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六题:郊野公园不包括的土地

以下为今日(十月十六日)立法会会议上陈家洛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陈茂波的书面答复:

问题:

有传媒报道,有发展商拟于西贡海下的“不包括的土地”(即毗邻郊野公园,但不属于郊野公园一部分的土地)上发展大型住宅项目。有市民向本人反映,政府若没有妥善规划不包括的土地的用途,任由大型发展项目在该等土地上进行,将会对郊野公园的环境构成负面影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各幅不包括的土地的使用状况、法定用途、是否由私人拥有,以及有否牵涉发展项目;

(二)现时各幅不包括的土地的最新规划情况(包括是否已纳入法定图则,以及有关法定图则的类别);

(三)会否拟定时间表,尽快把所有不包括的土地纳入法定图则,并就该等土地的用途进行公众谘询;若会,详情是甚么;若不会,原因是甚么;

(四)会否加强巡逻不包括的土地,以确保有关土地的实际用途符合土地契约条款,并杜绝“先破坏,后建设”的行为;若会,详情是甚么;若不会,原因是甚么;及

(五)鉴于有市民指出,在不包括的土地进行住宅发展,将对毗邻的郊野公园构成影响,政府会否就发展建议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及交通影响评估;若会,详情是甚么;若不会,原因是甚么?

答复:

主席:

全港共有七十七幅郊野公园“不包括的土地”,当中二十三幅在二○一○─一一年之前已在《城市规划条例》(城规条例)下被纳入分区计划大纲图内。政府于二○一○─一一年度《施政报告》中宣布,为照顾保育和社会发展需要,会把馀下的“不包括的土地”纳入郊野公园范围或法定规划图则。政府目前的计划是把五十四幅其中的大约半数纳入法定规划图则内。有关计划是考虑了各“不包括的土地”的实际情况,包括有关地点的保育价值、景观及美学价值、地理位置、现有民居规模,以及面对发展压力等因素而订出的。

到目前为止,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已确定把三幅分别位处西湾、金山及圆墩的“不包括的土地”纳入郊野公园范围,并已根据《郊野公园条例》(第208章)的要求进行一连串的法定程序。相关郊野公园的新的已予批准的地图已存放于土地注册处。渔护署亦已根据《郊野公园条例》制订指定令,指定令已于十月十一日刊宪,并于十月十六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我们会根据将西湾、金山及圆墩“不包括的土地”纳入郊野公园的经验,为馀下适合纳入郊野公园的“不包括的土地”订定评估的优先次序。

至于把“不包括的土地”纳入发展审批地区图然后纳入分区计划大纲图内的工作方面,我们已把二十四幅纳入发展审批地区图,其中三幅已被纳入分区计划大纲草图内。我们预计可在二○一三─一四年内完成把其馀“不包括的土地”纳入发展审批地区图的工作。下一步把它们纳入分区计划大纲图的工作会继续进行。

就陈议员的提问,经征询环境局后,我的回复如下:

(一)在发展审批地区图(共涉及十七份发展审批地区图)的二十四幅“不包括的土地”的整体规划意向(备注1),是保存区内的自然景观,乡郊环境和防止高保育价值的地点受到干扰。一般而言,发展审批地区图内大部分地区暂时会被划为“非指定用途”,只有若干土地被划为“乡村式发展”地带,以反映现有的乡村及主要供原居村民兴建小型屋宇之用。在“非指定用途”用途地带上,除农业用途外,任何发展均须先取得城市规划委员会(城规会)的规划许可方可进行。有关用途地带的规划旨在方便有关当局在制订分区计划大纲图前,得以有充分时间与相关部门详细进行分析及研究,从而订定有关地区合适的土地用途,以制订分区计划大纲图。

在有关分区计划大纲草图内的三幅“不包括的土地”的法定用途地带主要包括“自然保育区”、“海岸保护区”及“乡村式发展”等。

已纳入法定图则内的二十四幅“不包括的土地”全部包括私人土地,该等图则所包括的法定用途地带载于附表。至于其馀三十幅的“不包括的土地”(包括渔护署已确定纳入郊野公园范围的其中两幅“不包括的土地”),当中部分亦包括私人土地。

根据地政总署的资料,在上述五十四幅“不包括的土地”中,地政总署就其中十九幅范围内的个别土地,曾接获兴建或重建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包括小型屋宇)的申请,而城规会至今并没有收到进行大型发展项目的规划申请。

(二)及(三)如上述,渔护署已确定把三幅“不包括的土地”纳入郊野公园范围,并已根据《郊野公园条例》进行一连串的法定程序。

获评估为符合纳入郊野公园准则的“不包括的土地”,郊野公园及海岸公园管理局总监(总监)会就建议提交郊野公园及海岸公园委员会(委员会)作考虑及谘询有关持份者(如乡事委员会或区议会),然后才展开法定程序。就法定程序而言,郊野公园是按照《郊野公园条例》内的规定所指定,当中亦包括法定的谘询程序。在拟备郊野公园未定案地图的过程中,总监须根据《郊野公园条例》第8条谘询委员会。在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呈交未定案地图前,总监须按照《郊野公园条例》的第9条的规定,将建议郊野公园的未定案地图以中文及英文在宪报刊登公告。如在公告刊登之日起计六十天的查阅期间内,任何人因未定案地图而感到受屈,可按《郊野公园条例》第11条将其反对该未定案地图的书面陈述送交总监及委员会秘书。委员会会就反对进行聆讯,然后按《郊野公园条例》第12条将未定案地图及有关文件提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以待批准。

另外,有关当局至今已将二十四幅“不包括的土地”纳入发展审批地区图,当中三幅亦被纳入分区计划大纲草图。馀下的工作正继续进行。一般而言,为避免出现抢先发展而造成与周围环境不协调的“现有用途”,有关发展审批地区图会按既定程序在宪后才会正式谘询公众。在两个月的草图展示期内,有关当局会谘询相关的区议会和乡事委员会,而市民亦可在展示期内,向城规会提交申述和意见。至于在预备有关分区计划大纲图用以取代发展审批地区图时,有关当局会在草图刊宪前先谘询有关区议会、乡事委员会及相关持份者。同样地,在两个月的草图展示期内,公众人士亦可向城规会提交申述和意见。

(四)当渔护署职员在执行在郊野公园的日常巡逻时,如发现在“不包括的土地”有任何怀疑未经批准的发展,他们会尽快通知相关政府部门,包括地政总署,以作出适当的跟进。

在地政总署收到有关投诉或转介后,地政总署会派人巡视,并搜集与个案相关的资料,在有需要时亦会谘询法律意见,以确定有否违反地契条款的情况。若确定有违反地契条款,地政总署会作出适当的跟进行动,包括向有关人士发出警告信,要求纠正违契事项,而最严重者政府更可收回有关私人土地。

此外,根据城规条例,规划监督(即规划署署长)可以在发展审批地区涵盖的地方(即被发展审批地区图,或及后取代它的分区计划大纲图所复盖的地方),对城规条例下的违例发展采取执管行动,包括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要求有关人士中止违例发展,及向未有遵从通知书规定办理的人士作出检控行动。

(五)如上文所述,在“非指定用途”用途地带上,除农业用途外,任何发展均须先取得城规会的规划许可方可进行。城规会在考虑有关的规划申请时,可按情况考虑施加若干条件,例如要求申请人评估其拟议发展项目在环境及交通等方面的影响,并提供改善和舒缓措施。

根据环境运输及工务局技术通告(工务)第5/2005号的规定,在现行的行政安排下,如发展计划/方案可能影响天然溪涧/河流,负责批核和处理发展计划的当局,须在各个发展阶段征询和收集渔护署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小型屋宇发展项目的排污系统设计和建造,亦必须符合相关的标准与规例,例如环境保护署的专业人士作业备考《专业人士环保事务谘询委员会专业守则第5/93号》。

此外,根据有关法定规划图则,任何工程若涉及任何可能会对邻近地方的排水情况或自然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河道改道或填塘工程,亦必须向城规会取得许可,方可进行。

备注:
1. 其中涵盖大浪西湾“不包括的土地”的发展审批地区草图的法定有效期至二○一三年八月六日,有关“不包括的土地”已于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纳入西贡东郊野公园未定案地图。


2013年10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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