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五题:处理兴建新界小型屋宇申请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容海恩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甯汉豪的书面答复:
  
问题:

  根据立法会秘书处的一份研究刊物,截至二○二一年年底,有过万宗兴建新界小型屋宇(丁屋)的申请尚待处理。有市民向本人反映,近年有关申请的审批速度越来越慢。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关于兴建丁屋申请的以下资料:
(i)过去五年,每年接获的申请宗数;
(ii)过去五年,每年批出的豁免证明书(开工纸)和完工证数量;
(iii)目前有多少宗申请的开工纸和完工证尚待处理;
(iv)目前积压的申请宗数;
(v)第(iv)项所述的申请中,已积压逾五年的申请宗数;当中积压年期最长的10宗申请已积压的时间,以及长时间积压的原因;及
(vi)负责处理审批所涉及的人手编制及职位;
 
(二) 兴建丁屋申请的审批速度越来越慢的原因为何,当中是否涉及人手不足的问题;
 
(三) 鉴于买卖丁屋或需要补地价,目前需补地价但未完成补地价程序的丁屋数量和所涉金额分别为何;
 
(四) 过去五年,地政总署能否达到其每年处理2 300宗兴建丁屋申请的目标;地政总署会否因应大量申请积压,上调目标处理宗数;及
 
(五) 有何计划处理积压申请,让申请宗数不会持续有增无减?
 
答复:
 
主席:
 
  新界小型屋宇政策由一九七二年十二月起实施,让新界原居村民得以一生一次向当局申请批准,在其所属乡村内的合适土地上建造一间小型屋宇,屋宇不得超过三层及不得高于8.23米(27呎),而上盖面积不得超过65.03平方米(700平方呎)。
 
  在兴建小型屋宇申请获地政总署批准后,申请人须缴付行政费及/或地价,然后须按《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第121章)所载的规定,先就建筑工程、地盘平整工程及渠务工程向地政总署申请并取得豁免证明书(开工纸),才可展开建筑工程(注一)。在建筑工程完成后,申请人须向地政总署提交兴建完成报告,地政总署在实地查核并信纳申请人已完全履行相关条件、要求及责任后,会发出合约完成证明书(完工证)。
 
  就容议员提问的各个部分,我回复如下︰
 
(一)过去五年(二○一九至二○二三年),地政总署每年接获小型屋宇申请宗数、发出开工纸及完工证的数目,表列如下:
年份
 
接获小型屋宇
申请宗数
(注二)
处理小型屋宇申请宗数
(注二/三)
发出开工纸
的数目
(注二/四)
发出完工证
的数目
(注二)
2019 2 175 2 265 1 384 817
2020 814 2 137 868 397
2021 1 741 2 200 1 269 584
2022 1 054 2 706 1 184 520
2023 814 2 376 1 558 591
 
  截至二○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有待地政总署完成审批的小型屋宇申请有10 661宗;处理中的开工纸及完工证申请数目,则分别为2 654宗及939宗。
 
(二)如属简单个案,审批小型屋宇申请一般可在会见申请人当日起计24个星期内完成。至于复杂个案(例如收到当地反对意见或涉及土地业权问题),处理时间或需更长。部分个案的延误亦可能涉及地政总署控制范围以外的因素,例如申请人未能依时提交技术报告、出席会面等。至于开工纸和完工证的审批时间,则因应有关工程的复杂程度和技术因素,难以订下概括的目标。地政总署未有为小型屋宇申请、开工纸和完工证的处理时间备存详细统计数字。人手方面,地政总署约有100名人员(主要分布在新界八个分区地政处)参与处理审批小型屋宇申请,但这些人员亦同时负责分区地政处内其他土地行政职务,因此上述数字仅供一般参考之用。署方会继续因应运作需求的转变和资源等因素,不时检视和重新调配人手。
 
(三) 根据小型屋宇政策向原居民批出的土地或发出的建筑牌照,通常附有条文,限制土地的售卖或以其他方法转让。即使在土地上的发展已经完成,此等限制条文可能仍然有效,例如业主须向政府缴付额外的地价(补地价),才可将限制条文撤销。具体来说,村民在自己拥有业权的土地上获批出建筑牌照建造小型屋宇,若他在获发完工证后的五年转让限制期内转让其小型屋宇,须向地政总署补地价。若村民在政府批出的土地上建造小型屋宇,则无论在任何时候转让其小型屋宇均须补地价。截至二○二四年九月三十日,地政总署正处理约105宗撤销转让限制申请,由于申请仍在处理中,现阶段未能提供涉及的金额。
 
(四)及(五)在二○一九至二○二三年期间,地政总署的服务承诺是每年处理不少于2 300宗小型屋宇申请个案(注五)。正如上表所示,除了二○二○及二○二一年因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实施了特别上班安排,地政总署均可大致达到其服务承诺。
 
  为精简处理小型屋宇申请的程序和加快审批,地政总署分别于二○二一年十月及二○二三年一月优化了处理程序,当中包括:
 
(i)同步启动不同范畴的流程,例如同步查核用地的业权和地界及谘询相关部门;
(ii)简化处理反对意见的程序,以缩短处理反对时间;
(iii)鼓励多采用会议形式与申请人面对面直接商讨;
(iv)赋权分区地政专员辖下人员审批较简单的个案,复杂个案才交由分区地政专员或分区地政处会议审批;
(v)加强总部的监察角色及复检处理小型屋宇上诉个案的职能;及
(vi)优化处理简单及复杂个案的工作流程、重新厘定简单和复杂个案的准则等。
 
  在落实上述的精简程序后,地政总署于二○二二年及二○二三年每年处理小型屋宇的申请宗数均已回升至2 300宗以上,平均为2 541宗,超过署方的服务承诺水平。过去两年加快处理申请,再加上新申请数目有所放缓,截至二○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有待署方完成审批的小型屋宇申请宗数从二○二一年年底的12 600宗减少至10 661宗,即下降约15%。与此同时,开工纸和完工证发放数目去年亦能维持在较高水平。
   
  为落实发展局推动精简发展程序的目标,地政总署会继续按需要适时检讨和修订内部指引,以加快处理小型屋宇的申请。地政总署正研究就完工证及相关文书的审批试行自行核证安排,即容许土地业权人选择委聘外间专业人士自行核证符合审批所需的相关要求,从而善用业界资源,精简和加快审批流程,目标是于十周内完成简单个案的审批。地政总署计划于今年年底推出试行计划。
   
注一:倘地政专员因地盘的地理或土力限制而不能签发地盘平整工程及渠务工程豁免证明书,申请人必须向建筑事务监督正式提交地盘平整工程及渠务工程的图则,获得批准后,方可施工。

注二:由于每年接获的申请不一定于同年完成处理,在年内处理的个案和宗数,未必对照该年的申请个案和宗数。同样,在年内发出开工纸/完工证的个案和宗数,未必对照该年处理的申请个案和宗数。

注三:处理小型屋宇申请宗数是指地政总署在该年份批核、否决或分类为复杂个案须继续处理的申请。

注四:每间小型屋宇可能发出多于一张开工纸。

注五:地政总署的服务承诺所涵盖的处理小型屋宇申请个案,是指地政总署在该年份批核、否决或分类为复杂个案须继续处理的申请。
 

2024年11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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