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今日(二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郭伟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陈茂波的书面答复:
问题:
近年,政府投放不少资源推广职业安全,但仍不时发生工人从高处堕下的工业意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每年发生人体从高处堕下的工业意外宗数及其引致的伤亡人数,并按意外成因列出分项数字;
(二)是否知悉,现时全港有多少幢楼宇的外墙未有安装任何可作临时结构或棚架的锚固的永久设施(锚固装置)或吊船工作台系统;该等楼宇的落成年期为何;若未能提供该等资料,当局会否进行相关调查;若会,有关工作的详情及时间表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当局有何措施保障工人在此类建筑物外部进行维修工作期间的职业安全;
(三)过去五年,屋宇署在审批楼宇图则时,有否参考关于“建筑物外部检查及维修设施”的《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及注册岩土工程师作业备考》,要求拟建楼宇的外墙设计包含锚固装置;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四)鉴于有一些新落成楼宇的外墙仍没有安装锚固装置,当局将如何加强规管,以防止再有工人在楼宇外墙进行维修工作时从高处堕下;及
(五)屋宇署会否检讨与高空工作有关的法例和指引,例如使用悬空式竹棚架(俗称“狗臂架”式棚架)的安全指引,是否仍切合时宜;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经谘询劳工及福利局后,我的答复如下:
(一)劳工处、屋宇署及建造业议会分别就建筑物进行外部维修及保养的不同范畴发出指引。
根据劳工处所提供的资料,过去三年涉及人体从高处堕下的建造业工业意外个案的伤亡数字详见于附表。
劳工处没有备存涉及人体从高处堕下的建造业工业意外的成因分项数字。
(二)屋宇署没有全港楼宇外墙是否设有锚固装置或吊船系统的资料。鉴于全港楼宇的数目庞大,而楼宇亦可随时加装或移除锚固装置,进行相关调查有一定困难,因此屋宇署未有计划进行相关调查。
(三)及(五)屋宇署透过《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及注册岩土工程师作业备考》ADV-14,鼓励建筑业界在设计楼宇时考虑纳入有助进行楼宇外部检查及维修的设施,并提供技术指引,以及设计不同设施时应考虑的因素。该等指引并非《建筑物条例》(第123章)下的法定要求,屋宇署不能就设计楼宇不遵从相关指引而不批准建筑图则。倘若要将作业备考ADV-14下的指引及考虑因素变成可应用于所有发展项目的具体要求,技术上有一定困难。以浇注锚固装置为例,如何就不同类型发展项目订定有关浇注锚固装置的位置、数目、规格等具体要求,可行性仍有待研究。就此,建造业议会的建造安全专责委员会辖下的维修、保养、改建及加建工地之工作安全专责小组已成立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商会、工会、职业安全健康局(职安局)、物业管理、建筑界专业团体和相关政府部门。劳工署及屋宇署会积极参与该等小组的工作,探讨如何透过楼宇设计及为现时楼宇加强预防和保护措施,以提升装修及维修工作的安全。
(四)此外,为加强职业安全,除上述由劳工处、屋宇署及建造业议会向业界发出指引外,劳工处一直致力透过巡查执法、宣传推广及教育培训,减低大厦外墙工作的危害,促进高处工作的安全。
就外墙棚架安全方面,劳工处联同职安局推出中小型承建商“职安健星级企业”安全认可计划,向中小型装修及维修承建商提供安全培训、资助购买防堕设施及进行安全审核等。截至二○一五年年底,已有三十间中小型承建商获得星级企业资格,其中六间更因为持续获得安全认可超过一年,职安健表现良好,而获晋升为金星级企业。劳工处亦于二○一四年六月更新了《竹棚架工作安全守则》,厘清总承建商与分判商在楼宇外墙竹棚架上铺设工作平台的责任,以确保工人在进行外墙工作时,有合适工作平台使用。
为加强从事楼宇外墙工作人士的个人防堕保护,劳工处联同职安局推出资助计划,资助业界购买流动式临时防堕系稳装置及全身式安全吊带等。此外,劳工处亦允许曾接受职安局专门训练的合资格人士进行检查及测试用作连系个人防堕装置的系稳锚固装置,以加强推广进行搭建/拆卸外墙吊棚工人使用个人防堕装置。
针对高处工作安全,劳工处除不时举办主题式安全讲座及研讨会外,亦支持工会及工人组织,举办工地安全演讲,以及在各区邻近装修维修地盘的地点摆设展板,直接向工人及市民推广高处工作安全。
劳工处亦透过不同途径提醒工程持责者有关高处工作的风险以及消除这些风险的方法,包括透过发放安全警示予所有注册安全主任和注册安全审核员,敦促他们在执行其法定职责时,向其雇主/委托人就相关的预防措施提供适切意见。劳工处亦去信全港建造业承建商及分包商,敦促他们在安排搭、拆及使用吊棚时必须采取适当安全措施。劳工处亦透过发放“职安警示”,向承建商、工会和安全从业员专业组织简介涉及高处工作及吊棚的意外事故,以避免同类意外发生。
在巡查执法方面,除进行恒常的突击巡查外,劳工处亦不时针对高处工作进行特别执法行动,以遏止违反工作安全规定的情况。
完
2016年2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