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二十二题:强制验窗计划的推行

以下为今日(七月九日)立法会会议上胡志伟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陈茂波的书面答复:

问题:

根据强制验窗计划(计划),屋宇署每年会拣选5 800幢楼龄达十年或以上的私人楼宇,向其业主送达法定通知,规定他们就其楼宇的窗户进行订明检验及检验后认为需要的订明修葺工程。有关业主须在法定通知发出日期起计的三个月内委任一名合资格人士,并在六个月内完成有关检验及所需的修葺工程。关于计划的实施情况,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本人得悉,单位业主如曾安排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为其单位安装铝窗,在工程完成后的五年内可豁免强制验窗,自计划推出以来有多少名业主获得该项豁免;

(二)为何楼龄少于十年的单位业主无须强制验窗,但其他的单位业主在自行安装新铝窗的五年后便有机会被要求验窗;政府会否检讨有关法例,把有关规定改为每十年验窗一次,使法例的相关规定一致;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三)鉴于政府在回复本人就二○一四至二○一五年度开支预算的提问时表示,屋宇署自推行计划至回复本人期间,共收到六宗涉及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怀疑违规的举报个案,每宗个案的详情及调查进度为何;屋宇署如何处理并非涉及屋宇工程问题的举报(例如合谋定价);有否统计至今共收到多少宗关于验窗但不属屋宇署职权范围的举报,以及当中有多少宗转介至其他政府部门;

(四)屋宇署有何方法杜绝关于验窗并属其职权范围的违规事项(例如小型工程承建商跨大维修工程及报价等问题),以及相关工作有何进展;

(五)鉴于有单位业主反映,由于验窗及监督有关工程服务的利润不高,不少身兼工程师的合资格人士对提供该服务的兴趣不大,以致业主难以聘得合资格人士进行有关工程,政府会否放宽成为合资格人士的所需资格及经验,甚至为验窗工程设立一套发牌制度,以增加市场上可提供有关服务的人员数目;及

(六)屋宇署至今共接获多少宗延期完成验窗及有关修葺工程的申请,以及批准了当中多少宗;屋宇署就未有遵照验窗法定通知提出了多少宗检控,以及被定罪人士被法庭判处的惩罚为何?

答复:

主席:

屋宇署于二○一二年六月三十日全面实施强制验楼计划及强制验窗计划,从根源处理香港楼宇失修问题。根据《建筑物条例》(《条例》)(第123章),强制验窗计划适用于楼龄达十年或以上的私人楼宇(不高于三层的住用楼宇除外),屋宇署可向这些楼宇的业主送达法定通知,规定他们在指定限期内委任一名合资格人士就楼宇的窗户进行订明检验,并负责监督检验后认为需要进行的订明修葺工程。就检验周期,根据现行法例,由送达强制验窗法定通知的日期起计,屋宇署不得在该通知的日期后的五年期届满前,就同一窗户送达新的通知。

强制验楼及验窗计划的原订目标,是每年拣选约2 000幢楼龄达三十年或以上的楼宇和约5 800幢楼龄达十年或以上的楼宇,分别进行强制验楼计划及强制验窗计划。被拣选进行强制验楼计划的楼宇会被拣选在同一周期内进行强制验窗计划,以方便楼宇业主同时进行两项计划的检验及修葺工程;其馀的楼宇则只进行强制验窗。由于过去一年多的运作经验显示推行两个计划有关的工作量极为庞大,加上社会有很多意见认为应减慢实施步伐,以让楼宇业主及建筑业界有更多时间了解新计划和作好准备,屋宇署在二○一四年把两个计划新拣选的目标楼宇数目下调,除继续就过往已经拣选的目标楼宇发出法定通知外,屋宇署今年只会拣选约1 000幢目标楼宇同时进行强制验楼及验窗计划,而不会拣选楼宇只进行强制验窗计划。屋宇署每年会根据运作经验,以及持份者和社会人士的意见,检讨该两个计划的进度和实施细节。

就问题的六个部分,我的答复如下:

(一)《条例》并无条文订明业主在委任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安装铝窗后,在工程完成后五年内可获豁免被拣选进行强制验窗。一般而言,如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已循“小型工程监管制度”为单位所有窗户进行铝窗安装工程,有关业主可主动要求该承建商同时按照强制验窗计划的规定及程序进行验窗,并向屋宇署提交所需文件,屋宇署会考虑在五年内不向他发出法定验窗通知。屋宇署并无统计此类个案的数字。

(二)强制验楼计划及强制验窗计划经过二○○三年及二○○五年两个阶段的公众谘询,得出的社会共识,是要以“预防胜于治疗”的理念,推行强制检验计划,以切实处理香港长久以来的楼宇失修问题。两项计划的法例修订建议亦在立法会于二○一○至二○一一年期间经详细审议后获得通过。就强制验窗计划而言,公众谘询所得的社会共识是此计划应适用于楼龄十年或以上的私人楼宇,而检验周期应为五年。由于强制验窗计划正处推行的初期阶段,屋宇署每年会因应实际情况订下计划的目标楼宇数目。该署现时仍未订出发出下一轮的强制验窗法定通知的时间表,亦未有计划修改检验周期。但该署会因应所取得的运作经验、市场情况、持份者及社会人士的意见,适时作出检讨。屋宇署亦鼓励业主应根据需要自行安排为其窗户进行检验及修葺,以确保窗户的良好保养和安全状况。此外,该署亦会继续透过宣传措施,教育市民要适当使用窗户及定期进行保养维修。

(三)屋宇署在回复立法会议员其中一条有关二○一四至一五年度开支预算的提问时表示,自二○一二年六月实施强制验楼计划及强制验窗计划以来,屋宇署共收到六宗涉及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怀疑违规的举报个案。屋宇署及后经仔细了解个别个案后,发现有两宗个案只属一般查询,与承建商怀疑违规无关。就其馀四宗个案,涉及的承建商获相关楼宇业主委任为合资格人士,为窗户进行强制验窗计划的订明检验和修葺。被举报的怀疑违规情况,主要涉及合资格人士订明的修葺或更换窗户工程并非必要,以及检验和修葺费用并不合理。有关该六宗个案的资料,请参阅附件。

有关怀疑有服务提供者违规或不当行为的举报,如举报者能提供足够的资料,屋宇署便会作出调查及采取适当的跟进行动,包括考虑提出检控或展开纪律聆讯。就关于验窗但并非屋宇署职权范围的举报(例如合谋定价),屋宇署并无此类个案的统计数字,目前亦未有此类个案需要转介其他执法部门跟进。

(四)当检验及/或修葺完成后,屋宇署会抽样审查合资格人士呈交以指明表格填写的证明书,以确定有关的检验及修葺已按照法例及屋宇署发出的指引进行。如发现服务提供者有违规情况,屋宇署会考虑向其提出检控或采取纪律行动。个别事项(如维修工程的规模及报价等问题)是否属违规需要视乎情况,不可一概而论。

为让市民更了解计划的要求,屋宇署已提供强制验楼计划及强制验窗计划相关的标准及指引,包括制作了《强制验楼计划及强制验窗计划的一般指引》、《强制验楼计划及强制验窗计划作业守则》及《窗户安全须知》小册子等,列明检验及维修的标准及指引。业主可参考这些标准及指引,评估合资格人士提出的检验及维修项目和范围是否合理。

此外,屋宇署亦透过不同渠道,建议合资格人士向业主提供有关窗户检验及修葺的报价单时,需清楚列出所有修葺项目,将强制验窗计划下的订明修葺所需的基本项目及其他窗户提升工程的建议项目分开列出,并提供其各自的价目供业主选择,这可避免双方就强制验窗计划下所需订明修葺的要求及范围产生误解及争议。我们亦建议楼宇业主,如只希望完成强制验窗计划的基本要求及无意进行任何有关窗户的提升工程,可于报价阶段向合资格人士清楚表明。业主亦可邀请不同的合资格人士参与报价,以作参考及比较。如果合资格人士经检验后认为窗户需要维修甚至更换,楼宇业主作为消费者,可向该名合资格人士了解原因。如果业主最后不同意该合资格人士的判断,可考虑委任另一名合资格人士进行检验及提出修葺建议。楼宇业主如不满已获委任的合资格人士的服务,亦可终止有关合资格人士的委任,并重新委任另一名合资格人士及独立承建商分别进行订明检验/监督及进行所需的订明修葺工程。

(五)根据《条例》的规定,进行窗户的订明检验或监督订明修葺的合资格人士,是指当时名列于建筑事务监督所备存的下列任何名册内的人士,包括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检验人员、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及关乎窗户的小型工程级别、类型及项目的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上述名册均已上载于屋宇署网页。现时可提供验窗服务的合资格人士共有约17 000名,其中15 000名以上为注册承建商,这些服务提供者的数量应足以确保市场上的公平竞争。此外,屋宇署亦有联络有关专业学会、承建商联会及商会,这些机构已制备了有兴趣提供验窗服务的会员名单,名单的超连结已上载到屋宇署的网页,以方便公众查阅。

(六)在强制验窗计划下,在收到法定通知后,由该法定通知发出日期起计,有关业主须在三个月内委任一名合资格人士,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订明检验及所需的订明修葺工程。如楼宇并未成立业主立案法团(法团),屋宇署会给予额外三个月时间,以便有关业主筹备及安排进行所需的检验及修葺工程。若业主遇到困难而需要更长时间作安排,业主/法团可以书面形式向屋宇署提出申请,并详述申请延期的理据,屋宇署会根据个别情况,考虑有关申请。屋宇署并无统计有关申请延期完成强制验窗个案的数字。

根据《条例》,业主/法团如无合理辩解而不遵从强制验窗的法定通知,当局可送达定额罚款1,500元的罚款通知书;屡犯者可被检控,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5,000元及监禁三个月。此外,屋宇署或会安排其委任的顾问公司及承建商进行所需的检验和修葺工程,然后向业主/法团收回检验及修葺工程的费用及监督费,以及征收不超过有关费用20%的附加费。

屋宇署至今就未有遵从验窗法定通知一共发出了十七张定额罚款通知书,其中十四宗已缴交罚款,其馀三宗个案仍在跟进中。由于强制验窗计划仍处于推行初期,屋宇署会以务实及弹性的态度处理未获遵从的法定通知。该署会先发出警告信,敦促有关业主尽早进行验窗及所需修葺工程。屋宇署至今没有就未获遵从的验窗法定通知提出检控。


2014年7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6分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