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四题:建筑物楼层序数

以下为今日(二月二十九日)立法会会议上梁家杰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的答复:

问题:

据报,有市民以七百万元购入马鞍山楼盘“天宇海”一个设于平台层的“海畔花园大宅”单位。由于该名市民购入时单位为预售楼花,直至两个月前收楼才得知该单位实际上位于地面,怀疑售楼书有误导成分。该售楼书列明住宅单位设于平台层、五楼至三十楼,不设地下及一至四、十三、十四和二十四楼;而楼层图只有英文说明,没有标示平台层与地面的距离;另外会所图中显示平台层设于一楼会所之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屋宇署在审批上述楼盘的建筑图则时,有否考虑售楼书的内容会否令平台层单位的买家误以为自己购买的单位并非位于地面;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鉴于屋宇署在二○一○年五月修订《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及注册岩土工程师作业备考》(《作业备考》),接受售楼书中将“四”、“十三”及尾数是“四”的层数删去,但删除其他层数的做法不会获得允许,亦不接纳采用非数字名称、别号、另类层数(例如“亦称X楼”),以及不合逻辑或非顺序的层数编排,以免令物业的准买家、访客及提供紧急服务的政府部门感到混乱,当局在审批“天宇海”的建筑图则时,有否评估发展商将五楼以下的单位列为设于非数字的“平台层”,以及删去一至三楼等做法有否违反《作业备考》;若有,详情为何,以及有否要求发展商适当地修改图则;若没有作出评估,原因为何;及

(三)根据政府就规管一手住宅物业销售事宜草拟的建议法例,上述“天宇海”的个案会否触犯建议法例中的任何部分;若会,详情为何;若否,会否考虑加入相关规定,以使条例更能保障消费者?

答复︰

主席:

建筑事务监督(监督)在审批建筑图则时,必须根据《建筑物条例》行事。该条例第16条列明监督可拒绝批准建筑图则的理由,其中并没有包括与售楼说明书有关这个理由。因此,监督在审批建筑图则时,并不会考虑售楼说明书的内容。

如批地文件有大厦公契须获地政总署署长批准的条款,则地政总署在审批大厦公契时,会跟随监督已批准的建筑图则上的楼层编号,作为大厦公契内须列明的楼层编号。如批地文件另有条款,要求发展商须在发展项目获取满意纸前,取得地政总署署长的同意,才可预售楼花,则预售楼花的安排受地政总署的“同意方案”所规管。现时“同意方案”要求发展商须在售楼说明书内首部分的“发展项目基本资料”中,列明楼层资料,该楼层资料须与获批大厦公契中的楼层资料一致。

虽然建筑物楼层序数的编排并非《建筑物条例》第16条下监督可拒绝批准图则的理由,但为订出楼层序数的合理模式及良好作业守则,监督制订了有关“划一楼层序数”的《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及注册岩土工程师作业备考》(《作业备考》),供业界使用。虽然《作业备考》属建议性质,但根据过往经验,业界都会遵从。因应公众对楼层序数编排的关注,监督最近一次是在二○○九年检讨了《作业备考》,并在与持份者进行详细讨论后,于二○一○年五月作出修订。根据现行的《作业备考》,在呈交图则予监督审批时,认可人士应在图则上清楚明确地显示楼层序数。如果监督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认为图则所示的建筑物楼层序数并非有逻辑地编排,或者有关的层数编排可能引起混乱的话,监督会建议申请人适当地修改图则。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我的答复如下:

(一)正如我刚才所述,《建筑物条例》第16条列明监督可拒绝批准建筑图则的理由,其中并没有包括与售楼说明书有关这个理由。因此,监督在批准发展项目“天宇海”的建筑图则时,并没有考虑售楼说明书的内容。事实上,从时序来看,售楼说明书一般是为配合楼宇开售(包括预售楼花)才提供,而并非呈交建筑图则时已存在的文件。

(二)“天宇海”发展项目的建筑图则首次于二○○七年十二月获监督批准。其后,监督于二○○九年七月批准修订图则的申请,经批准的修订图则显示目前的楼层序数编排。由于当时我刚才所述经修订的《作业备考》并未颁布,因此监督只根据旧有的《作业备考》评估项目的楼层序数编排。认可人士于二○一○年十二月向监督最后一次呈交修订图则,当时经修订的《作业备考》已经生效,并且适用于该发展项目。因此,尽管当时呈交的修订图则就楼层序数编排方面没有修改,监督曾按照经修订的《作业备考》作出评估。

发展项目的地盘大致呈锅形,项目内所有住宅楼宇的楼层序数,乃因应地盘的地理环境而编排。位于地盘中间部分的住客会所为最低点,住客会所的楼层按序设为一楼、二楼、三楼及五楼而不设“四字楼”。至于六幢多层住宅楼宇及十四幢独立屋,则分布于地盘的周边,地势稍高于地盘的中间部分。该六幢多层住宅楼宇的地面首层称为平台层,平台层单位之上的楼层,按序为五楼至三十楼(不设“十三”及尾数是“四”的层数),如此类推。

根据认可人士呈交而现已批核的建筑图则,该发展项目的楼层序数是按整体设计,由下开始向上以层递的方式顺序编排。其中,第六座及第七座住宅楼宇跟住客会所相连,由于该两座住宅楼宇在平台层之上的楼层的水平跟会所五楼的水平相若,因此该楼层被命名为五楼。第六座及第七座的楼层序数编排,应用于发展项目内其他住宅楼宇(即第一、二、三及五座),以达到一致性及避免混乱和不便。整个发展项目的楼层序数编排方式如下:地库、会所一楼、平台层、会所二楼、会所三楼、六幢多层住宅楼宇的五楼,以及会所五楼。以整个发展项目而言,并没有删除一至三楼。

至于“平台层”的命名,虽然此属非数字名称,但认可人士在应用《作业备考》时是以专业判断,考虑某一楼层命名的建议是否合理。事实上,“平台层”的命名在香港一般住宅楼宇都有出现。此外,根据载列于《作业备考》一个适当楼层序数编排的例子(《作业备考》的附录A),监督会接纳一些非数字名称,如“阁楼”及“平台”,作为楼层命名。

按照现行中央处理建筑图则的申请审批制度,监督曾在收到建筑图则的审批申请后,把图则转介予相关政府部门审阅。在这个“天宇海”个案中,有关部门(包括消防处)对上述楼层序数的编排并没有提出意见。监督经评估以上因素后,认为发展项目的楼层序数编排可以接受,因此,没有建议申请人作出修改。

(三)为进一步提高一手住宅物业销售安排的透明度和公平性,运输及房屋局在考虑过“立法规管一手住宅物业销售督导委员会”(督导委员会)的建议后,拟备了规管一手住宅物业销售的建议法例。建议法例以督导委员会的建议为主要基础。运输及房屋局就建议法例于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至二○一二年一月二十八日进行了公众谘询。谘询期内,运输及房屋局共收到九百五十九份意见书。该局现正考虑有关意见并会就建议法例作所需的修订。

建议法例要求卖方须拟备售楼说明书,以及规定售楼说明书须列出的资料,当中包括发展项目的位置图、发展项目的鸟瞰照片,及住宅物业的楼面平面图等。运输及房屋局现正就建议法例作最终修订,当中包括加入条文,要求卖方须提供最低住宅楼层与地面的水平差距的资料,供准买家参考以进一步保障消费者。

立法规管一手住宅物业销售是运输及房屋局重中之重的工作,该局会尽力在今年第一季内将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审议,并会致力在本立法年度完成立法工作。


2012年2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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