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局就司法复核作出回应

就传媒查询有关注团体成员向高等法院就古物事务监督决定不根据《古物及古迹条例》将皇后码头列为法定古迹而申请司法复核一事,发展局发言人今日(七月三十日)回应如下:

“我们得悉有关注团体成员就古物事务监督决定不将皇后码头评为古迹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复核。

有关的司法复核并不影响将皇后码头所在位置的用地移交予中环填海计划第三期工程承建商作工地。

根据中环填海计划第三期的合约条款,我们本应于二○○七年二月二十三日把皇后码头所在位置用地移交予承建商,有关的延误已超过了五个月。

我们延迟移交码头用地会阻延填海工程和在码头兴建已规划的基建工程的竣工日期,这些工程均是中环填海计划第三期工程的重要项目。上述阻延对中环填海计划第三期合约的整体竣工日期造成的延误,可导致承建商按合约提出索偿要求,金额每日可约达数十万元。

鉴于过去数月社会出现保存皇后码头的意见,政府遂与立法会、区议会、专业及关注团体商讨保存皇后码头的方案。

另一方面,民政事务局局长,即当时的古物事务监督,亦知会了立法会,皇后码头并没有具备必要的历史、考古或古生物学价值而可根据《古物及古迹条例》宣布为法定古迹。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立法会通过拨款五千万元保留皇后码头上层结构,并将组件小心存放,以便日后在中环海滨重组。这个保存方法是政府考虑的四个方案中技术上最可行的一个。

我们于七月二十四日及二十六日分别向立法会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及文物保护小组委员会,及中西区区议会提交了落实保存皇后码头的详细资料。

为避免令中环填海计划第三期的工程受到进一步的阻延,我们会进行所需的工序,以期尽早将工地交予有关的承建商。为此,地政总署今日已根据土地(杂项条文)条例在皇后码头张贴通告,要求有关人士停止占用码头。”



2007年7月30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22时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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