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五题:公众场所卫生设备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七日)立法会会议上黄碧云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陈茂波的答复:

问题:

公众场所女厕经常出现排队现象。当局于二○一二年二月向立法会提交文件,建议修订有关的建筑物规例。建议修订包括按照对不同类别场所内男性和女性使用人士数目的评估,提升卫生设备供应的标准,以及采纳1:1.5的比例用作估算处所内男性和女性人数,以取代现时1:1的比例。另一方面,据悉美国国会在二○一○年提出的法例,要求男女厕格比例提升至1:2,而台湾则在二○一○年立法规定在电影院及车站内的男女厕格比例不得低于1:5。此外,有市民向本人指出,公众场所的厕所亦欠缺让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照顾婴幼儿、长者及儿童如厕的设施。关于公众场所的厕所,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上述修订法例的工作的最新进展,以及预计于何时向立法会提交修订规例;

(二) 鉴于一如上述,现时香港男性厕格(连尿厕)与女性厕格的比例低于其他地区,加上香港人口中女性多于男性,而且女性使用厕所时间一般较男性长,当局会否考虑把男女厕格比例进一步提升至不少于1:2;及

(三) 当局会否考虑立法改善公众场所内男、女厕所的设施,例如增设扶手、挂钩、防滑地板,以及让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均可照顾婴幼儿、长者及儿童如厕的设施,以落实家庭友善政策;会否考虑参考外国例子,研究设立独立的中性卫生设施,方便需要照顾异性家人的使用者;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建筑物(卫生设备标准、水管装置、排水工程及厕所)规例》(第123I章)(下称《规例》)旨在为私人楼宇的卫生设备、供水装置和排水工程等卫生方面制定最低标准。按照《规例》的规定,在私人楼宇内提供的男性和女性卫生设备,是以有关处所的预计男性和女性使用人数作为设计基准。就公众娱乐场所及电影院而言,现行《规例》规定以1:1的比例估算有关处所的男性及女性的人数,用以设计处所内提供的男性和女性卫生设备。屋宇署曾委聘顾问对《规例》进行全面检视,并对本地公众场所使用卫生设施的情况进行实地调查。鉴于社会人士对公众场所内女性卫生设备不足的关注,屋宇署在考虑顾问所提出的建议后,在二○○五年五月发出《认可人士及注册结构工程师作业备考》,就新发展私人楼宇的商场、百货公司、电影院和公众娱乐场所,建议建筑业界修订用作估算处所内男性和女性人数的比例,由法例规定的1:1提高至1:1.25,从而增加女性水厕设备的数目。

在二○○五年至二○○八年间,屋宇署就顾问的建议对业界和不同持分者进行广泛谘询。经考虑有关意见,并为回应部分持分者希望增加女性卫生设施的诉求,屋宇署建议进一步优化有关方案,提高女厕设施数目的标准,把估算商场/百货公司、电影院和公众娱乐场所内男性和女性人数的比例进一步提高至1:1.5,为使用这些公众场所的女士们提供更多方便。

我们于本年二月向立法会发展事务委员会提交文件,建议更新《规例》。有关建议内容,不单包括提升公众场所女性卫生设备供应的标准,同时亦建议修订过时的规定,并引入以效能表现为本的标准,取代现时以订明标准形式订立的规定,以切合建筑科技的最新发展。黄碧云议员今日提出口头质询,正好让我有机会汇报我们有关工作的最新进展。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我的答复如下:

(一) 在本年二月二十八日举行的立法会发展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委员整体上支持当局增加提供公众场所女性卫生设备的建议,但亦有委员对建议表示关注,特别是当局建议把用作估算商场、百货公司、电影院和公众娱乐场所内男性和女性人数的比例由目前法定的1:1改为1:1.5,会否对男性构成性别歧视。按照委员会的建议,我们已就有关事宜谘询法律意见。在这问题上,我很高兴的向议员汇报,律政司在详细研究我们的修例建议和相关理据后认为,鉴于提升公众场所女性卫生设备供应的建议应不会对男性使用者做成不公平待遇,故此亦不应有性别歧视之嫌。

在厘清有关的法律问题后,我们目前正着手进行修订《规例》的工作。由于建议修订范围甚为广泛和复杂,预计规例草拟的工作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我们会加快工作进度,并争取于本立法年度内将有关修订提交立法会审议。

在修订《规例》生效前,为能尽早提高公众场所内女性卫生设备的供应,屋宇署现正修订《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及注册岩土工程师作业备考》(《作业备考》),按照目前修订《规例》的建议,就新发展私人楼宇公众场所内女性卫生设备的标准,向建筑业界提供指引。拟修订的《作业备考》除提升女厕设施数目的标准外,同时就公众场所内不同卫生设施的大小提供指引,并建议业界在设计有关处所时,考虑提供适合儿童使用的卫生设备和设置无分性别的厕所。屋宇署谘询业界的工作已接近完成,我们预期可于本月内发出修订的《作业备考》,鼓励业界在修订《规例》生效前,采纳有关建议。

(二) 按照《规例》的规定,在私人楼宇内提供的男性和女性卫生设备,是以有关处所的预计男性和女性使用人数作为设计基准。我们现时建议的男性和女性人数比例从法定的1:1增加至1:1.5,是经过全面检讨而拟订的:包括实地调查不同处所内卫生设备的供应、使用量、等候及使用时间、使用者的满意度等,并参考政府统计处发表的人口性别比率推算和其他国家所采纳的标准,及谘询不同持分者包括建筑业界及妇女团体的意见。

在新方案下,商场/百货公司、电影院和公众娱乐场所内的女厕数目将分别比现时平均增加约60%、160%及185%。根据屋宇署委聘的顾问研究,此增加幅度可缩减女士使用洗手间的轮候时间至平均约一分半钟。

(三) 如上所述,《规例》旨在为私人楼宇的卫生设备、供水装置和排水工程等就卫生方面制定最低标准。至于问题所提及的其它设施,如扶手、挂钩、防滑地板,以及让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均可照顾婴幼儿、长者及儿童如厕的设施等,由于它们并不直接涉及楼宇卫生的事宜,我们认为在目前情况下透过业界视乎个别处所的设计需要而提供这些设施会更为恰当。但若日后社会认为在这方面也有需要立法制定最低标准或为业界提供指引,当局将持开放态度并会再作进一步研究和考虑。

就引进无分性别的卫生设施的构思,屋宇署委聘的顾问研究报告特别指出,在立法规定提供有关设施前,必须作更深入及详细的研究和探讨各重要因素的影响,包括厕所的卫生及保养、物业管理及文化差异等。故此,这个构思在现阶段不会被纳入拟议的修订《规例》之内。然而,正如我在回复问题第一部分时指出,屋宇署计划修订《作业备考》,建议业界在设计时提供无分性别的卫生设施,方便家长照顾不同性别子女或成年人照顾不同性别的亲友使用卫生设备。


2012年11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57分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