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发展局副局长根据《议事规则》第49E(2)条动议议案总结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发展局副局长廖振新今日(一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议事规则》第49E(2)条动议的议案的总结发言全文:
 
主席:
 
政府以透过《土地(杂项条文)条例》(第28章)的挖掘准许证制度,规管在未批租政府土地范围(包括路政署负责维修的街道及路政署负责维修的街道以外范围)内进行的挖掘工程。
 
根据挖掘准许证制度,申请人须就当局发出的各类挖掘准许证缴付不同的费用。此外,挖掘准许证制度亦订明须就延长此等挖掘准许证的有效期所收取的经济成本。
 
政府不时会检讨各项收费,以“用者自付”原则收回全部成本。制订《2018年土地(杂项条文)(修订)规例》目的是调整八项与挖掘准许证制度相关的现行行政收费,提高约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此外,三项在路政署负责维修的街道进行挖掘工作的挖掘准许证延期所收取的经济成本将提高约百分之八,以提供足够诱因,促使挖掘准许证持证人尽快完成有关工程。
 
我在此感谢小组委员会支持《2018年土地(杂项条文)(修订)规例》下相关的收费及经济成本的调整。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19年1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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