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二题:路旁货车货斗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十四日)立法会会议上梁君彦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陈茂波的书面答复:

问题:

据报,近年涉及放置在市区道路路旁货车货斗(俗称「环保斗」)的交通意外屡见不鲜,但警方对放置在道路上的环保斗无从执法。上月湾仔夏悫道亦发生一宗意外,一辆的士疑收掣不及,猛烈撞向弯路路旁的环保斗,导致车头严重损毁及一名乘客受伤。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现时如何规管环保斗的放置(包括是否需要预先申请)、由哪个政府部门负责执法,以及如何处理在道上随处放置的环保斗;

(二)去年,当局接获多少宗有关环保斗的投诉,以及涉及环保斗的交通意外宗数及造成的伤亡人数为何;及

(三)鉴于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4A条,如环保斗对在公众地方的人或车辆造成阻碍、不便或危害,执法当局现时可对放置该等环保斗的人士采取行动,当局在过去三年每年根据此条文作出检控的数字为何?

答复:

主席﹕

在街道放置的货车货斗(俗称「环保斗」),一般是用来暂时存放在附近楼宇进行装修或改建工程所产生的建筑废料。装修行业及建筑行业有实际需要使用货车货斗,可以避免建筑废料随地放置,减少环境及卫生问题以及对交通和行人的滋扰。货斗摆放在街道或路旁一般不会超过两至三天,对交通及行人带来的不便应属短暂。

在街道上放置货斗是一个地区管理的问题,需要各部门之间有效协调处理。处理货斗问题涉及多个执法部门,这些部门均会依据相关法例采取执法行动。民政事务局辖下的地区行政督导委员会于二○○九年检讨处理货斗阻碍的问题后,简化了执法程序并协调有关执法部门的分工,以便更迅速采取清理行动。简单而言,政府会采取务实和平衡的手法,处理在街道上放置货斗的问题。如果货斗对交通及行人安全构成影响,政府会即时作出处理。

我现就议员提出的三个问题回复如下:

(一)根据简化后的执法程序,若货斗对公众人士或车辆造成严重阻碍或即时危险,警方在接到举报后会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4A条「在公众地方造成阻碍」罪行的条文采取适当行动,包括将货斗即时移走及检控货斗的负责人。

如被投诉的货斗对公众人士或车辆不会造成阻碍、不便或危险,但涉及未经授权占用政府土地,地政总署会进行实地视察,并根据《土地(杂项条文)条例》(第28章)第6(1)条张贴通知,要求占用人在一日内将货斗移走。地政总署的承办商会在通知期限届满当日清理仍未被移走的货斗。

因应公众对货斗放置情况的关注,运输署在二○○八年发出了一套「环保斗外观及放置指引」让业界参考。发出该指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少货斗摆放在路旁时对市民造成的不便,及保障道路使用者的安全。该套指引的内容是就使用「环保斗」的外观及放置的正确做法作出建议,当中包括要求在每个「环保斗」上附设黄色闪灯及反光胶贴,以及在短暂放置选址时应注意的事项。业界应依从该指引,以免阻碍交通或对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构成威胁。

(二)及(三)在二○一一年,警方共处理七十七宗涉及货斗的交通意外,当中涉及的受伤人数为八十五。地政总署在同年则共接获六百一十五宗有关货斗的投诉。

警方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于二○○九年至二o一一年期间共移走十七个货斗。其中十一名物主亦同时被检控在「公众地方造成阻碍的罪行」,最终全部在法庭被判处罚款,当中的检控数字按年分别为六宗(二○○九年)、两宗(二○一○年)、和三宗(二○一一年)。


2012年11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