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七题:泊车位、街市及社福设施的规划标准

以下是今日(六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尹兆坚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黄伟纶的书面答复:
 
问题:
 
就《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规划标准》)中有关泊车位、公共街市及社会福利设施的规划准则,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据悉有新落成的公共屋邨(例如安泰邨和洪福邨)在入伙后即出现泊车位供不应求的情况,政府会否修订《规划标准》,提高有关泊车位(特别是公营房屋项目内商用车辆泊车位)供应的规划标准;         
 
(二)鉴于据报天水围及东涌等新市镇的公共街市不足,导致区内居民需跨区才能买到价格较相宜的食物,政府会否修订《规划标准》,重新为公共街市订定以人口为基础的量化规划准则;及
 
(三)鉴于现时有不少地区的社会福利设施短缺的原因之一是社会福利机构找不到合适处所设置该等设施,政府会否考虑在《规划标准》增订以下规划准则:新发展区及新住宅发展项目内须有不少于地盘面积的0.5倍的楼面面积作社会福利设施用途?
 
答复:
 
主席:
   
按照人口及其他因素,各有关政策局会为其政策范畴下之社区和基础设施的规模、位置及用地规定,订立规划准则。部分设施采纳以人口为基础的量化准则,另有设施则会考虑一篮子因素。规划署会将这些属不同政策范畴、由各有关政策局分别主导的规划准则收纳在《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规划标准》),让规划署预留土地予相关设施时能有所参考。有关的政策局会按社会发展需要及其政策考虑,适时制定、检讨及修订相关的《规划标准》。
   
就问题的各部分,在谘询相关政策局包括运输及房屋局(运房局)以及食物及卫生局(食卫局)后,我现回复如下:
 
(一)运房局表示,就泊车位的规划标准,运输署正进行「商用車辆泊車顾问研究」,研究包括检讨《规划标准》中有关商用車辆泊車位及上落客货设施的标准。运输署亦会在上述研究中检视现时《规划标准》内有关提供私家車泊車位的准则,以期更新在房屋发展项目(包括公营房屋)中提供私家車泊車位的规定,当中会考虑最新的泊車政策、泊車位的使用率、各种影响私家車增长的社会及经济因素等, 以期增加在未來房屋发展项目中私家車泊車位的數量。上述检讨工作预计在二○一九年完成,运输署计划在谘询有关持份者后在二○二○年公布新修订的准则。
 
(二)食卫局表示,政府会因应个别情况,在考虑包括人口组合、社区需要、邻近的公众和私营街市设施,以及附近新鲜粮食零售店的数目等相关因素后,决定是否兴建新的公众街市。政府在考虑过程中亦会顾及地区上的实际情况及持份者的意见。这一篮子因素包括但并不局限于人口考虑,可让当局更具弹性地评估地区情况及改善公共街市设施的需要。基于上述考虑,政府已决定在天水围、东涌市中心等地区兴建新公众街市。食卫局会因应社会的发展和地区的实际情况,在适当时候评估是否有需要检讨公众街市的规划准则。
 
(三)对于在新发展区的发展地段及新住宅发展项目预留专属、划一楼面面积作社会福利设施用途的建议,我们认为并不切实可行。这是因为个别发展项目是否适合容纳社会福利设施及可涵盖的设施类别和规模不能一概而论,须视乎发展用地的规划用途、地盘大小、地理位置及发展密度等因素。

就规划作私营发展的用地,我们会在合适的用地,通过卖地计划要求发展商在其发展内兴建政府、机构或社区设施。对于规划作公营房屋的用地,房屋署会因应不同政府部门(包括社会福利署)提出预留土地作各类政府、机构或社区设施的要求,在制定公营房屋发展的规划大纲时与规划署及相关部门协调,并在规划及技术可行的情况下,预留地积比率提供相关设施。
   
此外,以往规划新住宅发展项目的过程中,法定规划图则上通常会根据用地一般可容纳的最高地积比率或最高总楼面面积,再分别为住用和非住用用途(后者可作提供社福设施及政府、机构、社区设施或商业零售等用途)订明最高地积比率或最高总楼面面积。经检讨后,政府自二○一八年八月起采纳新的安排,在改划土地作房屋用途(包括公营及私营)的阶段,将那些计划中并获技术评估确认相关可行性的政府、机构或社区设施的楼面面积,在法定规划图上表明豁免计入有关用地的总楼面面积之内。此举可在不削弱建屋量的情况下提供所需的社会福利设施,以满足当区居民对社区设施的需求。我们相信这些措施均有助增加社福设施的楼面空间。

2019年6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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