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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及刊物

政府向立法会提交在新土地实施业权注册制度的条例草案

  政府今日(二月二十七日)公布向立法会提交的《2025年业权及土地的注册(杂项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修订尚未实施的《土地业权条例》(第585章)(《业权条例》),以在新批土地先行实施业权注册制度。
   
  政府发言人表示:「香港是少數仍在执行契约注册制度的经济体系。政府的政策目标是逐步以业权注册制度取代在港已实施了超过180年的契约注册制度,因业权注册制度为土地业权提供明确性,简化物业转让程序,从而提供更有利营商的环境,使香港的土地注册制度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看齐。政府提出的《条例草案》先行在新土地实施业权注册制度,是香港土地注册制度发展的里程碑,为香港转制至业权注册制度迈出重要一步。」
   
  香港目前实行的契约注册制度,并不提供物业业权的保证。因此,在物业转让时,需要彻底查核过往的业权文件以确定物业的业权,令物业交易程序变得繁复和冗长,物业拥有人亦须妥为保存物业的业权契据。就此,政府于二○○四年制定《业权条例》,以业权注册制度取代契约注册制度。然而,由于当年审议法例时作出重大修改,政府和立法会均同意在实施《业权条例》前应先作出全面检讨,因此《业权条例》至今仍未生效。尽管过去经歷漫长的讨論和公众谘询,各方仍未能就主要议题达成共識,尤其是将现有土地转换到业权注册制度的机制。政府在谘询持份者后,建议「先易后难」,在新土地先行实施业权注册制度(即「新土地先行」方案),而在稍后阶段才处理现有土地的转制事宜。
   
  《条例草案》将「新土地」定义为《业权条例》生效当日(生效日期)或其后批出并根据政府租契持有的土地。一般而言,这包括在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透过卖地(拍卖或招标)批出的土地、以私人协约批出的土地,以及以换地方式批出的土地(即交还土地后重新批出的土地)。
   
  《条例草案》其他主要建议包括:

(i)业权不可推翻原则:为提供业权确定性,并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安排看齐,建议废除在已制定的《业权条例》下的强制更正规则。这与业权注册制度下业权注册纪录是业权不可推翻的证据(即「以册为准」)的原则保持一致。换言之,已付出有值代价并管有物业的真诚及不知情买家,即使有关物业的转移曾牵涉第三者的欺诈,仍可享有不可推翻的业权,而未能收回物业的不知情前业主将有权获得土地业权弥偿基金下的赔偿; 

(ii)逆权管有不适用于新土地:由于业权注册制度的目的是为业权提供明确性,建议在「新土地先行」方案下的新土地将不会接纳逆权管有申索;
 
(iii)弥偿基金上限和征费:《业权条例》参考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安排,建议按「用者自付」原则成立自负盈亏的弥偿基金,在向因欺诈而丧失在业权注册制度下土地权益的人士作出弥偿。基金将透过向根据业权注册制度注册的物业转让征费来建立,建议对每宗物业转让的代价款额设定0.014%的征费率。政府建议将弥偿上限定为5,000万元;以及 

(iv)减低物业欺诈的风险:建议透过多项措施减低欺诈风险,包括注册申请必须附有由律师发出的核实证明书;向物业业主发出具有先进防伪特征的业权证明书;如要向弥偿基金索偿,须先向法庭提出更正令申请;授权土地注册处处长在有合理理由怀疑已有或即将有物业欺诈的情况下作出限制令,禁止将有关物业的处置注册;以及如欺诈地递交注册申请或弥偿申请,将干犯罪行。

  ​如《条例草案》能获立法会通过,政府将会在明年制订六条附属法例并按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提交立法会,并在同年与业界和公众进行条例实施的筹备和宣传教育工作,以让通过的条例能在二○二七年上半年生效。 
 
  发言人补充:「『新土地先行』方案采取务实、『先易后难』的策略,尽早实现业权注册制度的好处。我们希望在新土地实施业权注册制度后,可让各方累积实际经验,有助敲定日后把业权注册制度扩展至现有土地的安排。事实上,两个注册制度并行运作一段较长时间在海外司法管辖区并不罕见。现有土地转制方面,我们已启动内部研究,以评估在现有290万份土地登记册当中有问题的登记册的范围和类型,以便就转制制定建议,在条例于二○二七年上半年实施后与持份者展开讨论,逐步扩展实施《业权条例》的范围。」
   
  政府于二○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以及二○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两次谘询立法会发展事务委员会。委员普遍支持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将于明日(二月二十八日)刊宪,并于三月十九日提交立法会进行首读,详情可参阅今日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025年2月27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5时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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