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一题: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土地的安排

以下为今日(二月十七日)立法会会议上何俊仁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陈茂波的书面答复:

问题:

《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第545章)订明,任何人士如拥有某地段指明百分比的不分割份数,可向土地审裁处申请强制售卖该地段所有不分割份数的命令(售卖令),以便重新发展该地段。二○一○年四月一日生效的《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指明较低百分比)公告》(第545章,附属法例A)就三类地段指明较低的售卖令申请门槛,即由拥有该地段不少于百分之九十的不分割份数调低至不少于百分之八十。据报,自该门槛调低后,有不少强制售卖的地段各自经拍卖售予以底价作出单一出价的竞投者。另一方面,根据第545章,强制售卖的地段一般只会用拍卖方式售卖,但有业主指出该安排欠缺弹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每年土地审裁处分别接获及批准多少宗售卖令的申请,以及在获批准的申请当中,有关地段以底价售出的个案数目为何;

(二)会否修订第545章,订明土地审裁处作出售卖令时可指明有关地段以公开招标方式售卖;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会否修订第545章,把“有关楼宇的维修状况”列为土地审裁处决定是否作出售卖令时须考虑的因素之一?

答复:

主席: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我的回复如下:

(一)过去五年,土地审裁处(审裁处)一共收到161宗根据《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条例》)作出的强制售卖土地申请,当中51宗获发出强制售卖令、1宗申请遭剔除、71宗基于各种原因被暂缓执行或由申请人撤销申请,另有38宗现正在处理中。就每年审裁处分别接获及批准售卖令的申请数目如下:

年份 申请个案 批准强制售卖个案
-- ---- --------
2011   46     14
2012   57     29
2013   16      5
2014   25      3
2015   17       0
总数    161       51

审裁处在决定发出强制售卖令后,一般会批准一个由独立专业人士订定并已“顾及地段本身的重新发展潜力”的底价,并委任信托人透过公开拍卖方式出售地段(地段上各业权拥有人同意根据《条例》另行取得审裁处的批准采纳其他方式出售地段者除外,详见以下第(二)段)。“顾及地段本身的重新发展潜力”的底价一般会高于有关地段所有单位总计的现有用途价值,因为它反映了充分利用地段地积比率的价值。在上述获批准的51宗申请当中,有50宗的地段均是以上述底价卖出。

根据过去审裁处发出强制售卖令并成功公开拍卖的78宗个案的纪录,地段成交价平均达有关地段当时的现有用途价值的两倍。换句话说,小业主在物业公开拍卖后获摊分的收益是他当时所拥有单位的市值的两倍。

(二)《条例》第5(1)(b)条已清楚订明︰“如该地段的每名少数份数拥有人的下落已知,则该地段可采用符合以下说明的方式售卖:

(i)获该地段的每名少数份数拥有人及多数份数拥有人以书面同意;
(ii)经审裁处凭其绝对酌情权批准;及
(iii)按照审裁处在指示中指明的条件(如有的话)。”

由此可见,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现行《条例》已容许审裁处将土地及物业以公开拍卖以外的其他形式(包括公开招标)处理。

(三)楼宇的维修状况是审裁处在作出售卖令时须考虑的因素之一。《条例》第4(2)(a)(i)条内已订明:“除非审裁处在聆讯属第3(1)条所指申请的标的之有关地段的少数份数拥有人所提出的反对(如有的话)后,信纳基于在该地段上的现有发展的龄期或其维修状况……,该地段理应重新发展……,否则审裁处不得作出售卖令。”。

2016年2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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