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七题:南生围发展项目

以下为今日(一月十二日)立法会会议上梁家杰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的书面答复:

问题:

城市规划委员会(城规会)于一九九六年批准南生围发展项目,发展工程至今仍未展开。期间,市民对环境及生态保育的意识亦已提高。《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第499章)及城规会的《后海湾湿地保育区规划指引》相继在一九九八年及一九九九年实施及颁布,城规会并引入“不可有湿地净损失”的原则去考虑发展建议,以保护甩洲一带的湿地及鱼塘。不过,有评论指出,由于发展商分别在二○○一、二○○四及二○○七年三次申请延长南生围项目的发展期限并每次获批准,在一九九四年该项目的发展蓝图获批准后才订定的法规均对该项目没有追溯力,所以该项目无须通过现行法定环境评估程序,今日的保育标准明显无法反映在该项目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发展商只拥有南生围发展项目中不足八成的土地,需与政府换取其馀两成多的土地,方能开展此项目,局方会否批准换地;如会,条件为何;

(二)是否知悉城规会之前三次批准南生围项目延长发展期限的理据分别为何;

(三)是否知悉,过去五年,城规会共批出多少多于一次申请延长发展期限的项目;该数字占申请延期的项目总数的百分比为何;城规会会否发出新指引,使发展项目的发展图则的有效期在该等项目的发展期限获批准延长后不可自动延长;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四)局方会否检讨新界的规划,以集中开发已被破坏的“棕土”地带,避免破坏湿地和农地;若会,检讨的时间表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就南生围的个案,申请人于一九九二年向城市规划委员会(城规会)提交规划申请,建议于南生围地盘进行住宅及高尔夫球场发展,并于甩洲地盘建立自然保护区。该申请于一九九二年及一九九三年分别被城规会辖下乡郊及新市镇规划小组委员会(规划小组委员会)和城规会否决。及后,该申请于一九九四年获城市规划上诉委员会在有条件情况下准许,并获枢密院于一九九六年确认。已批的规划许可共有27项附带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环境评估报告及生态栖息地创造/管理计划等。申请人在过去曾三次获批延长展开发展期限(延期申请),有关规划许可的有效期直至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申请人于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16A(2)条提出申请再延长展开有关发展的期限三年至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在考虑所有相关规划因素后,规划小组委员会于二○一○年十二月十日拒绝该延期申请。

就问题的各部分,我回复如下:

(一)地政总署并没有收到有关换地的申请,因此该署没有基础考虑任何换地的安排。

(二)申请人在过去曾三次获批延期申请,详情如下:

城规会在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批核第一次延期申请,将展开发展期限延期三年(而非申请人要求的五年)至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主要考虑为申请人需要用相当时间准备各项文件以回应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申请人有尽力履行规划许可的附带条件(包括于二○○○年三月至二○○一年十月提交总纲发展蓝图、环境评估、排水影响评估及交通影响评估等)。

城规会在二○○四年十月八日批核第二次延期申请,将展开发展期限再延长三年至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主要考虑为申请人有提交文件以履行附带条件(包括于二○○二年十二月至二○○四年九月提交总纲发展蓝图、园境设计总图及环境评估等和已履行三项附带条件)。

第三次延期申请是申请人根据城市规划(修订)条例第16A条,申请对上述规划许可作出B类修订。规划署署长在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根据城规会授权批核该项申请,将规划许可的有效期再延长三年至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主要考虑为申请人自二○○四年延期申请获批后,曾努力尝试提交文件以履行附带条件(包括于二○○五年八月至二○○七年九月提交园境设计总图、环境评估、交通影响评估等);而申请人需要更多时间解决未完成的事项,及与有关部门就某些附带条件的技术报告事宜寻求共识。尽管如此,在该延期申请的批核信件中,申请人已获告知有关的规划许可如须再次延期,将超越B类修订的范畴,而任何再度延长规划许可有效期的要求,须重新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16条提出规划申请。

(三)城规会在批给规划许可时订定展开发展的期限,是为了确保核准发展计划可在一定的期间内落实。申请人如未能在订定的期限内展开核准发展计划,有关的规划许可便告失效,但申请人可向城规会提交延期申请,有关申请并非一项“自动续期”的安排。

为配合《2004年城市规划(修订)条例》(修订条例)的实施,当局于二○○五年拟备了一系列的规划指引,并在草拟阶段谘询相关的持份者。在二○○五年呈交立法会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的文件中,亦将建议详细列出。其中有关延长展开发展的期限和对核准发展计划作出A类及B类修订的规划指引清楚订明在处理有关延长展开发展期限的申请时的考虑因素。修订条例在二○○五年六月十日生效,城规会随后亦颁布了相关的规划指引。

在一般情况下,城规会批给的展开发展期限为四年,以配合香港的发展步伐。申请人可以申请延长展开发展期限,但延长期或累积的总延长期不得超过核准发展计划原来的展开发展期限。当局认为给予申请人八年时间(即四年有效期加不超过四年的延长期)来展开核准的发展项目,已相当充裕。由于规划考虑因素和社会人士的期望均可能出现重大改变,当局认为申请人在八年之后需要重新提交新的规划申请,让社会人士就申请发表意见是合理的做法。就“延长期或累积的总延长期不超过核准发展计划原来的展开发展期限”而言,此乃属于“B类修订”,须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16A(2)条向城规会申请。若原先的延期申请许可是在《2004年城市规划(修订)条例》生效前批给的,根据规划署颁布的专业人士作业备考第5/2005号“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16A条决定A类及B类修订所依据的基准”,便须以城规会或规划署署长根据城规会所授的权力批给的最近一次许可所准许的期限,作为再延长规划许可的最长期限。

过去五年(直至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止),城规会一共批准163宗有关延长展开发展期限的申请,当中52宗涉及多于一次的延期申请。所有获批的延期申请,均符合上述B类修订的展开发展期限。

(四)城规会已为新界大部分地区制订法定规划图则,订明各地区的土地用途及规划意向。在制订规划图则时,已依循法定程序,并因应各地区的考虑和相关的规划因素,当中包括自然环境保育的因素。除了为适宜发展的土地订明合适的土地用途地带外,对于某些环境/生态敏感的地区,当局已把它们纳入适当的规管,如设定为“自然保育区”或“具特殊科学价值地点”用途地带等。

规划是一项持续不断的工作,当局会因应不同的情况,适时检讨各区的土地用途,务求在环境、发展和社会需要之间取得平衡。当局亦会因应香港的整体发展需要,物色新的发展区,透过详细的规划及工程研究,以期在环境、交通和基建可行的情况下,将发展有系统地集中在合适地方,避免对自然环境保育带来负面影响,以达致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现阶段新界东北新发展区的规划及工程研究正在进行,而位于新界西北的洪水桥新发展区的规划及工程研究预计亦会在今年展开。

 

2011年1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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