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蒋丽芸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黄伟纶的书面答复:
问题:
政府曾表示,有超过三万份新界(包括新九龙)土地的契约(“地契”)将于二○四七年年中期满。关于该等地契续期及有关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上述地契当中,住宅用途或商住两用的共有业权土地的下述资料:(i)土地总面积、(ii)地段数目及(iii)所涉住宅单位(包括商住两用单位)的总数为何;若地政总署没有备存该等资料,该署将于何时完成备存资料的工作;
(二)鉴于地政总署曾于二○一七年三月表示,(i)预期于二○一七年年中完成编制关于处理地契续期所涉具体手续和流程的参考资料,以及(ii)会探讨进一步简化和缩短流程的可能性,该两项工作目前是否已完成及是否已把参考资料公开;若未完成或没有公开,原因为何;
(三)鉴于有大量地契将于二○四七年年中期满,地政总署有否评估需增添多少人手及财政资源,以应付整理和编制地契资料及为地契续期等相关工作;若有,所需的额外人手及预算开支为何;
(四)会否尽快公布上述地契续期的条款及手续;若否,何时会公布;
(五)过去三年,金融机构有否向当局反映,该等地契在二○四七年可否续期及可续期多久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影响了它们对涉及有关物业的按揭贷款申请的决定;若有,详情为何;及
(六)是否知悉,过去三年,有否金融机构基于有关地契将于二○四七年年中期满而拒绝就该土地上的物业批出超逾该年期的按揭贷款;若有,详情为何?
答复:
主席:
政府一直有清晰明确的政策,处理期满土地契约续期的事宜。
根据特区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公布的政策声明,没有续期权利的土地契约(不包括短期租约及特殊用途契约),在期满时可由政府全权酌情决定续期五十年而无须补缴地价,惟须每年缴纳租金,款额相当于有关土地应课差饷租值的百分之三,租金其后会随应课差饷的改变而调整。根据此政策,特区政府成立后,批出的地契年期一般均为五十年并跨越二○四七年。
视乎批出日期和契约年期,目前有效的土地契约将会于不同日子期满,包括二○四七年六月三十日当天、之前或之后。
自特区成立以来,地政总署一直按上述的政策处理期满土地契约续期事宜。考虑土地契约续期与否的因素包括:原有契约有否出现严重违反地契的情况,以及违契情况是否在限期前纠正;如原有契约是基于某种政策考虑(例如推动个别工业的发展)而批出,该政策考虑是否仍然适用等。
具体手续方面,根据现行安排,若土地契约获批准续期,如土地属单一业权,或属共有业权而所有拥有人一致同意续期安排,地政总署一般会与所有业权人签立土地契约续期文件,为土地契约续期。如土地属共有业权而拥有人未能或难以一致同意土地契约的续期安排(例如单位分拆出售的住宅楼宇),政府会在现有土地契约期满后,把新契约批予财政司司长法团,再由财政司司长法团将个别物业的不可分割份数转让予有关物业的注册业权人。此做法确保即使个别业主不同意或不能执行转让安排,仍不会影响愿意续期及完成转让手续的业主的权益。一般而言,地政总署会在土地契约届满前三年开始处理续期事宜。就个别较复杂或共有业权众多的个案,署方可能会更早展开相关工作。
就提问的各部分,我分别回应如下:
(一)二○四七年六月三十日将会有大批土地契约到期,所涉及的地段数目、用途分项及权益份数等资料有待地政总署整理,预计有关整理工作于二○二一年起分阶段完成。
至于在二○四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或之前到期的土地契约,根据地政总署按土地注册处提供的资料所整理的数据,目前有效并涉及一般商业/住宅/工业用途地段的土地契约,到期的年份最早为二○二五年。由二○二五年至二○四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合共约有2 400个一般商业/住宅/工业用途的地段(按分段地段计算)的土地契约到期。所涉的权益份数资料正在制备中。
(二)至(四)正如上文所述,政府有政策和机制处理土地契约续期事宜。为协助公众了解,地政总署的网站设有专页,提供相关政策资料、定期更新的契约续期统计数字和相关公报。至于土地契约续期手续方面,我们正探讨有否其他合适的安排,以较精简的程序和便捷的方式续期。我们会适时公布具体安排。
(五)及(六)政府过去有特别为相关专业界别讲解土地契约续期事宜,包括于二○一六年十月通过香港金融管理局 (金管局)与银行业界沟通,解释政府有明确的政策处理土地契约续期,包括有权力批出年期跨越二○四七年六月三十日的土地契约;以及于二○一七年五月与香港测量师学会会面,讲解土地契约续期的具体执行事宜。业界均认为政府的政策清晰明确。
金管局认为政府的解释已妥善及全面回应银行业界的关注,看不到银行有需要改变现有按揭政策。事实上,目前已经有银行批出年期比相关楼宇地契年期为长的按揭贷款,而金管局亦没有收到这方面的投诉。
完
2019年11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