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第六题﹕掘路许可证持有人须复修因掘路引致的路面损毁

以下是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廖秀冬博士今日(四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蔡素玉议员的提问所作的口头答复﹕

问题:

有关以预制铺路砖铺砌的行人路﹐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两年﹐以预制铺路砖铺砌的行人路路面面积及有关的公帑开支﹐以及预计本年和明年的铺砌的面积及开支﹔

(二) 有关当局使用甚么方法清除在路砖之间罅隙生长的杂草﹔若该等方法包括使用除草剂﹐当局如何避免自然环境因而受到破坏﹔及

(三) 鉴于本人曾目睹公用事业机构的工程人员在维修地底设施时﹐把工程车辆及重型机械放置在以铺路砖铺砌的行人路上﹐当局如何确保该等机构会妥善修复因而受损毁的行人路路面﹖

氮滦:

主席女士:

过去两年﹐使用预制铺路砖铺砌的行人路路面面积约三十七万平方米﹐涉及开支约1.9亿元。预计本年和明年的铺砌面积及开支约为每年十五万平方米及七千七百万元。

现时我们是依赖人力去清除路砖之间罅隙生长的杂草﹐过程中并没有使用除草剂。

所有公用事业机构﹐如需开掘路面进行维修地底设施﹐必须向路政署申请掘路许可证。该等许可证内附有多项守则供公用事业机构及其承建商遵守。其中一项守则是要求持证人要根据路政署的标准﹐复修因掘路工程而引致的路面损毁﹐并且要承担复修后起计的十二个月内﹐该段复修路面的维修及保养责任。

此外﹐路政署会定期巡查公用事业机构的掘路工程。当发现他们将车辆或重型机械放置在行人路上时﹐会即时要求有关机构将车辆或机械移走。如果发觉行人路面因此而有所损坏﹐亦会要求该机构根据路政署的标准负责修复该段行人路面。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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