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局今日(一月十四日)发出有关私人发展项目内公众休憩空间的设计及管理指引。指引将于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为改善香港城市景观及回应市民对管理私人发展项目内公众休憩空间的关注,发展局于二○○九年二月委托顾问进行研究,制订一套设计及管理指引。在谘询不同持分者,包括专业团体、业界组织及相关人士后,发展局接纳顾问的建议,并于今日公布这份指引。
顾问报告及指引已上载发展局网页,网址:www.devb.gov.hk/tc/issues_in_focus/provision_of_public_facilities/index.html。
发展局发言人在介绍指引时表示:“设计指引根据连系性、合适度及质素三个原则订下优质设计的框架,对公众的舒适度及绿化分外重视。”
设计指引将应用于日后在私人发展项目内的公众休憩空间,但会视乎每宗个案的情况作弹性处理。至于现有个案,当局十分鼓励当有合适的机会,如在发展项目需进行大型翻新工程时遵照设计指引。
另外,发言人补充说:“制订管理指引的目的,是提供一个清晰可行的基础,供业主、管理公司和公众依循。指引涵盖业主与使用者的权利与责任、不同类型的活动及其他运作事宜,务求在业主履行其责任与公众享用公众休憩空间之间取得切实可行的平衡。”
在参考海外的经验及本地的意见后,顾问倡议可审慎地使用公众休憩空间进行商业活动(例如露天茶座或露天食肆)及非商业活动(例如艺术展览及慈善/教育活动)。
发言人表示:“指引指出,作为基本原则,可用作商业活动的地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私人发展项目内公众休憩空间面积的百分之十。这个百分比与国际标准相比相对较低,藉以反映香港人流较多,以及此类用途作为公众休憩空间的补充功能。如公众休憩空间受地契条款规管,业主和管理公司应向地政总署申请需缴付豁免限制费用的豁免书;如涉及的公众休憩空间受公用契约规管,则应向屋宇署申请有关许可。”
他说:“我们认为在合适的私人发展项目内的公众休憩空间进行若干程度的非商业或慈善活动,以及有限度的商业活动,可为地区增添生气活力,令大众得益。因此,指引内载列了相关的考虑因素及所须取得的批准。一般来说,只有办公室和商场内的公众休憩空间适合进行活动。”
在地契或公用契约容许下,管理指引将应用于新设和现有的私人发展项目内的公众休憩空间。
完
2011年1月1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2时2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