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七题:预留用作兴建新界小型屋宇的土地

以下为今日(二月六日)立法会会议上汤家骅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陈茂波的书面答复:

问题:

行政长官在阐释2013年《施政报告》时表示,房屋和土地供应是政府“重中之重”的工作,但《施政报告》却只字不提检讨“丁权”及主要预留作兴建新界小型屋宇(俗称“丁屋”)的“乡村式发展”用地的用途,以释放更多土地作住宅发展。发展局较早前披露,政府未经批租或拨用的土地中,932公顷规划为“乡村式发展”的用地,而只有391.5公顷规划为“住宅”或“商业/住宅”用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行政长官为何在《施政报告》中只字不提检讨丁权及乡村式发展用地的用途;

(二)“乡村式发展”的定义为何,政府以何准则将932公顷土地规划为乡村式发展用地,以及为原居民预留兴建丁屋的土地是否规划准则之一;如是,原因为何;

(三)有否推算现时有多少名原居民合资格申请兴建丁屋;如有,推算的方法、准则和结果为何;如否,原因为何;过去10年,每年有多少宗兴建丁屋的申请,以及当中有多少宗由已移居海外的原居民提出和所涉土地面积;

(四)有否推算未来10年会有多少宗兴建丁屋的申请和所涉土地面积,以及当中会有多少宗由已移居海外的原居民提出;如有,推算的方法、准则和结果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五)有否统计过去10年有多少名非在港居住或出生的原居民申请兴建丁屋;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有否研究修窄可申请兴建丁屋的原居民的定义(例如,只限拥有香港居留权、在香港出生或于某日期前出生的原居民才有资格申请);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六)当局有否研究及评估原居民享有丁权对本港的土地供应及发展有何影响;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政府有否制订检讨丁屋政策的计划及时间表;若有,详情为何,以及会如何进行检讨;如否,原因为何;政府有否打算收回原居民的丁权;如否,原因为何;及

(七)过去10年,每年有多少宗修改“农地”或“绿化地带”的规划用途以兴建丁屋的申请,当中有多少宗获批和所涉土地面积;过去10年,政府有否主动将土地的规划用途修改为“乡村式发展”;如有,修改的次数、所涉土地面积,以及有关土地可供兴建多少间丁屋?

答复:

主席:

问题中提及的932公顷“乡村式发展”,及391.5公顷“住宅”或“商业/住宅”用地,是当局于二○一二年十月十七日回复立法会有关“空置政府土地”的质询时所提供,在该等规划地带内未批租或拨用的政府土地面积数字。当局当时已表明未批租或拨用的政府土地并不等同可供即时发展的用地。有关土地面积的计算方法,纯粹是将法定规划图则中不同规划用途地带所复盖的土地面积,减去已批租或拨用的土地面积而得出,当中仍有不少形状不规则的地块(例如建筑物间的空隙、后巷、以及现有发展、公路或其他设施边旁的狭窄地块),未必适合作房屋发展之用。有关统计截至二○一二年六月底。

正如发展局于二○一二年十月十七日在网页上公布的未批租或拨用的政府土地地图所显示,“乡村式发展”地带散布全港不同地区,主要位于新界原居村民的认可乡村。鉴于分布零散及基建限制,一般而言这些土地不适宜作大规模发展之用。而其中未批租或拨用的土地,不少是小型屋宇间通道或周边的土地,未必可进一步发展。

就问题的各部分,我回复如下:

(一)发展局就小型屋宇政策不时进行检视,而政府就该政策的立场,过去已在不同的公开场合阐述。小型屋宇政策自推行以来,整体社会与乡郊环境已有重大改变。在现今的土地用途规划及善用土地资源的前提下,政府认同有检讨小型屋宇政策的需要。而正如上述,“乡村式发展”地带散布全港不同地区,鉴于分布零散及基建限制,一般而言不适宜作大规模发展之用,因此当局不认为单就“乡村式发展”地带用途进行检讨会在短中期内带来大量土地供应。

(二)根据《城市规划条例》,“乡村式发展”地带的规划意向,主要是就现有的认可乡村和适宜作乡村扩展的土地划定界线。地带内土地的规划用途,主要是供原居村民兴建小型屋宇之用。规划署在制定法定图则的“乡村式发展”地带时,会考虑现有的乡村范围、未来十年的小型屋宇需求量估算及附近的环境,亦会因应其他个别地点的规划因素如地理位置、地势及环境限制等一并考虑在内,例如地形崎岖、草木茂盛、有特殊生态价值的地方,以及溪涧和墓地等,均不会纳入在“乡村式发展”地带内。

(三)、(四)及(五)根据新界小型屋宇政策,年满18岁,父系源自一八九八年时为香港新界认可乡村居民的男性原居村民,得以一生人一次向当局申请批准,在其所属乡村内的合适土地上建造一所小型屋宇自住。

地政总署未能统计或估计各认可乡村现时有多少名18岁或以上合资格但仍未申请兴建小型屋宇的原居村民数字,原因是这个数目会随原居村民出生、成长和离世而改变;况且是否申请兴建小型屋宇视乎个人环境和意愿,不是每名18岁以上的合资格原居村民都会提出申请。

过去十年(即二○○三至二○一二年),地政总署共接获16 381宗小型屋宇申请,同期有9 824宗获批。按年度的申请及获批数字载于附表一。有为数不少的小型屋宇建于本属私人业权的土地,该等土地大小没有划一标准,故地政总署并没有现成统计资料显示所有申请所牵涉的总土地面积。

小型屋宇申请人若符合小型屋宇政策下合资格原居村民的规定(即申请人年满18岁及父系源自1898年时为香港新界认可乡村居民的男性原居村民),地政总署均会考虑其申请,故地政总署并没有关于非在港出生、非在港居住或从海外回流申请人的统计数字。

一般而言,合资格原居村民若申请透过私人协约(Private Treaty Grant)方式批出政府土地兴建小型屋宇时,如他定居于海外,而未能证明他将返回本港并居于村内的意愿,则地政总署一般不会考虑其申请。

就未来十年的小型屋宇需求,政府并无掌握每条认可乡村的合资格原居村民对小型屋宇的需求,因此亦无从作出整体的估计。

(六)一如上述,在现今的土地用途规划及善用土地资源的前提下,政府认同有检讨小型屋宇政策的需要。有关检讨无可避免涉及法律、环境、土地规划及土地需求等复杂问题,这些问题均需要审慎检视。对任何关于小型屋宇政策的建议,政府没有既定立场,我们会保持一贯的开放态度,小心研究每一项建议,与社会各界继续保持沟通和讨论。由于所涉及的问题复杂,在短中期内亦无法从此途径得到大量土地供应,加上发展局来年已安排了多项大型和复杂的项目进行检讨、谘询或实施,我们短期内未有就此检讨拟定具体时间表。

(七)过去十年,在划为“农业”地带或“绿化地带”拟作小型屋宇用途的规划申请(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16条)及修订图则申请(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12A条)的数字及涉及土地面积载于附表二。

一般而言,法定规划图则会不时因应规划因素及环境的改变而作出适当的修订。过去十年,城市规划委员会修订分区计划大纲图及发展审批地区图,涉及改划“乡村式发展”地带的次数为22次,当中约有15公顷的土地由其他土地用途地带改划为“乡村式发展”地带,但同时亦有约5.6公顷的土地由“乡村式发展”地带改划为其他土地用途地带。由于有关改划建议并没有特别计算可兴建的小型屋宇数量,因此我们未能提供有关资料。


2013年2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4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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