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三题:收回土地条例

以下为今日(三月十八日)立法会会议上李永达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的书面答复:

问题:

根据《收回土地条例》(第124章),每当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当局)决定须收回任何土地作公共用途时,行政长官可根据该条例命令收回该土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十年,当局有否根据上述条文,决定收回任何位于郊野公园、已划定的特别地区或海岸公园的范围内、或列于政府选定为须优先加强保育的地点清单上、或其他具备自然保育价值的私人土地作公共用途;若有,每宗个案的详情;

(二)过去十年,地政总署曾经考虑建议当局收回属第(一)项所述类别的土地的每宗个案详情,包括最终作出及没有作出有关建议的考虑因素;及

(三)过去五年,有否发现在任何个案中,有人曾破坏未被纳入分区计划大纲图或发展审批地区图内但具备自然保育价值的土地(例如一些弃耕已久的农地),藉以促使当局根据上述条文收回有关土地;若有,每宗个案的详情;若否,政府有何措施防止该情况出现?

答复:

主席: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我的回复如下:

(一)及(二) 根据地政总署翻查现有纪录所得悉的资料,过去十年,政府曾就以下个案引用收回土地条例征用位于自然保育区范围内的私人土地作公共用途:

(a)于二○○一年四月十日决定收回位于元朗米埔自然保育区内的私人农地,以便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乡村防洪工程。收回农地的面积约9,873平方米;

(b)于二○○二年四月三十日决定收回位于元朗新田自然保育区内的私人农地,以便政府有关部门实施主要排水渠及乡村堤坝保护计划。收回农地的面积约20,560平方米;及

(c)于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决定收回位于大埔船湾自然保育区内的私人农地,以便渠务署进行船湾区内雨水排放系统改善工程。收回农地的面积约4,900平方米。

(三) 过去五年,地政总署、规划署、环境保护署及渔农自然护理署未有发现有人因意图令政府征用私人土地而作出破坏位于所述范围内私人土地的行为。如地政总署发现在所述范围内私人土地有违反地契的情况,会联同有关政府部门采取适当行动,包括执行契约条款行动。


2009年3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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