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会议上何锺泰议员就‘立法会十题:外悬广告招牌’的提问和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的书面答复

以下为今日(一月十八日)立法会会议上何锺泰议员的提问和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的书面答复:

问题:

关于悬挂于大厦外墙并伸出街外的广告招牌(“外悬广告招牌”),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对大型外悬广告招牌有何规管;

(二)如何处理属于已结业店铺却没有清拆的外悬广告招牌;及

(三)现行法例就外悬广告招牌从高处堕下所涉及的法律责任有何规定?

答复:

主席女士:

就问题三部份的答复如下:

(一)政府十分重视招牌的安全,尤其是大型的外悬招牌。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竖设广告招牌属于建筑工程,须事先获得建筑事务监督的批准及同意施工,才可展开工程。对于广告招牌,包括大型的外悬广告招牌,屋宇署有以下的规定及执法行动﹕

(a)就提交屋宇署审批的新建广告招牌,屋宇署已制订“认可人士及注册结构工程师作业备考”规定招牌伸建物的相距空间及位置,物料及结构安全等标准。其中的要求包括:

(i)   伸出街上的招牌的面积连支架不可超过四十平方米;
(ii)  招牌不得影响大厦的走火通道或楼梯;
(iii) 招牌不得阻碍或减少楼宇所需的天然光线及通风;
(iv)  外悬招牌不得伸越主建筑界线4.2米以上或街道中间线1.5米范围之内;
(v)   伸出行人道的招牌须距离地面最少3.5米;
(vi)  伸出街道行车线的招牌须距离地面最少5.8米;
(vii) 两个毗邻招牌连支架的侧向距离须最少有2.4米;及
(viii)分别安装于街道两旁的相对招牌,两者之间的净距离须最少有3米。

为协助拟建广告招牌的人士以合法及较便捷的程序兴建符合安全标准的广告招牌,屋宇署于二○○三年六月起实施快速处理审批招牌图则的新措施,订明审批程序应于三十天内完成。

(b)自二○○二年三月起,屋宇署委聘顾问公司,在48小时内进行视察有关兴建中的违例建筑工程(包括招牌)的投诉,以及在各区定期巡视及拍摄照片以作记录。如发现有兴建中或新竖设的大型违例招牌,屋宇署会引用《建筑物条例》向有关人士发出清拆令,以遏止新建违例招牌的增长。屋宇署于二○○五年共清拆了29个新竖设的违例招牌。

(c)自二○○三年八月起,屋宇署在人流密集的地区进行巡查,针对现存的大型违例招牌进行有计划的清拆行动。在二○○五年的清拆行动中,屋宇署共清拆了6个这些现存而面积超过四十平方米的大型违例招牌。

(二)屋宇署职员亦会往各区进行视察,如发现危险或弃置招牌,会引用《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向招牌拥有人发出“拆除危险构筑物通知”,消除这类招牌对公众构成的威胁。区议会议员亦会协助将这类个案转介屋宇署跟进。屋宇署于二○○五年共清拆了1,597个有危险或弃置的招牌,其中1,383个为弃置招牌。如招牌拥有人没有在指定时间内遵从该通知的规定,屋宇署会安排进行所需的工程,并向招牌拥有人追讨有关的工程费用。

(三)招牌拥有人有责任作适时维修,以确保招牌安全。而物业拥有人亦有责任确保其物业并没有违例竖设的招牌。若招牌因失修而从高处堕下,招牌拥有人和招牌所在的物业拥有人均有可能要负上法律责任。例如就刑事责任方面,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4B(1)条,如有人自建筑物掉下任何东西,或容许任何东西自建筑物坠下,以致对在公众地方之内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险或损伤者,则掉下该东西或容许该东西坠下的人,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10,000及监禁6个月。此外,如广告招牌在施工期间从高处堕下,屋宇署亦可根据《建筑物条例》40(2B)(a)条,检控有关工程的负责人。该条文订明,与任何形式的建筑工程直接有关的人士,如其工程进行的方式导致任何人受伤或任何财产损毁,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1,000,000元及监禁三年。而因物体自建筑物掉下而蒙受损失和伤害的人,可进行民事诉讼申索赔偿。这属于民事责任问题,须由法庭考虑多项因素后作出裁定谁应负上责任。

2006年1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4分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