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会议上梁家杰议员就‘立法会八题:胡忠大厦’的提问和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的书面答复

  以下为今日(五月四日)立法会会议上梁家杰议员的提问和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的书面答复:

问题:

  城市规划委员会(城规会)在批准湾仔胡忠大厦的发展计划时,规定该大厦的发展商(大厦发展商)须兴建由胡忠大厦横跨皇后大道东连接内地段第7781号的行人天桥(天桥)。有关规定亦列明在胡忠大厦的土地契约(地契)条款及规划许可。然而,自胡忠大厦于1992年落成及入伙以来,天桥仍未落实。政府在2005年4月20日立法会会议回复本人质询时指出,由于兴建天桥一事是由大厦发展商提出,并且是在一项大型酒店计划的换地手续完成后才会开始兴建,地契因而订明:“横跨皇后大道东连接内地段第7781号的行人天桥部分,兴建工程须在政府把内地段第7781号移交承批人后12个月内完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城规会在决定批准胡忠大厦的发展计划时,有否考虑预计天桥落成后所带来的规划优点,以及在环境改善、疏导行人、纾缓交通和其他对社区额外的益处;

(二)有否评估大厦发展商在获批胡忠大厦发展权后,可否单方面决定终止或暂停与政府商讨上述酒店发展计划的换地安排;天桥的兴建又会否随大厦发展商的决定而终止或延迟,以及政府在这情况下有何对策;若有评估,结果为何;若没有评估,原因为何;及

(三)屋宇署和有关政府部门在发出胡忠大厦占用许可证和满意纸时,有何行动执行《建筑物条例》的有关规定,以确保关于发展胡忠大厦计划的图则,符合《城市规划条例》第16条所订的所有规定及要求,以及有否就该申请谘询规划署、地政总署和运输署;若有,该等部门的回复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女士:

  就问题的三部分,我的答复如下:

(一)胡忠大厦的规划申请在1986年4月22日获得城市规划委员会(城规会)发给有附带条件的规划许可。城规会于1987及1988年进一步考虑了经修订的发展计划。发展商于该计划中,建议兴建行人天桥系统横跨皇后大道东连接内地段第7781号。城规会在考虑整个发展计划时,认为拟议的行人天桥系统可减少行人在地面横过皇后大道东的机会,有助分隔人流车流,故此接纳该组行人天桥的拟议。

(二)按胡忠大厦的土地契约,发展商要待一项大型酒店发展的换地安排完成后,才须兴建行人天桥,而有关的换地至今仍未落实。倘发展商决定押后或放弃有关大型酒店发展,则兴建行人天桥的需要亦将相应延迟或减退。由于上述大型酒店的换地仍在处理中,因此,政府没有就发展商可能放弃大型酒店项目的换地申请导致天桥的兴建终止的假设而订定对策。必须指出的是,兴建横跨皇后大道东行人天桥一事并非由政府提议,而是发展商为了配合其邻近物业和上述尚未落实的酒店发展而提出的。

(三)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6(1)(d)条,假如进行某些图则所显示的建筑工程会与根据《城市规划条例》制备的任何经批准的图则或草图有抵触,建筑事务监督可拒绝就建筑工程的任何图则给予批准。在审批胡忠大厦的建筑图则时,屋宇署已谘询规划署的意见,以确保关于发展胡忠大厦计划的图则并无违反根据《城市规划条例》所拟备的草图。

  在接获有关胡忠大厦占用许可证的申请后,屋宇署已按照既定程序知会地政总署,让地政总署审查有关的批租条件是否已获遵办。由于处理占用许可证的申请并不需要规划署或运输署的参与,屋宇署未有将有关事宜通知该两部门。

  而有关发出满意纸方面,胡忠大厦的规划许可条件虽无指定行人天桥的完工日期,但有要求行人路系统及路线须令路政署满意。根据胡忠大厦的土地契约,发展商要待一项大型酒店发展的换地安排完成后,才须兴建行人天桥,而有关的换地至今仍未落实。地政总署发出满意纸前,已循惯常程序就发展商有否履行契约订明的责任谘询路政署、田土注册处、渠务署及建筑署等,各部门均就此作出正面确认。

二○○五年五月四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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