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发展局局长根据《建造业议会条例》动议拟议决议案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以下是发展局局长黄伟纶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建造业议会条例》动议拟议决议案的开场发言:

主席:
 
我动议通过印载于议程内的议案。
 
这个决议案的目的是将《建造业议会条例》(《议会条例》)附表5第1部指明的征款门槛由一百万元提高至三百万元。
   
建造业议会于二○○七年二月根据《议会条例》成立。条例要求承建商须为总价值超过一百万元征款门槛的建造工程,向议会缴付相当建造工程价值0.5%的征款,以支持议会的工作,包括就建造业相关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见及为建造业工人提供培训。至于总价值不高于一百万元的小型建造工程,承建商无须缴交征款,这个安排可以减轻中小型承建商的财务负担。议会于二○○八年一月与前建造业训练局合并时,沿用了当时定为一百万元的征款门槛,这个门槛在一九八五年订定,多年未有调整。
 
为适合地减轻中小型承建商的财务负担,议会就征款门槛进行了检讨。参考过去多年间的通货膨胀水平,议会提出将征款门槛提高至三百万元。根据议会估计,提升门槛后,约四分一现时须缴交征款的建造工程可获豁免,因而会令议会的征款收入每年减少约八百万元,占其每年征款总收入的百分之一。而议会目前的财务状况稳健,应该可以妥善处理征款收入减少的影响。议会亦已就拟议修订与建造业持份者达成共识。
 
除《议会条例》外,根据《建造业工人注册条例》(《注册条例》)和《肺尘埃沉着病及间皮瘤(补偿)条例》(《肺尘病条例》),承建商须为总价值超过一百万元征款门槛的建造工程,分别向议会和肺尘埃沉着病补偿基金缴交征款。为避免对承建商造成混淆和方便行政,我们认为三条条例应作出同样的修订以统一征款门槛。
 
为此,我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会分别提出议案,提高《议会条例》及《肺尘病条例》下的征款门槛。立法会早前成立了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审议这两个拟议决议案。经过一次会议后,小组委员会顺利完成审议工作,对两项拟议决议案并无建议更改。我在此感谢小组委员会主席何启明议员和其他委员的支持。
 
在立法会通过《议会条例》和《肺尘病条例》的决议案后,我们亦会提交修订《注册条例》下的征款门槛的公告,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
 
主席,我谨此陈辞,恳请各位议员支持这项议案。多谢主席。
 

2018年6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36分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