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九题:新界村屋非法僭建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二十一日)立法会会议上李永达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的书面答复:
问题:
就处理新界村屋非法僭建的问题,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屋宇署每年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就村屋非法僭建的个案发出劝喻信及清拆令的数目为何;截至每年年底,业主已遵从及仍未遵从清拆令的个案数目分别为何;
(二)屋宇署每年就第(一)项仍未遵从清拆令的个案提出检控的数目为何;当中涉案人士被定罪的个案数目,以及该等人士的判刑中最高的罚款额及监禁期分别为何;以及大部分个案的一般罚款额及监禁期为何;
(三)第(一)项仍未遵从清拆令的个案中,截至每年年底,已超逾清拆令指明期限的个案数目为何,并按逾期时间(即一年以下、一至二年以下、二至四年以下、四至五年以下及五年或以上)列出分项数字;
(四)鉴于地政总署可根据《土地(杂项条文)条例》(第28章),就违反政府租契或许可证的构筑物发出书面通知,饬令有关土地的承租人或持证人清拆该等构筑物,过去五年,该署根据该条例就新界村屋的违例构筑物发出书面通知的个案数目;至今已遵从通知及仍未遵从通知的指令的个案数目分别为何;
(五)鉴于地政总署可根据《政府土地权(重收及转归补救)条例》(第126章),就违反政府租契或许可证的构筑物执行重收权重收土地或终止租契,过去五年,该署有否根据该条例就涉及违例建筑的新界村屋执行重收权;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六)当局会否加强就逾期已久而未有遵从清拆令的个案提出检控,或根据法例重收土地或终止租契,以提高市民遵从清拆令及减少非法僭建的警觉?
答复:
主席:
屋宇署作为政府在楼宇安全事宜方面的执行部门,一向根据执法政策,对新界豁免管制屋宇(俗称“新界村屋”)的僭建物采取执法行动。如僭建物涉及已批租土地(即俗称“私人土地”)违反契约条款的情况,则地政总署会采取适当的执行契约条款行动。
屋宇署在执行《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的规定时,亦考虑到楼宇安全、资源限制等因素而制订执法政策。在接获有关新界村屋僭建物的投诉和举报后,该署会进行调查,并根据现行的执法政策,就那些对生命财产明显构成威胁或有迫切危险的僭建物、正在施工的违例建筑工程和新建的僭建物采取执法行动。自本年四月起,屋宇署已扩阔“正在施工的新建僭建物”的定义,以涵盖所有即使主结构已经完成,但仍在装修或地盘清理阶段的工程。此举有助加强执法成效,遏止新建僭建物的蔓延。一如本局在今年内先后两次向立法会发展事务委员会汇报,屋宇署正为针对新界村屋僭建物的进一步执法进行前期筹备。
就问题的六个部分,现答复如下:
(一)对属于须优先处理类别的新界村屋僭建物,屋宇署会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的规定发出清拆令,饬令业主清拆有关僭建物或纠正违例工程。屋宇署由二○○七年至二○一一年(截至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每年就“正在施工”的新界村屋违例建筑工程所发出的劝喻信的数字如下:
年份 劝喻信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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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 158
二○○八 424
二○○九 291
二○一○ 305
二○一一 325
(截至十一月三十日)
屋宇署也有针对不属于“正在施工”类别的新界村屋僭建物发出劝喻信,但并无备存相关的统计数字。
自二○○七年至二○一一年(截至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屋宇署每年就新界村屋僭建物(包括那些对生命财产明显构成威胁或有迫切危险的僭建物、正在施工的违例建筑工程和新建的僭建物)所发出的清拆令的数字如下:
年份 清拆令数目
---- -----
二○○七 152
二○○八 423
二○○九 291
二○一○ 304
二○一一 328
(截至十一月三十日)
由二○○七年至二○一一年(截至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每年年底时,业主已遵从及仍未遵从清拆令的个案数字,表列如下:
年份 已遵从的 仍未遵从的
清拆令数目 清拆令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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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 115 37
二○○八 266 157
二○○九 136 155
二○一○ 145 159
二○一一 8 320
(截至十一月三十日)
(二)如果业主没有在指明期限内遵从清拆令的规定,屋宇署一般会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1BA)条,检控该业主。屋宇署由二○○七年至二○一一年(截至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每年就仍未遵从清拆令的个案所提出检控,以及当中涉案人士被定罪的个案的数字,分列如下:
年份 检控数字 被定罪
个案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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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 17 12
二○○八 66 38
二○○九 132 76
二○一○ 129 77
二○一一 186 152
(截至十一月三十日)
就上述被定罪的个案而言,最高的罚款为五万元,而平均罚款约为五千五百元。在过去五年,只有一宗个案的事涉业主被判监禁三个月,缓刑三年的刑罚。
(三)屋宇署没有就个别年度的逾期清拆令作详细分类统计。截至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已超逾清拆令指明期限的个案数字、按其逾期时间长短划分,表列如下:
逾期时间 清拆令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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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一年以下 282
逾期一年至二年以下 159
逾期二年至四年以下 312
逾期四年至五年以下 37
逾期五年或以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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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790
(四)一般而言,地政总署在收到查询或投诉个案后,若发现建于私人土地上的构筑物或其部分已违反土地契约条款,该署会考虑采取适当的执行契约条款行动,包括向有关业权人发出警告信,要求纠正违反契约事项;如业权人于限期内未有纠正违反契约的情况,地政总署可将警告信于土地注册处注册,即俗称“钉契”。此外,地政总署亦会转介与僭建物有关的个案予屋宇署作适当跟进,包括如村屋僭建物及超逾《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内所指明的高度和面积上限的违例建筑物。在过去五年,地政总署并没有根据《土地(杂项条文)条例》(第28章),饬令有关业权人清拆违反土地契约条款的新界村屋构筑物。
(五)在过去五年,地政总署没有根据《政府土地权(重收及转归补救)条例》(第126章),就违反土地契约条款的新界村屋构筑物,重收有关的土地。地政总署会转介与僭建物有关的个案予屋宇署作适当跟进。
(六)屋宇署对逾期而未获遵从的清拆令个案提出检控前,须考虑不同的因素,包括事涉业主是否已提出上诉或正安排进行按清拆令所需的工程。然而,如当局于本年十二月八日在立法会发展事务委员会属下的楼宇安全及相关事宜小组委员会的会议上指出,屋宇署有计划增加人手,成立专责组别,专门负责推行对新界村屋僭建物的新执法策略。该署也会加强宣传和公众教育,并透过内部监察,加强对逾期已久而未获遵从清拆令的个案提出检控,以提高市民遵从清拆令及减少非法僭建的意识。
完
2011年12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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