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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立法会三题:固定资产产权的证明文件

  以下是今日(一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严刚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甯汉豪的答复:
 
问题:
 
  有意见指出,本港动辄数百至上千页的房产产权证明文件,在储存保管方面为产权持有人带来极大不便,把有关文件存入银行保险箱又产生额外费用,而文件因受潮、纸张老化、虫蛀、火灾或搬家等原因损毁或遗失也难以弥补,以上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产权流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据悉,房产证明文件一旦损毁或遗失,即使透过律师楼补领楼契核证副本(影印契),仍会被视为业权不完整,或影响物业价格及按揭申请,政府有否检视,经土地注册处核准的影印契,在市场上是否具完整业权证明的法律效力;
 
(二)过去三年,市民向土地注册处申请影印契的宗数,以及申请的主要原因为何;及
 
(三)有否考虑全面推动房屋、土地及车辆等固定资产产权证明电子化;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香港现行的土地注册制度是契约注册制度,物业业权的证明须符合普通法及《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第219章)的要求。就一般物业买卖而言,卖方须应买方要求提供不少于15年的物业交易楼契的正本,交予买方律师审查以确立卖方为真正物业拥有人。这里所指的物业交易楼契包括政府批地、物业买卖、转让及按揭等等的文书。在此制度下,买方是在业权核实后与卖方签立有效转移契约而获得业权,因此业权证明并非凭藉单一文件。物业交易完成后,该等楼契会由买方管有;若涉及物业按揭,楼契则由按揭银行保管直至所有贷款清还。每次物业交易时,买方律师会将是次交易文书的正本交予土地注册处安排注册。土地注册处会为每份注册的文书制作并保存影像纪录,在注册完成后将文书正本退还买方律师。
 
  在此政策背景下,就严刚议员提出的问题的三个部分,我回复如下:
 
(一)在现行契约注册制度下,业主有必要保存楼契的实物正本。土地注册处的功能及在物业交易及查证业权方面的角色为注册文书、提供物业查册服务,以及提供已注册文书的副本或核证副本(注)。
 
  就遗失楼契的个案,我们留意到,法院曾经裁定,如果因楼契遗失而对业主的业权产生疑问,业主需要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据以消除疑问,何谓令人满意将取决于个别个案;而在过去许多个案中,业主提供法定声明以解释楼契遗失的原因,并为所需楼契文书附上核证副本,可被视作业权确立。
 
(二)在过去三个财政年度(即二○二一/二二年至二○二三/二四年),土地注册处平均每年提供约99 000份土地文书核证副本;涉及文书大多是由政府发出的建筑物事宜命令,以及政府批地文件等,涉及转让契约的文书只占极少数,约百分之三。由于核证副本申请人无需向土地注册处提供申请副本的原因,我们没有就申请原因备存资料。
 
(三)在现行的契约注册制度下,物业的业权透过提供楼契和审查楼契确立,正如刚才提及,现行制度下不能凭单一文件(不论纸本或电子本)去证明业权。
 
  政府准备推行业权注册制度以逐步取代现行的契约注册制度,并以新批土地先行。为此,我们会于二○二五年第一季向立法会提交修订《土地业权条例》(第585章)(《业权条例》)的修订草案。在此新业权注册制度下,业权注册纪录是业权不可推翻的证据,物业业权可以通过查阅业权注册纪录来确定,无须如现时般翻查以往业权文件去确定业权。因此,《业权条例》实施后,在新批的土地将不再需要如现行制度般检查或保存历年一连串业权文书,并可解决因遗失业权文书正本而产生的问题。
   
  在业权注册制度下,业权注册纪录本身已经足以证明业权。即使如此,为了回应公众希望持有一份纸本业权证明书的诉求,土地注册处将来亦会就业权注册制度下的土地向业主发出纸本业权证明书,而该证明书复本亦会以电子方式于土地注册处备存。一般而言,土地注册处会就每个物业发出一份一般约一至两页纸的业权证明书。
   
  车辆产权证明方面,运输及物流局表示,现时车辆登记资料是以电子方式存放于运输署的电脑牌照系统内,而车辆登记文件(俗称「牌簿」)是运输署向登记车主发出的重要文件,载有登记车主的个人资料及其车辆的登记细节。推行牌簿全面电子化,即不再有纸本牌簿,涉及多方面考虑,包括监管、技术及系统保安、社会接受程度等,政府需要审慎研究及考虑是否适切可行,以配合市民及业界的需要及期望。
 
注:一般副本是由土地注册处纪录列印的副本,而核证副本则列印于防伪纸,并经由土地注册处处长认证。
 

2025年1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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