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二题:法定古迹的保育和相关执法行动

以下为今日(七月三日)立法会会议上麦美娟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陈茂波的书面答复:

问题:

就法定古迹的保育和相关执法行动,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每年当局主动巡查法定古迹的次数;在巡查时发现古迹损毁或遭人破坏的个案数目,并以表格列出有关详情,包括古迹的名称、建筑物年期、损毁情况、维修的进度,和涉及的维修费用;

(二)过去五年,每年当局在接获举报后巡查法定古迹的次数,并以表格列出有关详情,包括古迹的名称、建筑物年期、损毁情况、维修的进度,和涉及的维修费用;

(三)古物事务监督(即发展局局长)及其受权人士,现时可根据《古物及古迹条例》(第53章)的哪些条文,以及可在何种情况下,定期巡查私人拥有的法定古迹的保育情况;

(四)现时的103项法定古迹中,由政府及私人拥有业权的古迹的数目分别为何;及

(五)法定古迹的管理人或业主是否须为未有主动向当局报告有关古迹受到损毁,以致古迹无法修复而负上刑责;若是,过去五年,涉及的古迹数目和有关人士被判的刑罚为何;若否,当局会否采取措施,以确保古迹得到恒常妥善的保育?

答复 :

主席:

就问题的五个部分,我的回复如下:

(一)古物古迹办事处(古迹办)会因应不同情况安排巡查法定古迹,例如涉及工程的法定古迹会被列为最优先的视察项目;而由古迹办负责管理并对公众开放的古迹亦会被列为较优先的视察项目。根据古迹办过去五年的纪录,古迹办每年巡查法定古迹的次数超过五百多次,当中并没有在法定古迹内发现人为破坏及损毁的个案。

(二)过去五年,古迹办并没有在接获法定古迹遭损毁的举报后才安排巡查的个案。

(三)根据《古物及古迹条例》(《条例》)第5(1)(a)条,主管当局(即古物事务监督)及其以书面授权的任何指定人士,为执行《条例》可于任何合理时间进入及视察任何法定古迹。现时,古迹办会最少每年巡查各法定古迹一次,确保法定古迹妥为维修保养。

(四)现时香港有101项法定古迹。目前由政府拥有及私人(包括机构)拥有的法定古迹数目分别为57及44。

(五)《条例》并没有规定法定古迹的管理人或业主须在古迹受到损毁时向当局报告。但《条例》第6(1)条订明,任何人均不得(a)在古迹之上或之内挖掘,进行建筑或其他工程,种植或砍伐树木,或堆积泥土或垃圾;或(b)拆卸、移走、阻塞、污损或干扰古迹,但如按照主管当局批给的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则不在此限。因此,任何人士如需在古迹范围内进行任何《条例》第6(1)条内所订明的行为,必须向主管当局申请许可证。许可证持有人须严格按照许可证所载的一切条款及条件进行有关行为。古迹办会巡查该古迹,确保有关行为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条例》第19(2)条订明,任何人违反《条例》第6(1)条的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在过去五年,当局没有发现任何人士干犯《条例》第6(1)条的情况。

2013年7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30分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