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发展局局长就《建造业付款保障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发展局局长甯汉豪今日(十二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建造业付款保障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衷心感谢法案委员会主席卢伟国议员、副主席陈绍雄议员、委员会其他委员、出席公听会的众多持份者、立法会秘书处、法律顾问、律政司团队,以及发展局同事的努力,让这《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得以顺利完成。我亦非常感谢刚才二读辩论过程中多位议员先后发言表示支持及提出宝贵意见。
 
  建造业是香港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其涵盖范围非常广泛,正如卢伟国议员强调,各类工程和建筑项目涉及的专业和工种繁多,一般难以由单一承建商或顾问承担整项工程。为了增加工程采购的弹性,本地建造业的分包安排非常普遍,畅顺的现金流对建造业供应链的各持份者相当重要。然而,建造业持份者多年来一直面对的问题,就是出现双方延迟付款的情况,影响整个供应链的正常运作,同时亦有机会导致工程项目延误和受阻,以及间接令建造工人被拖欠薪金。因此,为确保建造工程项目顺利推展,我们必须解决付款问题。有议员用「开花结果」来形容,的确这条《条例草案》的框架在业界讨论超过十年,在历任政府同事和业界持份者迎难而上,并且取得普遍共识后,我们在今年五月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正视并且突破建造业存在已久的付款问题,改善业界的经营环境,亦希望当承建商和服务供应商准时收到款项,有助减少工人被拖欠薪金的情况。
 
  《条例草案》订定条文,改善合约付款条款,禁止把「先收款、后付款」等不公平付款条款写进合约;另外,我们透过《条例草案》设立审裁机制,提供一个迅速、具成本效益及有约束力的中期付款争议解决程序;除此之外,如果出现《条例草案》指定的两个情况,申索方有权行使停工或减慢工程进度的权利,确保各持份者可如期收取其应得款项。不过,我必须说明停工的情况在法例有订明,有两个情况,包括(一)付款方在申索方提出申索后已承诺会付款,但仍然没有按照承诺在限期前付清;或(二)付款争议已经由审裁机制决定应付款额,但付款方仍然没有在限期前支付。我们今次提出的《条例草案》参考了不同国家和地区(例如英国、新加坡、澳洲等)类似的条例,然后按香港的情况予以完善。
 
  法案委员会在今年六月开始审议工作,至十一月初完成审议一条相当复杂的条例,总共召开了11次会议,其中包括听取公众和团体意见的公听会。在法案委员会审议阶段,委员深入讨论立法建议和每项草拟的条文。我们感谢委员支持政府尽快立法和实施条例。就个别条文,特别是如何确保《条例草案》所引入的审裁机制的有效性及公平性方面,委员会给予很多具建设性的意见。政府经审慎考虑后,作出了相应修订。我稍后会提出修正案,会再作阐述。
 
  《条例草案》的主要条文在条例刊宪当日八个月后生效(生效日期),确保有足够时间予相关各方进行所需的筹备工作,包括合资格机构申请成为提名团体,而这些申请机构亦需要安排审裁员训练课程、训练足够数量的审裁员、设立审裁员名单等。此外,业界持份者须检视和修订现有建造合约及分包合约的范本,以符合《条例草案》的要求。我们亦会在此期间进行一系列的宣传及推广工作。我们在去年十一月谘询发展事务委员会时,原订生效日期为刊宪后12个月,在委员的建议下,我们与业界一齐努力压缩筹备工作,所以能将生效期缩短至八个月。

豁免私人住宅楼宇维修工程

  就《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当主合约的金额不少于指定的金额门槛,其实这条《条例草案》不单适用于在香港进行的公营工程,亦适用于私营建造工程合约,以及供应相关货品(例如物料及机械)或其他服务合约。只是公营合约和私营合约的涵盖范围有所不同,公营合约简单来说比私营合约涵盖更广。在这情况下,在《条例草案》审议期间,有意见希望我们检视应否涵盖大规模私人住宅楼宇维修工程合约。

  我希望先澄清住宅楼宇维修,如果业主是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或香港房屋协会(房协)等,即例如出租屋邨的维修,由于房委和房协是指明团体,所以《条例草案》亦涵盖有关屋邨的维修工程合约。至于私人住宅楼宇维修工程合约,由于付款方是业主立案法团或业主,他们通常对建造合约及相关法例不熟悉,如果要符合《条例草案》的要求,可能面对实际执行上的困难,例如当私人业主未能遵守《条例草案》就审裁程序所订明的严格时间要求,可能引发工程方在一幢已入伙的住宅楼宇进行中的维修工程贸然停工,可能会引起一些安全和卫生问题。为避免在此阶段扰民,因此我们暂时没有把这类工程纳入《条例草案》的涵盖范围。就委员的意见,我们亦再次与建造业付款保障条例专责小组及业界各方持份者讨论,现行建议的涵盖范围获得业界再次支持,我们亦相信已平衡《条例草案》对业界和公众的影响,不过政府必定会因应执行新政策后的经验,适时再作检讨。

  另外,我知道委员在审议期间花了不少时间厘清法例如何涵盖商业和住宅用途并存的现有楼宇。我们明白当中的确涉及现有私人楼宇维修工程时,具体受新法例涵盖的究竟有哪些部份的工程,的确在不同情景下,我们要有不同解释。由于情况比较复杂,我们会制订清晰指引,包括很多议员提到的「懒人包」和流程图,令业界更容易理解。

分阶段实施审裁与延长工期相关的付款争议

  有一些情况非因承建商的错失,但导致工期延误。在这些情况下,建造合约一般容许延长建造工期。由于涉及延长工期付款争议的审裁一般比较复杂,因此,分阶段实施有关审裁是较稳妥的做法。首阶段先在公营机构(即政府和《条例草案》所指的「指明实体」)采购的建造合约引入涉及有关延长工期付款争议的审裁机制,让我们可按所得经验全面评估实施情况。在首阶段实施后,提名团体亦会加强训练审裁员,并与业界紧密沟通,检视审裁这类延长工期争议的成效。当我们有足够准备后,将适时推展至私营工程下涉及延长工期的付款争议。现阶段我们在《条例草案》中已设有条文订明在适当时候透过刊宪公布这方面的实施时间。

防止审裁机制被滥用

  有委员关注《条例草案》有何措施防止审裁机制被滥用,在这方面我有几点说明。《条例草案》订明,合约双方须经合约订明的「申索处理程序」后,申索方才能就争议提请审裁。然而,若合约没有规定「申索处理程序」完成时间,《条例草案》中亦设有机制,规定「申索处理程序」要在合理时间内完成,否则申索方可以按《条例草案》提出付款申索及如有需要提出审裁。我们亦会制订实务指引,建议审裁员在评估争议的理据时,一定要适切考虑合约管理人,包括工程师、建筑师或测量师等,在「申索处理程序」当中所作出的专业评估。《条例草案》亦订明,倘若合约一方理应在审裁前可提出有关证据,但另一方在审裁前并不知悉这些证据,亦不能作出回应,审裁员便不须理会这些证据。《条例草案》亦赋予审裁员权力裁定滥用机制一方须支付全部或较高比例的审裁费用。而且,申索方不能就相同的争议再次提请审裁。我们相信以上措施能有效防止审裁机制被滥用。

宣传及教育工作、检视标准合约条款及订立法庭程序的相关规则

  另外,委员非常关注在条例通过后的宣传及教育工作,我们亦十分认同这部分工作的重要性。我们希望业界人士对条例涵盖范围、付款申索及付款回应的要求、审裁机制的运作、行使停工权利等条件有更清晰的了解,令条例能更好发挥成效,所以在条例生效前,我们将与建造业议会展开各项宣传及教育工作,包括设立专题网站、编制简单易明的参考资料,亦会为不同界别的业界人士分批举办简介会。我们亦会与业界沟通,好让他们检视和修订现有标准建造合约及分包合约的条款,以符合《条例草案》的要求。另外,我们会继续与司法机构配合,就关乎撤销及强制执行审裁裁定的法庭程序订立相关的规则。

  主席,我们已为《条例草案》于十二月二十七日刊宪生效做好准备,委员关注的《审裁规则》、实务指引及操守守则等主体内容,审裁程序费用的规管等亦已经大致准备就绪,我们希望争取在二○二五年一月内发布上述文件和开始接受审裁员提名团体的申请。

  主席,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以及我将于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提出的各项修正案。我们知道《条例草案》不会解决建造业所有付款问题,我们亦有很多后续工作,包括适时检视可否扩阔涵盖范围和一些操作细节,但《条例草案》的通过是具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一步,让我们能为建造业供应链上各持份者准时收取其应得的款项提供更好的保障,让建造业能健康、可持续地发展。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24年12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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