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一题:新界小型屋宇

以下为今日(一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永达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的答复:

问题:

发展局局长早前表示,兴建新界小型屋宇(俗称丁屋)的诉求至今不能量化,可能是无限量多,若大量扩展乡村地带兴建丁屋,会对开拓土地应付房屋需求及产业发展带来影响。目前可建丁屋的土地一般限于“认可乡村范围”内;若要在此范围外建屋,只要是在包围或与此范围重叠的“乡村式发展”地带亦可获考虑;若在“乡村式发展”地带外,须先获城市规划委员会(城规会)的规划许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按地政处分区划分,现时六百四十二条认可乡村的“认可乡村范围”内及外可建丁屋的土地面积分别为何,约可建多少间丁屋;属“乡村式发展”用途的土地面积为何,约可建多少间丁屋;正处理的申请宗数为何;根据各村长提供的资料,未来十年的丁屋需求为何(包括丁屋数目及土地面积);

(二) 过去5年,每年向城规会申请规划许可兴建丁屋的宗数、获批宗数、涉及的丁屋数目及土地面积为何;获批个案涉及在“认可乡村范围”内及外的土地面积分别为何,并按土地用途列出分项数字;符合“乡村式发展”的土地不足以应付未来十年丁屋需求的准则而获批的个案数目为何;城规会有何审批准则;当局有否研究如何改善查证及核实丁屋需求的数据的方法;若有,进度为何;及

(三) 当局会否尽快检讨丁屋政策及审批准则,以处理上述丁权无限,但土地有限的问题;有否评估容许丁屋向高发展(如兴建六或九层)会对新界乡村规划发展有何影响?

答复:

主席:

根据新界小型屋宇(俗称丁屋)政策,年满十八岁,父系源自一八九八年时为香港新界认可乡村居民的男性原居村民,得以一生一次向当局申请批准,在其所属乡村内的合适土地建造一所小型屋宇自住。

可建小型屋宇的土地,一般限于“认可乡村范围”。获地政总署核准的认可乡村共642条;一般来说,“认可乡村范围”是指在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一日实施小型屋宇政策之前,在该认可乡村兴建的最后一间乡村屋之边沿起计300呎的范围,合资格的原居民在这范围内申请兴建小型屋宇可获考虑。如申建小型屋宇地点超出“认可乡村范围”,但位于相关“发展审批地区图”或分区计划大纲图内已划为“乡村式发展”的地带,而该“乡村式发展”地带是包围或与该“认可乡村范围”重叠,则申请亦可获得考虑。

根据《城市规划条例》,“乡村式发展”地带的规划意向,是就现有的认可乡村和适宜作乡村扩展的土地划定界线。地带内的土地,主要供原居村民兴建小型屋宇之用。因此“乡村式发展”的地带,往往跟“认可乡村范围”有一定的关系,例如两者会重叠,或者“乡村式发展”地带会复盖全部或部分“认可乡村范围”。小型屋宇在“乡村式发展”地带内是经常准许的用途。如小型屋宇坐落在“乡村式发展”地带外,则要视乎坐落地点的土地用途地带的规定,向城市规划委员会(城规会)申请规划许可。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我的回复如下:

(一)根据地政总署多年前的粗略估算,可兴建小型屋宇的“认可乡村范围”及“乡村式发展”地带总共复盖的范围约共有4,960公顷,当中仍可作兴建小型屋宇的土地目前约为1,620公顷,地政总署并没有按地政处分区划分的资料。此外,我必须指出,并非所有属“认可乡村范围”或“乡村式发展”的全部土地都可供兴建小型屋宇;地形、地理环境、个别地段的大小及分布等都直接影响土地的使用,因此我们亦无法确实评估在这1,620公顷土地上可兴建多少小型屋宇。

至于小型屋宇申请数字方面,自一九七二年小型屋宇政策实施至二零一一年底,地政总署共批出36,912宗小型屋宇申请,另有6,895宗则正在处理当中,尚待处理的小型屋宇申请则有3,360宗。按地政处分区提供的申请数字载于附表一。

至于就未来十年的小型屋宇需求,政府并没有掌握这六百多条认可乡村每条村合资格人士对小型屋宇的需求,因此亦无从作出整体的估计。李议员在问题中提及的“根据各村长提供的资料”,只适用于当规划署在制定法定图则的“乡村式发展”地带,或城规会审议与小型屋宇发展有关的规划申请时,会按个案透过地政总署谘询相关的村代表,获悉的资料是用作城规会考虑个案的其中一个因素。

(二)城规会在审议与小型屋宇发展有关的规划申请时,会根据“评审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小型屋宇发展规划申请的临时准则”(临时准则)审议该些申请。根据临时准则,城规会审议申请时,会考虑一篮子因素,包括拟议发展小型屋宇地点的复盖范围是否主要坐落在“认可乡村范围”内、有关“乡村式发展”地带内可用作发展小型屋宇的土地供应情况、以及拟议发展会否在交通、环境、景观、排水、污水收集和土力工程等各方面,对附近地区造成不良影响等。就可用作发展小型屋宇的土地供应情况这一个因素而言,城规会会参考有关地点所属乡村现时的小型屋宇申请数字,以及未来十年的小型屋宇需求量的估算。

过去五年,城规会共处理595宗与小型屋宇发展有关的规划申请,当中有413宗获批,涉及8.9公顷土地及557所小型屋宇。获批申请所涉及的土地用途地带的详细分项列于附表二。

至于问题问及获批申请涉及在“认可乡村范围”内或外的土地面积和用途,以及符合“乡村式发展”地带的土地供应情况这因素的获批申请数字,恕我未能投入大量人手翻查这四百多个个案。而凭我们的经验来说,大部分获批的个案都和“认可乡村范围”有一定的关系。如获批的个案属附表二分列的“农业”和“绿化地带”,该拟建小型屋宇的复盖范围一般须符合不少于百分之五十位处“认可乡村范围”的要求,否则难获地政总署及城规会考虑。如获批的个案属附表二分列的第三、四及五类用地,则该地点横跨“乡村式发展”和另一地带,而前者是考虑到“认可乡村范围”所制定的。在早前回应议员对小型屋宇土地需求的关注时,我已表明政府在核实未来十年小型屋宇需求方面存在实际困难。尽管如此,小型屋宇政策现时的执行情况是以可供合资格原居村民申请建屋的土地为限,而非以估计合资格的原居村民人数作主导。城规会根据临时准则审议规划申请时,小型屋宇需求只是城规会考虑有关申请的因素之一。

(三)现行的小型屋宇政策自一九七二年实施,亦有其历史背景,任何重大改变涉及复杂的法律、土地用途及规划问题,我们需要审慎行事。

在“丁权无限,土地有限”的现实情况下,容许小型屋宇向高空发展并非彻底处理问题的方案,反之会带来规划和建筑物管制的问题,和引起极为分歧的公众意见。因为规划署制定“乡村式发展”地带是需要考虑不同的因素,包括个别乡村的位置、与周边土地用途的相适应、城市设计、环境和地形的限制,以及基建设施的提供等。此外,目前小型屋宇可被豁免于《建筑物条例》下某些管制,亦是基于小型屋宇的高度和面积等,若容许小型屋宇向高发展,将涉及建筑安全的考虑。


2012年1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3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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