和行业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赋权建筑事务监督按个别个案的情况批准少于三年的续期及施加续期条件。除透过多项措施加快纪律委员会聆讯,我们亦建议上调纪律处分最高罚则,由250,000元提升至400,000元,同时容许纪律委员会处以多于一项的惩处(除罚款外,亦可考虑同时命令谴责及/或将承建商从注册名册删除),以提高阻吓性。
发言人表示:「实行上述修订建议后,可提升保障建筑工地安全的意识,并完善建筑工程的监管制度,加强对以危险方式进行工程的阻吓力。」
发展局将在十二月三十日起,就上述修订法例建议进行为期两个月的谘询,谘询文件将于同日上载至发展局网站。如有任何意见,欢迎于 二○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或之前透过网上表格或以电邮方式提出,电邮地址为bo_consultation@devb.gov.hk。局方经参考公众意见后,会展开条例草案的草拟工作,以便二○二六年上半年提交立法会审议。
完
2024年12月13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20时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